商業秘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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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管理制度(精選16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商業秘密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商業秘密管理制度(精選16篇)

  商業秘密管理制度 1

  第一條為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本公司實際和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一)技術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等;

  (二)經營信息:包括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

  (三)公司有權根據開發、生產、經營情況,特別指定保密信息。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下列單位或個人:

  (一)公司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公司投資的公司及其職員;

  (二)與公司相關聯的勘察、設計、科研、實驗、策劃、廣告等單位(公司)及其職員;

  (三)與公司相關聯的模具、原材料供應、零部件供應、配件生產、印制、包裝等公司及其職員;

  (四)公司授權委托的驗資、評估、價格評估、審計律師事務所、中介等單位及其職員;

  (五)公司聘任的人員;

  第四條公司設立在總經理領導下的商業秘密管理辦公室,由總經理任主任,負責公司日常商業秘密管理和保護工作。

  公司各部門設有專人負責本部門的保密工作,向辦公室匯報工作。

  第五條公司根據員工分工及職責,與員工簽定商業秘密保護合同,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公司明確的各項保密義務。

  在商業交易中,因委托加工等商業行為涉及本公司商業秘密的,公司應當簽定委托加工等保密合同。

  第六條對涉密員工,不僅在選聘時要從其工作經歷、財務狀況、性格及愛好等進行多方面的考察,還要在聘用期間跟蹤考核。

  第七條公司的員工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違反公司保密規定或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公司的商業秘密;

  (二)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任何不正當手段,獲取本公司的商業秘密;

  (三)以其它方式作出侵犯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

  第八條公司員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因業務要求,需要將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須事前得到公司商業秘密管理辦公室許可。

  第九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公司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條持有商業秘密的員工合法離開公司時,應當在勞動關系結束前主動將涉及商業秘密的資料歸還給公司,并由辦公室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后,員工還應當與公司簽定承諾書,承諾商業秘密資料完整歸還,并自愿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違反本制度的員工及其他相關組織、單位或個人,根據侵權行為、情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情況嚴重的,公司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對遵守本制度,保護公司商業秘密有功的員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根據貢獻程度,可分別給予表揚、通報表揚、記功、記大功、獎勵、晉級、晉職、增加退職補償金等嘉獎。

  商業秘密管理制度 2

  一、總則

  第一條(目的)

  商業秘密是本公司的寶貴財產,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為防止社會第三人違法竊取、使用、泄露商業秘密及其他違法行為,為防止職工違法竊取、使用和泄露商業秘密的行為,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的干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

  第三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指公司下述保密信息或情報。

  1.生產技術、工藝、設計;

  2.開發計劃、實施進度及其結果;

  3.產品銷售、服務情報;

  4.原材料、零部件來源情報;

  5.產品客戶情報;

  6.管理、經營的運行和決策;

  7.財務情報;

  8.人事情報;

  9.與其他企業協作業務有關的情報;

  10.與總公司、關連公司有關的情報。

  第四條(指定權)

  除以上外,公司有權根據開發、生產、經營情況,特別指定保密信息。

  二、商業秘密保護的基本制度

  第五條(商業秘密管理組織)

  為對商業秘密進行有效管理,公司設立在總經理領導下的商業秘密管理系統。商業秘密管理系統包括企業安全委員會,商業秘密管理辦公室,商業秘密管理責任人!

  第六條(商業秘密管理職責)

  企業安全委員會由總經理任主任,由技術、經營、生產、法律、財務、人事教育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負責制定公司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建立和完善保護組織,確定和修改商業秘密范圍,指定商業秘密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和各部門的商業秘密管理責任人,對日常工作進行指導。

  公司設立商業秘密管理辦公室,負責公司日常商業秘密管理和保護工作,向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

  在經營部門、研究開發部門、法律事務部門、財務部門等各部門設置管理責任人,負責本部門的商業秘密管理和保護業務,向商業秘密管理辦公室負責!

  第七條(提高職工保護商業秘密意識)

  為保護商業秘密這種企業的重要資產,職工應樹立強烈的保護意識,在企業的思想、宣傳工作中,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職工的教育。

  第八條(商業秘密保護合同書)

  職工加入公司時,或加入公司以后必要時,應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書格式,與公司簽訂有關商業秘密的合同書。

  三、商業秘密保護措施

  第九條(企業安全)

  為保護本公司生產、經營秘密,企業實行嚴格的門衛制度。嚴禁社會人員進入公司一切場所;未經批準,任何職工不得邀請他人進入公司。

  第十條(特殊保密)

  xx產品的生產車間為特別保密區,設立門衛,未經保密辦公室批準,企業內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

  xx生產設備為特別保密設備,其所在的`房間,嚴禁非操作人員進入。

  xx原材料為保密原材料,操作人員只可使用,嚴禁分析、化驗,嚴禁外傳。

  第十一條(商業秘密資料、文件的標記)

  公司采取合理方法,對商業秘密資料、文件的性質、期限以及容許接觸的范圍,進行標記。

  在特殊情況下未進行標記的,有關資料、文件仍然為公司的商業秘密。

  對沒有必要保密的資料、文件,商業秘密管理辦公室予以解密。

  第十二條(商業秘密資料、文件的管理)

  未經商業秘密管理辦公室事前許可和非為業務上必要,不得對商業秘密資料進行復印或復制。得到許可復印或復制后,復印或復制件與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相同。

  因工作需要使用商業秘密資料,應向商業秘密管理責任人提出申請,服從其指示。

  商業秘密管理責任人對使用情況應進行登記、記錄。

  商業秘密資料的銷毀由商業秘密管理辦公室決定,以燒毀、粉碎和其他合適方法進行。

  第十三條(計算機的保密措施)

  公司所有計算機均應設置秘密口令。

  關鍵數據和軟件應該加密,并按第十一條規定管理。

  四、對商業秘密的義務、權利

  第十四條(禁止故意侵權)

  公司的干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任何不正當手段,獲取本公司的商業秘密;

  2.違反公司的保密規定、要求或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公司的商業秘密;

  3.未經企業許可,將商業秘密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用途;

  4.協助任何第三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本公司商業秘密。

  (評論:本條禁止對商業秘密的故意侵權行為。)

  第十五條(禁止疏忽)

  公司的干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應該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1.完成自己承擔的保密工作;

  2.提高警惕,嚴防泄密;

  3.嚴格按照保密制度,借閱各種保密技術資料,不得私自抄錄、復印、轉借;

  4.嚴格保管自己的技術筆記;

  5.嚴禁職工擅自帶領外部人員進入本公司參觀;

  6.在社會業務活動中,嚴禁超越規定和要求,介紹企業的技術、經營信息;

  7.職工發表有關文章,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特殊情況下的事前請示制度)

  干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因業務要求,需要將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須事前得到公司商業秘密管理辦公室許可!

