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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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通用22篇)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通用22篇)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1

  1、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分類為:

  ①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③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監局報告。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交警部門處理。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報告消防部門處理。

  3、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當出現新情況的,應及時補報。

  ①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②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③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④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⑤事故報告單位及主要負責人、聯系人、聯系電話。

  6、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7、公司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應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不得擅離職守,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8、發生事故后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9、事故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十九、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1、為提高項目部事故的防范和應急水平,在事故發生時將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必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上報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2、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原則:

  ①應緊密結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以及防盜、防破壞、防地質災害等特點,內容要有較強的針對性。

  ②救援措施、避險要領簡潔明了,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③應遵循企業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

  3、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及要求:

  ①目的和意義

  ②單位的基本情況,應包括單位地址、經濟性質、從業人數、隸屬關系、主要經營品種、規模等內容;儲存倉庫的安全條件、運輸車輛情況;周邊區域的單位、社區、重要基礎設施、道路等情況;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裝備和救援人員狀況、庫區布局示意圖;救援保障和條件。

  ③危險源辨識與評價結果,可參照安全評價與重大危險源辯識進行確定;

  ④事故類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⑤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及職責分工;

  ⑥事故應急救援的響應與處理措施;公司應根據危險辨識可能發生的.各類事故,制訂相關的響應程序和現場處理措施。

  ⑦需要請求社會救援的事項,以及聯絡電話,包括火警、匪警、急救中心、公司指揮部主要人員、上級公司、公安局、安監局、經貿局等相關單位和人員電話;

  ⑧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包括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考核與培訓、物資保障、隊伍保障、設施保障、制度保障等相關內容。

  4、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指揮機構的負責人應由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承擔,有關副職、職能部門領導為指揮機構成員,下設日常辦事機構(允許兼管)。

  5、為應急救援配備的裝備不應移作他用,應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救護、救援等尖與本地有關單位保持良好的聯系。

  7、為了能在事故發生時迅速啟動救援,要求平時必須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器材及人力資源的準備工作,落實責任制。

  8、項目部每年必須至少組織一次的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并形成相應的演練記錄、照片和演練總結。

  9、項目部應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預管理制度,定期對預案中規定的機構、責任制、報警系統、預防措施、演練記錄、救援設施等內容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10、根據人員變動和公司情況變化,適時修改應急救援的預案和組織。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2

  1、對待任何大小事故和苗頭,咱們堅決實行“四不放過”鐵律。就是說,事故原因沒查個水落石出,不行;事故相關責任人及周圍員工還沒吸取教訓,不行;沒拿出一套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的措施,還不行;事故責任者沒有得到相應處理,絕對不行!

  2、打牢安全基礎,咱得建立七類安全管理臺賬:

  (1)建立職工安全檔案,內容涵蓋安全教育、技能培訓、考核成績、違章記錄以及事故詳情。

  (2)設立車間班組安全臺賬,記錄本部門的安全隱患及解決辦法,還有職工違規情況、工傷事故等信息。

  (3)設備印象臺賬也得有,記下設備狀況、安全裝置是否完好等情況。

  (4)生產班組交接臺賬不可少。

  (5)安全設施的管理、檢查、維護和檢修都要在臺賬上留痕。

  (6)各種安全裝置試驗和允許使用的情況,也得專門建個臺賬來跟蹤。

  (7)專職安全員的安全工作臺賬,要詳實記錄工傷事故、違規行為、安全隱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等內容。

  3、本公司員工在生產和工作中,凡涉及人身傷害(包括急性中毒,都算工傷),區分標準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分規定》及相關上級規定執行。

  4、一旦發生輕傷或嚴重違章,單位領導必須馬上通報給分管生產的領導,并同時上報公司安全科。

  5、要是遇到違章作業、小事故苗子或是雖受傷但未休工的情況,班組長要在兩天內書面匯報給車間主任。對于那些差點釀成重大事故的.未遂事件,咱們也要像對待已發生的事故一樣重視,迅速書面報至安全科。

  6、真遇上了重傷、多人受傷甚至死亡這種大事兒,首先發現的人或者受傷人員要立即通知車間主任。車間主任則需火速上報廠長。廠長或安全負責人必須立刻將事故基本情況報告給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市安監局。

  7、各車間、部門務必如實上報工傷事故,隱瞞、虛報或延遲報告的行為都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8、職工調動或轉崗時,因公負傷證明和個人安全檔案必須隨人一并轉移。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3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范圍

  公司及公司屬各基層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于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3.3《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1號);

  3.4大連港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4管理規定

  4.1公司安全部負責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其他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相關事項的管理;各基層單位負責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

  公司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4.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4.3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