  第十七條(做出保密信息時的申報)

  干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做出保密信息、職務成果的,應立即向商業秘密管理辦公室報告。

  第十八條(取得其他公司商業秘密的申報)

  干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取得或將要取得其他公司商業秘密或保密信息的,應在事前或事后向公司商業秘密管理辦公室報告。

  第十九條(商業秘密體現物的保管、返還)

  職工對其工作做出、取得的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事項的文件、照片、圖片、樣品、磁盤、軟盤等資料,及其復印、復制物的,應迅速提交公司商業秘密管理辦公室。

  由于工作需要,依照規定可由個人保管的,應慎重保管,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職工從公司內部門調出時,須向該部門返還一切商業秘密資料。

  職工離開公司時,個人保管的上述有關文件、物品應該全部返還公司。

  第二十條(職務成果的獎勵和報酬)

  對做出專利法、合同法、著作權法等法律上職務成果的干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公司依有關法律規定和公司的專門規章,給予特別獎勵和報酬。

  職工做出有關職務成果,在本公司實施并創造稅后利潤的,公司每年從該成果年利潤中,提取x%,作為報酬支付給做出成果的職工。

  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該職工一次性報酬。

  該職務成果由公司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公司應從成果的轉讓、許可收入中,提取y%,作為報酬支付給該職工。

  具體的支付細則,公司應在專門規章中規定。

  第二十一條(離職后的保密義務)

  干部、職工及其他從事企業業務的人,無論以任何原因離開本公司,在與公司結束勞動關系后,仍然對公司重要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直至該秘密完全公開。

  第二十二條(職工離職后做出成果的權利歸屬)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公司正當離職的職工,即經過公司同意、與公司就商業秘密保護進行了真實約定的職工,離職1年以內所做的發明創造,與其在本公司原來的工作、任務有關的,為本公司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或以商業秘密形式保護的權利,歸屬于公司。本公司根據專利法和合同法有關規定,對該離職職工支付獎勵和報酬。

  非正當離職的職工,視同在職職工,承擔對公司商業秘密的所有義務。

  本公司保留權利,在職工離職時與其簽訂合同,約定在離職1年以內的有關發明創造,歸屬本公司所有。

  第二十三條(競業限制義務)

  為保護本公司商業秘密權不受侵犯,接觸本公司商業秘密的職工離職時,如果有必要,企業有權要求其訂立競業限制合同,約定退職后的競業限制事宜。

  第二十四條(遵守商業秘密保護義務的嘉獎)

  對遵守本規定,保護公司商業秘密有下列成績的干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根據貢獻程度,可分別給予表揚、通報表揚、記功、記大功、獎勵、晉級、晉職、增加退職補償金等嘉獎。

  1.發現他人刺探商業秘密,及時匯報、處理,給公司避免重大損失或損失的;

  2.發現本公司職工泄露或可能泄露商業秘密,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或減輕損害后果的;

  3.提出有關商業秘密管理的合理化建議,為企業采納的;

  4.長年遵守本規定,為商業秘密保護做出貢獻的;

  5.離職人員保護公司商業秘密有長年業績,或有貢獻、犧牲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行政責任)

  干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違反以上有關規定,未泄露或泄露公司秘密的,根據危害程度可分別給予批評、扣除獎金、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辭退、開除等。

  第二十六條(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權的民事責任)

  干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違反非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侵害本公司民事權益的;本公司離職職工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或違反根據該規定簽訂的合同,侵害本公司民事權益的,根據損害程度和行為情節,應該承擔下列民事責任:

  1.賠償公司遭受的全部損失或者部分損失;

  2.根據簽訂的保護商業秘密合同,支付違約金;

  3.并由本公司追繳違法收入;

  4.本公司遭受的損失難以計算時,賠償額為侵權行為所得的利潤。

  第二十七條(追究刑事責任)

  干部、職工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的人,離職職工,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侵害本公司商業秘密權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公司移送至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商業秘密管理制度 3

  一、文件加密管理

  1、關于企業內部的商業性質文件,應當建立機密等級制度,也就是把文件依據重要性分為數階機密等級,并且徹底建立標示制度,例如:“絕密”、“機密”、“秘密”、“普通”等。

  2、針對公司人員設定查閱權限。即應規范何人可以存取、查閱哪種等級的文件,無權查閱的人員,需通過審批流程才能查閱。

  二、電子數據管理

  凡是列為機密的電子數據必須能夠等同紙質文本文件那樣的效力與作用,才能符合商業秘密管理的要求。因此電子數據必須具備下列一些特性:

  機密性:要能夠防止不應知悉者得知已受保護之機密數據的內容。

  真實性:指確保電子數據在儲存、傳輸或運送過程中與原來的信息一致,不會遭到篡改或偽造。

  可利用性:數據與系統必須能及時應對并且公平配置資源,具有容錯能力。

  鑒別性:確保網絡中之個體的身份確實如他所表明的,或由網絡所接收的數據確實為該傳送者所傳送。

  不可否認性:指藉由某種機制的存在,人們不能否認自己發送信息的行為和信息的內容。

  三、信息安全管理

  企業應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商業信息安全,市場上安全措施很多,筆者針對企業信息安全提供如下參考意見:

  每個員工必須只有唯一的登錄賬號和密碼,他們必須輸入才能進入系統。

  員工股的登錄賬號和密碼必須受到不被攔截或竊聽的保護。

  在windows環境之登錄對話框下,令切入操作系統之熱鍵失效,是防御特洛伊木馬病毒企圖竊取用戶賬號和密碼的第一道防線。

  資源或對象的`擁有者可以許可其他用戶或用戶群組存取該資源或對象的權限,而所有未經許可的資源或對象是不能被存取的。

  已被刪除的對象或檔案是無法被恢復的。

  系統管理者對于擁有者不是他的對象或檔案沒有私自存取的權利,如果他存取這些對象或檔案,擁有者必須能夠知曉。

  四、人員管理

  1、與員工、合作單位簽訂保密協議。

  2、在員工離職前,應清點曾借閱過的數據、文件,并消除所有相關賬號和密碼。

  五、工作場所管理

  對存取商業秘密的工作場所應當采取保密措施,比如針對訪客,應當從訪客到達場所后,直到離開為止,整個流線都必須加以考慮,接待訪客部分應包括門禁管理、訪客進出登記、佩戴識別證制度等。同時從大門至會議室的動線與企業內部的區域應當加以區隔,而不需要穿越工作場所才能進入會議室。會議室本身的隔音效果也應予以考慮,并且應制訂會議室使用規則。

  六、廢棄物品管理規范

  企業應當對廢棄物品制訂相應的管理機制,如單面打印紙的再利用管理、藉由碎紙機的粉碎后廢棄回收管理流程。生產廢料的回收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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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是企業商業秘密管理中最基礎、最核心的制度建設,制定完備的保密制度,可以大幅度降低企業的`商業秘密管理成本,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2、保密措施

  保密措施是指企業采取的防止商業秘密向外部公開或傳播的舉措,主要包括技術性保密措施和非技術性保密措施。

  技術性保密措施主要是諸如加強門衛保衛、安裝監控、加密封存等;非技術性保密措施主要是指組織、人員、制度方面的措施,如與員工簽訂保密合同、與商業伙伴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企業保密制度、加強保密教育等。

  3、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指企業與知悉商業秘密實質性內容的員工簽訂協議,約定員工在離開本單位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自行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企業以向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為代價,限制員工就業范圍,以防止原單位商業秘密泄露的一種預防措施。

  商業秘密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商業秘密的合規管理工作,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商業秘密管理體系,更好地保護企業商業秘密、防控商業秘密合規風險,促進創新,提高企業競爭優勢,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企業商業秘密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團體標準,結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經驗,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企業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中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必須依法按照國家秘密進行保護。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的商業秘密合規風險,是指企業及其員工因商業秘密不合規行為,引發法律責任、受到相關處罰、造成經濟或聲譽損失及其他負面影響的可能性及后果。企業商業秘密的合規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一)對于轉讓或許可使用的技術未盡職調查;

  (二)對于招聘的員工未盡職調查;

  (三)委托他人開發相關技術時,針對商業秘密權屬約定不明;

  (四)信息發布、商業活動、技術交流等過程中泄露商業秘密;

  (五)員工離職泄露商業秘密;

  (六)合作伙伴或競爭對手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或者使用商業秘密;

  (七)其他商業秘密合規風險。

  第四條 企業商業秘密合規管理工作,應遵循專業有效、全流程管理、動態管理以及可溯源原則。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 商業秘密屬于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企業最重要的核心資產,企業商業秘密合規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一般應由企業最高管理者兼任。

  第六條 企業應根據經營規模,設置商業秘密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崗位統一管理商業秘密。商業秘密合規管理部門或崗位應當吸納法律、研發、經營、財務、人事等部門的相關人員。商業秘密合規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組織開展商業秘密的評定、確定和調整商業秘密的范圍、制定和更新商業秘密保密制度、開展商業秘密日常管理、組織保密教育培訓和保密檢查、查處泄密事件等工作。

  第七條 企業應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和經費,以保障商業秘密合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三章 商業秘密的確定

  第八條 企業應依法確定其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包括:

  (一)技術信息,指與技術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品、樣式、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等信息;

  (二)經營信息,指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

  (三)其他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商業信息。

  第九條 企業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商業秘密的評定工作,對經營活動中產生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進行分析,遴選出涉密信息,并對員工掌握的隱性知識進行梳理使其轉化成顯性知識。確定商業秘密范圍時,參考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對該信息保密的可能性大小及難易程度;

  (二)企業為取得該信息所付出的成本大小;

  (三)該信息能夠給企業帶來的實際或預期的經濟收益;

  (四)該信息是否與其他法律保護對象相關聯,是否采用商業秘密保護方式更為有利;

  (五)該信息被競爭對手研發獲取或者反向工程的難易程度。

  第十條 企業應對商業秘密進行分級管理,根據商業秘密的秘密性、價值性以及泄露會使企業經濟利益造成的損害程度,可將密級分為核心商業秘密、重要商業秘密、一般商業秘密三級。企業應根據不同密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突出重點,確保核心商業秘密的安全。

  第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商業秘密的密級以及商業秘密的生命周期、技術成熟程度、潛在價值、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商業秘密的保密周期。可以預見時限的以年、月、日計算,不可以預見時限的應定為“長期”或者“公布前”。

  第十二條 企業商業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一經確定,應在商業秘密載體上做出明顯標志。

  第十三條 企業應根據工作需要嚴格確定商業秘密的知悉范圍,知悉范圍應限定到具體的崗位和人員,并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分管。企業不得允許與履行職責無關的人員以及第三方接觸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企業應根據自身所屬的行業類型以及商業秘密的特點,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術、設置保密設施或裝置等。保密措施應當具體明確,能夠使相關人員清楚了解到商業秘密的范圍、種類、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責任等。

  第四章 商業秘密的內部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商業秘密的保密制度,編制保密手冊,并向全體員工公開和明示保密制度的內容。保密手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定商業秘密的管理范圍和管理流程;

  (二)建立健全各流程、各環節的商業秘密管理制度,如:研發管理、生產管理、銷售管理、采購管理、商務合作管理、對外交流管理、涉密載體管理、涉密場所管理、涉密人員管理、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管理、通信和辦公自動設備管理等;