  4.4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全力支持、配合公司、集團和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4.4事故報告

  4.4.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公司安質部及主管安全經理報告,主管安全經理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并在事故發生30分鐘內報告至集團安全安委辦。

  特別是發生較大人員傷亡或被困、危險化學品泄漏、中毒、著火、爆炸等事故,除按規定向公司報告外,必須在10分鐘內向集團安委辦和市安監局(電話)口頭報告,在撥打110、119報警時,應同時撥打12350或82595958向市安監局應急中心報告。

  發生交通、火災等事故,事故發生單位除按相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報告外,還應按照以上規定報告公司安質部。

  4.4.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單位全稱、隸屬關系、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各類證照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4.3事故報告后出現的`新情況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

  4.4.4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要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要在搶險救援過程中科學施救,確保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防止擴大傷亡或者發生次生事故。

  4.4.5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必須使用攝像、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證據,妥善保存現場痕跡和物證,保留好現場視頻監控。

  4.5事故調查

  4.5.1發生死亡事故或者集團認為需要調查的,由集團聯系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組織;重傷及以下事故的調查,由集團負責組織。輕傷事故經集團同意公司可自行調查。

  4.5.2集團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監部門、大連港公安局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有關職能部門及專家共同組成事故調查組。

  4.5.3公司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質部、工程部、工會及相關部門組成,并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集團安監部有關領導參加指導。

  4.5.4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5.5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5.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4.5.7事故發生單位的單位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4.5.8事故調查報告要嚴格按照新《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制定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事故調查報告和有關資料須歸檔保存。

  4.6事故處理

  4.6.1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及相關人員,按照政府批復的意見和集團事故處理通報及公司事故處理通報進行處理。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6.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集團對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處理通報執行,公司不做另行處理;對公司其他高管人員需要承擔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的,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比照集團事故處理通報提出處理意見。

  4.6.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公司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單位領導成員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1)按照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分別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4

  一、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立即向公司負責人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區安全監督局和有關職能部門。

  3、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二、事故現場處置

  1、事故發生后,部門負責人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啟動公司應急事故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事故調查

  公司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公司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安檢部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5

  1、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事故被劃分為四個等級:

  ①超級重大事故:指的是造成30人以上的死亡,或者100人以上的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或者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死亡人數在10至30人之間,或重傷50至100人,或者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③較大事故:亡故人數3至10人,重傷人數10至50人,經濟損失在1000萬到5000萬元之間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指死亡人數少于3人,重傷人數不足10人,經濟損失低于1000萬元的事故。

  2、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要立即通知單位負責人;老大接到消息后,必須在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安監局匯報。若是交通事故,火速聯系交警部門處理;若火災事故,第一時間告知消防部門。

  3、單位老大得知事故后,應立馬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少傷亡人數,降低財產損失。

  4、事故發生后,相關單位和個人得保護好現場及證據,任何破壞現場、毀滅證據的行為都是禁止的。為了救人、防止事態擴大或疏通交通等原因需移動現場物件時,記得做標記、畫簡圖并記錄下來,重要痕跡、物證妥善保存。

  5、事故報告需要包含這些信息,若有新情況應及時補充上報:

  ①出事單位、時間、地點及現場狀況;

  ②事故簡述、傷亡人數(包括失蹤人數)以及初步估算的直接經濟損失;

  ③對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④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對措施以及當前事故控制情況;

  ⑤事故報告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6、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且完整,嚴禁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

  7、公司領導及相關人員須配合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不得擅離職守,并隨時接受詢問,如實提供所有相關信息。

  8、發生事故后,應深刻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整改措施,避免事故重演,并按照政府批復,對本單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9、事故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此外,應急預案管理制度也非常重要!

  10、為有效應對突發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每個項目部都得建立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報備給當地行業主管部門。

  11、預案編制的原則:

  ①緊密結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特性,內容針對性強;

  ②救援措施和避險方案簡潔實用,具有可操作性;

  ③強調企業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

  12、預案的主要內容和要求涉及方方面面,從目的意義、單位基本情況,到危險源辨識、可能的事故類型及危害分析,再到應急救援組織架構、響應與處理措施,乃至預案演練、物資保障等都需要詳盡規劃。

  13-20...應急預案中的指揮機構負責人通常由項目部一把手擔任,副職及各部門領導為成員,設立常設辦事機構。配備的應急救援裝備不能挪作他用,保持其完好有效。同時,要與本地相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平時做好救援物資、器材和人力資源的準備工作,明確責任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確保關鍵時刻能快速啟動救援行動。4.根據人員變動和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6

  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3、生產部是事故調查與處理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4、事故報告規定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當事者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和公司負責人,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阻礙或干預報告