  (三)商業秘密保護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制度等。

  第十六條 企業應針對員工在職期間的職務行為或成果轉化商業秘密的情形,與涉密人員明確權利歸屬。

  第十七條 企業應制定涉密人員管理制度,對涉密人員的入職、履職及離職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企業在招聘時,應對待聘員工進行背景調查,核實待聘員工是否違反與前雇主的保密義務、競業禁止協議或者發生其他侵犯前雇主商業秘密的情形,必要時可要求其簽署不侵犯前雇主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承諾書。

  第十九條 公司在新員工入職時,應與新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約定保密范圍和保密期限、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對于新入職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知悉核心、重要商業秘密的人員,企業還應與其簽署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生效條件、期限、違約責任及經濟補償等。企業應對新入職的員工進行保密培訓,確保員工理解企業商業秘密管理的程序及制度,樹立保密意識,理解崗位的保密責任。

  第二十條 企業應根據涉密崗位及各部門的工作內容建立涉密人員清單,并定期更新。企業應做好日常保密培訓,確保員工熟知商業秘密的權利和義務,理解企業內部、外部人員的正當或不正當行為可能帶來的泄密風險和處理方式。企業應定期要求涉密人員進行保密自查,簽署保密承諾書。企業應督促崗位變動的員工做好保密材料交接工作,對員工重新劃分涉密類別與層級,及時做好涉密接觸權限的調整。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員工離職時,應進行離職面談,告知員工負有的保密義務,以及其他約定或者法定的注意事項。企業應對離職員工的電腦等設備進行清查,對涉密載體及復制品、相關物品進行盤點,督促員工交接涉密信息,返還或者按照要求銷毀涉密載體。企業在必要時可要求員工簽署保密承諾書,約定離職后的保密范圍、期限及違約責任等。企業應評估是否需要履行與離職員工簽署的競業限制協議或者重新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企業應對員工離職后的去向進行定期追蹤,及時發現涉密信息泄露或者不當使用的線索。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對商業秘密載體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保存、銷毀實施全流程管理,確保涉密載體的安全,并設立涉密載體臺賬,保留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通過警報、安防、門禁等措施加強對涉密區域的'空間管理,設置明顯的警示隔離標志,同時建立來訪人員管理制度,登記來訪人員的身份、去向、活動范圍、逗留時間等。企業可設置必要監視系統,對涉密區域的入口和主要通道等實行控管。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加強涉及商業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通訊及辦公自動化等信息設施、設備的保密管理,保障商業秘密的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條 企業按照上述要點對商業秘密實施管理應做到全過程留痕,所形成的全部書面材料以及電子數據,應作為企業的重要資料予以長期保存。

  第五章 商業秘密的外部管理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在信息對外發布前進行保密審查,對已發布的涉密信息進行有效追蹤,發現問題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在采購、銷售、委托開發、委托生產等商業活動中,應將相關涉密信息予以遮擋或采用簽訂保密協議等方式降低泄密風險,并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對涉密信息使用情況、涉密載體流轉及泄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企業在銷售帶有涉密信息產品或允許他人使用時,應適當標注“不得反向破解”“不得進行反向工程”等字樣,并在合同中約束對方。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在開展技術合作用時應充分調查合作方的商業秘密管理能力,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商業秘密的內容和歸屬、共同商業秘密管理、爭議處理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企業在聘任或者委托專家、顧問、翻譯、律師等可能接觸涉密信息的外部人員時,應進行背景調查,避免選擇與競爭對手有交叉來往的合作者,并簽訂保密協議。企業在接受外部單位開展的檢查、審計等活動前,應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條 企業在參加技術交流會、成果論證會時,應避免展示核心技術資料。確有必要展示的,應將有關材料標注密級,指定特定的會議人員接收和返還,并和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企業應控制和核定科研人員發表論文、演講的實質性內容,并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對廣告宣傳、成果展示、參加展會等活動中使用的信息進行審查,避免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或者可能泄露商業秘密的資料、圖片以及易于直觀目測、分析的設施、設備等予以披露和展示。

  第三十二條 企業在準備發展國際業務時,應調查對方國家有關商業秘密的法律法規及執行情況,必要時可咨詢當地專業人員。

  第六章 商業秘密的維權及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將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納入風險管理,通過外部網絡監控、建立內外部舉報機制等措施,及時發現并防范商業秘密被侵權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制定商業秘密泄密或被侵權的應急處置預案,建立緊急應對流程,將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圍內。涉及國家秘密的,企業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五條 企業發現商業秘密侵權線索時,應展開內部調查,確定商業秘密是否受到侵犯以及受侵犯的程度,并根據評估的結果確定維權的途徑和方案。維權途徑可包括:

  (一)協商解決;

  (二)請求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四)涉及勞動關系的可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五)根據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七)向公安機關控告;

  (八)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九)申請人民檢察院對商業秘密訴訟活動進行監督等。維權方案可根據案件進展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十六條 企業在商業秘密合規風險發生后,應及時分析風險發生的原因,尋找商業秘密管理制度中的缺漏和不足,完善相應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環節,防止商業秘密合規風險再次發生。

  商業秘密管理制度 6

  一、目的:

  為實現薪資規范化管理,保守公司經營秘密,維護公司穩定的`工作氛圍,持續良好的激勵環境,人資部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2、本制度適用于薪資泄密行為的舉報、處理等過程。

  三、保密規定:

  1、嚴禁公司任何員工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自己或詢問他人的薪資狀況;

  2、所有個人因薪資問題查詢薪資表的,人力資源部只能帶給其個人的薪酬表,與其無關的薪資狀況一律不得顯示給查詢人員。

  四、獎懲措施

  公司所有員工不得隨意透露自己的薪資狀況,一經發現,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的,每發現一次處以100元罰款,連續三次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五、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商業秘密管理制度 7

  一、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凡帶密級且尚未解密或內部使用不宜公開的檔案不得在互聯網上登載、傳遞、運行。

  三、對在網上運行的具有保密要求的歸檔電子文件提供利用時,應設置使用權限認證系統或履行使用審批手續。

  四、電子文件中的涉密信息在進行物理歸檔時應單獨保存。涉密信息范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五、在借閱檔案時,應遵守保密規定,系統內各單位原則上只能借閱本單位的檔案,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部門領導批準。調閱檔案時,應由檔案管理人員到庫房調取,非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進入庫房。

  六、借閱和復印帶密級且尚未解密的檔案須經分管領導批準,不得私自摘抄、復印。

  七、在檔案銷毀時,應由二人以上負責監銷,防止檔案遺失和泄密,有關人員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字,以示負責。

  八、不得攜帶尚未解密的密級檔案及其復制件外出。

  九、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斷增強保密觀念,牢固樹立保密意識,忠于職守,遵紀守法,確保檔案和檔案機密的安

  全。工作中應做到:

  (一)全面掌握庫藏檔案的密級情況,并準確標明,對帶密級的'檔案按規定進行提供利用。

  (二)不得利用職權擅自提供檔案或不經批準擴大利用檔案范圍。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翻印、抄錄、復制密級檔。

  (三)不準將檔案存放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和攜帶到公共場所及個人家中。

  (四)不準在公共場所和探親訪友中談論機密,不在私自通信、電話中涉及檔案機密問題。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不該看的機密絕對不看,做到知而不言,不知不問。

  (五)檔案人員要定期對庫藏檔案的保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決。

  商業秘密管理制度 8

  根據《勞動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特制定以下保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應共同遵循。

  一、 保密宗旨:

  使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公司全體員工在業務活動中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公司商業秘密,共謀公司發展。

  二、 商業秘密范圍:

  1、業務秘密,包括公司業務戰略、策略、業務渠道,客戶資料和名單,合同管理,優惠制度、裝卸作業報表等資料信息。

  2、經營管理,包括經營策略,經營管理文件,經營方式、訣竅等資料信息。

  3、財務秘密,包括財務帳目,報價表,記帳憑證,財務報表等資料信息。

  三、 保密要求:

  1、因工作需要接觸和使用的商業秘密信息資料,必須做到安全保管,書面資料要入夾入柜,電腦信息要加密。

  2、因業務需要外出攜帶的商業資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或向他人泄露。

  3、與客戶洽談業務時,不得介紹、披露公司商業秘密。

  4、解除勞動合同離開公司時,要交回公司商業資料文件,刪除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5、離開公司后,不得自己利用或讓他人利用公司商業秘密從事經營活動。

  四、 違反保密制度的.處理措施:

  以下違反保密制度的情形,應賠償公司泄密損失

  商業秘密管理制度 9

  一、 不該說的秘密,絕對不說;不該知道的'秘密,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看;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記錄。

  二、 嚴格執行三密文件登記簽字制度,否則,不得傳遞秘密文件、資料。

  三、 不將秘密文件、資料放在不安全的地方。

  四、 不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回家,不得將秘密文件、檔案資料給家屬、子女閱讀。

  五、 不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參觀、瀏覽、探親、訪友、辦私事。

  六、 不得擅自翻印、復印、傳抄秘密文件、資料。

  七、 不在公共場所談論秘密事項,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內容。

  八、 不在普通電話中談論秘密事項和不用普通郵件寄發秘密文件、資料。

  九、 不向廢品收購部門出售秘密文件、資料、筆記本,不得私自銷毀秘密文件、資料。

  十、 不隱瞞失密、泄密事故;保密檢查不敷衍,不馬虎。

  商業秘密管理制度 10

  為了保證互聯網網絡與信息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本單位在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期間嚴格執行如下措施:

  一、遵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

  二、本公司所有工作人員必須保守國家機密的`各項法律和規定,嚴格執行網絡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三、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犯罪活動,不得制作、查詢、復制和傳播有礙社會治安的信息,如發現有害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并報告通信管理局。

  四、按照分層負責的原則,建立信息安全保障責任制,由領導分管信息安全保密的安全工作。并設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責任人和安全管理員,負責系統管理維護,制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策略、風險防范。

  五、不在網上傳送密件,不泄露用戶個人資料。

  六、建立公共信息內容自動過濾系統和人工值班監控制度,用戶上傳的公共信息在本網站上網前,必須經過本網站工作人員的人工審核后,方能上網發布。

  七、因管理員對上網信息審查不嚴,出現嚴重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信息員的責任。若違反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八、 網站信息內容記錄備份不少于60日,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九、接受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各級網絡中心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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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網絡中心負責網絡系統的運行,管理和維護工作,任何用戶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變動網絡系統中的各種設備和線路。

  2.任何用戶不得利用聯網設備從事危害網絡和網上用戶的任何行為,不得危害或侵入未經授權的`所有網上設備。

  3.任何用戶不得利用各種軟硬件技術從事網上偵聽,盜用等活動;

  4.任何用戶未經允許,不能對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

  5.任何用戶不得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不能使用來歷不明的軟件。

  6.禁止非工作人員操作服務器,不使用服務器時,應注意鎖屏;

  7.每周檢查主機登錄日志,及時發現不合法的登錄情況。

  8.網絡管理員,系統管理員和系統操作員所用的密碼每15天更換一次,口令要無規則,重要口令要多于八位。

  9.管理員密碼只被系統管理員掌握,盡量不直接使用管理員密碼登錄服務器。

  10,涉密信息不得進入國際互聯網傳輸或存儲,處理涉密信息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也不得接入國際互聯網,必須采取與國際互聯網完全隔離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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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業檔案室是企業機要部門,檔案人員對企業檔案的保密負有主要責任,檔案人員必須有高度的責任感,反對麻痹思想,嚴防事故的發生。

  二、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不該知道的機密絕對不問,不該看的機密絕對不看,絕對不利用機密謀取私利。

  三、各種機密檔案材料,要實行定期清查和按時歸檔,收退、銷毀。銷毀的文件資料均應造冊登記,并經領導批準,不得把密級文件刊物、資料向廢品收購部門投售。

  四、密級檔案必須按規定范圍閱讀,嚴禁外借、外帶。廠內借閱要經過主管、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同意批示,密級文件不準抄錄、復印、轉載。

  五、檔案室屬機要重地,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入。

  六、經發現泄密事件,應按級負責,追究責任,對泄密者,要進行批評教育,嚴重者給予處分。

  七、保密范圍

  凡是形式上不能公開的,直接影響企業利益和內部團結的文件、表冊、照片等檔案材料均屬保密范圍。具體內容如下:

  1.不作公開的廠務會議、黨委會議的記錄以及有關工作記事。

  2.人事方面的關于個人檔案及有關資料。

  3.來信、來訪反映有關情況記錄等。

  4.上級規定的密級文件。

  5.財務檔案中的`機密事項。

  6.重要的出口產品生產技術。

  7.本企業創造發明的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等。

  8.其他應該保密的科技技術檔案。

  八、保密項目分為:秘密、機密、絕密。

  商業秘密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安全,促進科學技術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是指科學技術規劃、計劃、項目及成果中,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國家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以及個人開展保守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科學技術保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堅持積極防范、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保障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安全,又促進科學技術發展。

  第五條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應當與科學技術管理工作相結合,同步規劃、部署、落實、檢查、總結和考核,實行全程管理。

  第六條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全國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行業、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第七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全國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機關、單位應當實行科學技術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科學技術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學技術保密防護措施,開展科學技術保密宣傳教育,加強科學技術保密檢查。

  第二章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九條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學技術事項,應當確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一)削弱國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降低國家科學技術國際競爭力;

  (三)制約國民經濟和社會長遠發展;

  (四)損害國家聲譽、權益和對外關系。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國家科學技術保密事項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密級應當根據泄露后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損害程度確定。

  除泄露后會給國家安全和利益帶來特別嚴重損害的外,科學技術原則上不確定為絕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一)國內外已經公開;

  (二)難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圍;

  (三)無國際競爭力且不涉及國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四)已經流傳或者受自然條件制約的傳統工藝。

  第三章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第十三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授權應當符合國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作出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授權,應當向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省級機關,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作出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授權,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第十五條機關、單位和個人產生需要確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科學技術事項時,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徑進行定密:

  (一)屬于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機關、單位,根據定密權限自行定密; (二)不屬于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機關、單位,向有相應定密權限的上級機關、單位提請定密;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向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提請定密;沒有業務主管部門的,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請定密;

  (三)個人完成的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科學技術成果,應當經過評價、檢測并確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請定密。

  第十六條實行市場準入管理的技術或者實行市場準入管理的產品涉及的科學技術事項需要確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向批準準入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請定密。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在科學技術管理的以下環節,應當及時做好定密工作:

  (一)編制科學技術規劃;

  (二)制定科學技術計劃;

  (三)科學技術項目立項;

  (四)科學技術成果評價與鑒定;

  (五)科學技術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確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應當同時確定其名稱、密級、保密期限、保密要點和知悉范圍。

  第十九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保密要點是指必須確保安全的核心事項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不宜公開的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專項計劃;

  (二)涉密項目研制目標、路線和過程;

  (三)敏感領域資源、物種、物品、數據和信息;

  (四)關鍵技術訣竅、參數和工藝;

  (五)科學技術成果涉密應用方向;

  (六)其他泄露后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

  第二十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變更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

  (一)定密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科學技術保密事項范圍已經發生變化的;

  (二)泄露后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會發生明顯變化的。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決定。

  第二十一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具體保密期限屆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提前解密:

  (一)已經擴散且無法采取補救措施的;

  (二)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科學技術保密事項范圍調整后,不再屬于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

  (三)公開后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決定。

  第二十二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原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延長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決定。

  第二十三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應當進行備案: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或者本部門當年確定、變更和解除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情況報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其他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應當在確定、變更、解除后20個工作日內報同級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

  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的,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解決。

  第四章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全國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學技術保密規章制度;

  (二)指導和管理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規定審查涉外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 (四)檢查全國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協助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案件;

  (五)組織開展科學技術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表彰全國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

  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國家科技保密辦公室,負責國家科學技術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管理科學技術保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方針、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規章制度;

  (二)指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規定審查涉外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

  (四)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協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案件;

  (五)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科學技術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表彰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

  第二十八條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本單位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學技術保密管理制度;

  (二)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管理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三)依法開展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學技術活動、項目及成果;

  (四)確定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并加強對涉密人員的保密宣傳、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

  (五)加強計算機及信息系統、涉密載體和涉密會議活動保密管理,嚴格對外科學技術交流合作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

  (六)發生資產重組、單位變更等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管理的事項時,及時向上級機關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涉密人員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一)嚴格執行國家科學技術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制度;

  (二)接受科學技術保密教育培訓和監督檢查;

  (三)產生涉密科學技術事項時,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規定提請定密,并及時向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管理機構報告;

  (四)參加對外科學技術交流合作與涉外商務活動前向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管理機構報告;

  (五)發表論文、申請專利、參加學術交流等公開行為前按規定履行保密審查手續;

  (六)發現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管理機構報告;

  (七)離崗離職時,與機關、單位簽訂保密協議,接受脫密期保密管理,嚴格保守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第三十條機關、單位和個人在下列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中,不得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一)進行公開的科學技術講學、進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動;

  (三)進行公開的科學技術展覽和展示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機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儲、處理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二)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三)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四)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六)其他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對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應當經過批準,并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絕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原則上不得對外提供,確需提供的,應當經中央國家機關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機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對外提供應當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對外提供應當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對外提供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機關、單位開展涉密科學技術活動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明確保密紀律和要求,并加強以下方面保密管理:

  (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學技術規劃應當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簽訂保密責任書;

  (二)組織實施涉密科學技術計劃應當制定保密制度;

  (三)舉辦涉密科學技術會議或者組織開展涉密科學技術展覽、展示應當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進行;

  (四)涉密科學技術活動進行公開宣傳報道前應當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十四條涉密科學技術項目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加強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學技術項目在指南發布、項目申報、專家評審、立項批復、項目實施、結題驗收、成果評價、轉化應用及科學技術獎勵各個環節應當建立保密制度;

  (二)涉密科學技術項目下達單位與承擔單位、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與參研人員之間應當簽訂保密責任書;

  (四)涉密科學技術項目進行對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宣傳展示、發表論文、申請專利等,承擔單位應當提前進行保密審查;

  (五)涉密科學技術項目原則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員,確需聘用境外人員的,承擔單位應當按規定報批。

  第三十五條涉密科學技術成果應當按以下要求加強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學技術成果在境內轉讓或者推廣應用,應當報原定密機關、單位批準,并與受讓方簽訂保密協議;

  (二)涉密科學技術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學技術成果在境外開辦企業,在境內與外資、外企合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檔案歸檔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機關、單位應當為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提供經費、人員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條件。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三十八條機關、單位應當保障涉密人員正當合法權益。對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員,有關機關、單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開發表、交流、推廣而影響其評獎、表彰和職稱評定。

  對確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開刊物上發表的論文,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對論文的實際水平給予客觀、公正評價。

  第三十九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申請知識產權保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絕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不得申請普通專利或者保密專利;

  (二)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批準可申請保密專利;

  (三)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申請普通專利或者由保密專利轉為普通專利的,應當先行辦理解密手續。

  第四十條機關、單位對在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貢獻、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對于違反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對于情節嚴重,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涉及國防科學技術的保密管理,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由科學技術部和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頒布的《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保密局令第20號)同時廢止。

  商業秘密管理制度 14

  總則

  第一條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秘密是關系到公司的權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公司附屬組織和分支機構以及職員都有保守公司秘密之義務。

  第四條公司保密工作,實行既確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針。

  第五條對保守、保護公司秘密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部室或者職員實施獎勵。

  第六條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項:

  1、公司重大決策中的事項。

  2、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3、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合作意向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4、公司財務預決算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6、公司職員的人事檔案、薪資待遇、勞務性收入及相關信息。

  7、其他經公司確定具有保密的事項。

  8、一般性決定、決議、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文件不屬于保密范疇。

  第七條公司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權力和權益遭受到特別嚴重的損失。機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力和權益遭受到嚴重的損失。秘密是一般公司的秘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力和權益受到損害。

  第八條對于公司密級的確定。

  1、公司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的重要決策文件資料為絕密級。

  2、公司的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紀要、公司經營情況視為機密級。

  3、公司人事檔案、合同、協議、員工福利待遇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為秘密級。

  第九條屬于公司的秘密文件、資料應當依據本制度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標明密級,并確定保存期限,保密期屆滿,自動解密。

  保密措施

  第十條屬于公司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由綜合管理部或主管副總經理委托專人執行。采用電腦技術儲存、處理、傳遞的公司秘密由有關操作人員進行保密處理。

  第十一條對于密級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必須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的簽批,不得復制和摘抄。

  2、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第十二條屬于公司秘密的設備或者重要的.商業信息,由公司指定的專門部門負責,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在對外交往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項的應當事先報請總經理簽批。

  第十四條具有屬于公司秘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部門應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選擇具備保密措施的場所。

  2、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的人員范圍,對參加涉及秘密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和管理會議文件。

  4、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范圍。

  第十五條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訊中泄露公司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不準通過其他方式傳遞公司秘密。

  第十六條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備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接到報告,應立即做出處理。

  責任與處罰

  第十七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或經濟處罰。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制度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秘密內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補救措施的。

  第十八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并酌情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保密制度規定,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規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接觸范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

  要害部位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1、要害部位范圍:財務部、信息中心、招商部、營銷企劃部、結算中心、人力資源部、綜合管理部、營業部。

  2、保密安全管理要求:

  ①根據“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本部門部長應該對要害部位管理負全面責任。

  ②與本職工作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要害部位,因工作關系需經單位領導同意后,才能借閱有關資料和進行公務活動。

  ③貴重物品、現金、票證落實專人負責,責任人要認真做好保管、使用、防火、防盜、防潮、防爆及保密工作,對要害部位認真按安全保衛保密要求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范于未然。

  ④建立要害部位管理呈報制度,要害部位安全值班及交接班登記制度,要害部位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并建立要害部位處置突發事件預案。

  ⑤建立各要害崗位保密安全責任制,開展經常性安全保衛保密檢查,針對存在隱患及時整改不留后患。

  ⑥按規范要求對要害部位做防爆措施及安全用電。結合業務工作中涉及公司秘密的各個環節,制定嚴格的保密防范措施,并組織實施。

  ⑦加強計算機系統的保密安全管理。對涉密與非保密計算機予以明確區分,涉密機必須完全與局域網脫離連接,并禁止上因特網以防泄密。并采取身份認證、存儲傳輸加密、加強保密防范。

  3、責任追究:

  要害部位管理責任人或單位因失職或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按照保密制度相關條款予以經濟處罰等方式對責任人及單位進行處罰,直至追究泄密刑事責任。

  檔案保密管理制度

  1、建設綜合檔案實行統一管理原則。各部室新增檔案材料,由各部室工作人員負責收集本部門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送交檔案室,進行鑒定、編號、歸檔,并按規范程序辦理移交手續。

  2、檔案存儲必須具備衛生的環境和良好防范措施。

  3、定期進行庫存檔案的清理核對工作,做到賬、檔、卡相符,對破損或載體變質的檔案要進行修補和復制,保證檔案的完整。

  4、應根據檔案級別制定的檔案分類編號辦法和保密規定,嚴格、科學、規范地進行檔案分類編號,確定保管期限和檔案鑒定工作。

  5、借閱檔案資料要注意保護和保密,不得擅自復印、拍照,更不得涂改或在檔案上做任何標記、抽換、損壞,必須保證檔案的整潔,不得丟失泄密,如發現丟失泄密現象,應按保密規定立即向相關部門或保密機構報告,并采取相應防范措施。

  6、檔案管理不得擅自擴散的范圍:

  ①經公布的檔案工作統計數字。

  ②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結論的干部調配、薪資福利、內部評議問題。

  ③涉及個人隱私的部分。

  7、對秘密檔案資料應嚴加管理,嚴格傳遞、借閱手續。如需借閱須經領導批準,并在檔案規定范圍內查閱,不準帶出,不準摘抄,不得檀自擴大利用范圍,以確保檔案的安全。送閱、傳閱文件保密管理制度

  1、呈送領導人指示的文件,應進行登記編號,領導人批示后,應退還部門或會簽傳閱。

  2、傳閱文件一律采取直傳方式,經管文件的人員應逐件登記送閱文人,閱后退回,要清點份數,閱文人之間不得橫向傳閱。

  3、傳閱夾內的文件,不許隨意抽取。若因工作需要,必須經收發人員同意,并辦理借閱手續。不得擅自擴大文件的傳閱范圍。

  4、傳閱文件必須注意保存與愛護,不得污損或丟失。

  5、凡發給領導私人圈閱的各類文件,在年終必須按保密規定清退。

  會議保密管理制度

  1、召開秘密程度較高的重要會議,會前應與綜合管理部聯系,共同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并對與會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規定保密紀律。

  2、涉及公司秘密內容的會議,應選擇具備安全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嚴禁使用無線話筒傳達密件和向室外擴音。

  3、凡傳達秘密文件,—定要按文件規定和上級指標辦理,不得擅自擴大傳達范圍。

  4、嚴禁無關人員進人會場范圍,對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應將名單呈報主管會議的領導審定。

  5、凡規定不準記錄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記錄,并不得攜帶錄音機進入會場錄音。

  6,嚴禁復印會議秘密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復制的,必須經過批準,并標明密級,到指定地點復制。

  7、會議期間復制的秘密文件,必須統一編號,登記分發,發給與會人員的文件,必須妥為保管,不得遺失。

  8、與會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會議秘密內容,新聞部門不得公開報道會議秘密事項。

  9、會議結束后,要對會議場所進行保密檢查,查看有無遺失的文件、資料、筆記本等。

  保密崗位工作職責

  為加強對保密工作的領導,切實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嚴格保守公司的秘密,保障各部室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保密崗位工作職責如下:

  (一)領導崗位保密工作職責

  1、認真執行公司保密制度的規定、把保密工作列入布置、檢查、總結工作的內容。要對所屬工作人員經常進行保密教育,真正做到業務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2、禁止用普通電話和無線移動電話交談保密事項。

  3、閱批文件要認真做到“人離文入柜”。閱讀完畢的文件、資料隨時退還相關部室責任人。對記有秘密事項的筆記本、辦公用紙等,要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4、參加會議接到的秘密文件、資料,用后要及時交給工作人員登記保管,不準擅自擴大傳閱、傳達范圍。

  5、不準將涉密文件、資料帶回家中。按照有關規定確需在家中辦公、閱讀文件的部室責任人。不準讓家屬、子女、親友閱讀秘密文件、資料。

  7、本人發生泄密問題后,要及時向公司高層主管報備,并采取補救措施。下級發生泄密問題后,要及時匯報,設法補救,不準掩蓋包庇。

  (二)計算機崗位保密工作職責

  1、電子計算機房要采取切實有效的保衛保密措施,要根據電磁波輻射情況和客觀環境,對機房、主機或機內部件加以屏蔽,檢測合格后,再開機工作。

  2、計算機房要建立健全外來人員的接待制度,進入機房的審批和登記制度。各單位要有一位領導主管辦公自動化工作,確定專人負責計算機的應用管理。

  3、凡秘密數據的傳輸和存貯均應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錄有文件的軟盤信息要妥善保管,嚴防丟失。

  4,嚴禁私自將存有涉密文件的軟盤帶出機關,因工作需要必須帶出機關的要經領導批準,并有專人妥善保管。

  5、要按照機要人員的條件配備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工作人員,計算機工作人員要提高警惕,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自覺做好保密工作。

  6、存有文件的計算機如需送到機關外維修時,要將涉密文件拷貝后,對硬盤上的有關內容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外請人員到機關維修存有涉密文件的計算機。要事先征求有關領導批準,并做相應的技術處理,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以防泄密。

  7、加入廣域或局域互聯網的計算機,必須使用加密機,由市保密局組織統一定購、安裝和培訓。保密機的維修由市保密局負責,各單位無權自行處理。不準向任何無關單位人員介紹保密機的使用技術

  8、禁止用計算機打游戲,以防“計算機病毒感染”。

  9、在計算機網絡上傳遞信息,必須明件明傳,明問明答。密件密傳,密問密傳,嚴禁明密混用。

  10、機房要建立微機使用交接班制度,嚴格實行交接登記,對保密資料不得泄露。

  商業秘密管理制度 15

  1)凡涉及國家黨政機關的政治、經濟未公開的科技,以及國防、軍事情報等均屬國家保密之列。

  2)凡涉及本酒店的經營策略、管理方針、財務資料、經營信息、業務報表及人事檔案資料、客情資料均屬酒店保密范圍之列。

  3)凡酒店員工應嚴守國家機密和酒店保密紀律,提高保密意識,不該問的不問,不該看的不看,不該說的不說,不該聽不聽。發現泄露機密的苗頭應盡力挽救制止,并及時匯報。

  4)凡屬國家、省、市政府部門和本部門的.正式文件,都須嚴格按照酒店的收發文制度,進行簽收、登記、編號和發送工作。

  5)嚴格控制保密文件的發送范圍。保密性文件一般不印發,而采取傳閱的方式,由總經理室附文件送閱單,由閱文者簽名。

  6)各部門收存帶有文頭和文件編號之文件,年底必須清理交回總經理室,如有遺失則按泄密處理。

  7)如有泄密事件發生時,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警告、嚴厲處罰或開除的處分。

  商業秘密管理制度 16

  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利益,制訂本制度。

  一、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須特別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準出賣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關系公司發展和利益,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員工知悉的事項。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項:

  1、公司經營發展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人事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3、專有技術;

  4、招標項目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戶和合作渠道;

  6、公司非向公眾公開的財務情況、銀行帳戶帳號;

  7、董事會或總經理確定應當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項。

  三、屬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應標明“秘密”字樣,由專人負責印制、收發、傳遞、保管,非經批準,不準復英摘抄秘密文件、資料。

  四、公司秘密應根據需要,限于一定范圍的員工接觸。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未經批準不準向他人泄露。非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公司秘密。

  五、記載有公司秘密事項的工作筆記,持有人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報告并采取補救措施。

  六、對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揚、獎勵。

  違反本規定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視情節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予以除名。

  七、檔案室、微機室等機要重地,非工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工作人員更不能隨便帶人進入。

  八、辦公室應定期檢查各部門的保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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