  (2)發生火災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現場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和撥打119報警,同時采取應急措施

  (3)發生人員重傷、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重大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社會影響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

  (4)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簡要事故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5)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當發生重大事故后,在政府部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應當妥善保護現場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事故證據。確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證物

  (7)事故檔案管理

  事故發生后,事故已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認定,并落實了整改措施,經事故調查小組同意,事故可以結案。結案后,主管部門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含下列內容:

  A、員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B、員工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C、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D、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說明資料

  E、技術鑒定和實驗報告

  F、物證、人證調查資料

  G、事故責任人的自述材料

  H、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I、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J、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K、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L、有關本事故的通報及文件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范公司工程、運營項目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分析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及國家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北京環能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公司)。

  第二章工程、運營項目安全事故等級劃分

  第四條安全事故(包括人身傷亡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等級劃分執行以下標準(本制度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一)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

  2. 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3. 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二)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定為重大事故:

  1.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三)造成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1.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1. 3人以下死亡。

  2. 10人以下重傷。

  3. 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章事故報告和調查

  第五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運行值班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和地方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第六條即時報告

  (一)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應立即匯報總公司領導和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還應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向上級有關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時限為1小時。

  (二)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原因的初步判斷。

  4.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

  5.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即時補報。

  (四)不得遲報、漏報或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有關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善后等各項工作。應急管理具體要求見《應急管理制度》。

  第八條事故調查組織

  (一)由國家相關部門和上級單位組織的調查,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

  (二)考核性事故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和上級單位委托公司調查的事故,由公司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部門參加或委托事故發生單位負責調查,并形成報告。

  第九條調查程序

  (一)保護事故現場

  1.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迅速采取正確措施、在保證安全前提下搶救傷員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施工、運行日志、隱患排查整改記錄、安全會議記錄紀要等相關資料,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有關材料、資料移交事故調查組。

  2.因搶救人員或采取緊急措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移動設備的,應當作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妥善保存重要痕跡、物證,并作出書面記錄。

  3.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二)收集原始資料。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組織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事故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并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指定負責人,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形成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報告。

  應收集的原始資料包括: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培訓記錄、作業方案、交底記錄、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記錄、施工日志、運行日志、通知紀要、傷亡人員信息等記錄文件,以及事故發生時的現場影像資料、處理過程記錄等。

  2.事故調查組成立后,事故單位及時將上述材料移交事故調查組。有新情況發生和原因分析進展的,事故單位應補充相關資料。

  3.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記錄文件和事故發生時的錄音、計算機打印記錄、現場監控錄像等,及時整理事故相關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

  4.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調查事故情況。

  1.人身事故。

  (1)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

  (2)查明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序、作業監護、作業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3)查明事故發生前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以及違章違紀情況等。

  (4)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2.查明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對工程后續建設影響等情況。

  3.了解現場規章制度是否健全,規章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事故單位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了解全過程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時,應了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分析原因及責任。

  1.事故單位應在公司調查組召開事故正式分析會前提交代表本單位意見的原因分析報告。

  2.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并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托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3.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4.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根據事故調查結果,確定相關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

  5.外包項目發生以下事項之一造成事故的,確認為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

  (1)本單位和本單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場所,由于本單位原因,致使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發生觸電、高處墜落、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外包項目,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資質審查不嚴,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應由發包方交代的安全技術交底,且沒有完整的記錄。

  c)對危險性生產區域(指容易發生觸電、高空墜落、爆炸、爆破、起吊作業、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火災、燒燙傷等引起人身和設備事故的場所)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含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志等)。

  d)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3)主管部門認定的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其它情形。

  6.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2)規程制度不健全。

  (3)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力。

  (4)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應急預案不落實。

  (6)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7)違章指揮。

  (8)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證件不全。

  (9)事故調查組確定的應為領導責任的其它情形。

  (五)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十條事故調查報告

  (一)由政府及上級單位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書由事故發生單位留檔保存,并上報總公司。

  (二)由公司負責調查的事故,由公司事故調查組負責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

  (三)由部門負責調查的事故,由該單位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涉及人身傷亡的,報公司審核備案。

  (四)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單位概況和發生經過。

  2.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對后續工程、運營項目的影響情況。

  3.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應急處置和恢復的情況。

  5.責任認定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6.防范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技術分析報告。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字。

  (五)調查結案后,事件發生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應有:

  1.傷亡事故登記表或事故報告。

  2.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像帶等。

  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損失材料。

  7.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11.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第十一條責任歸屬

  外單位人員在本單位工作中造成負有同等責任及以上的人身、設備事故定為該單位的事故。

  第四章事故處理與統計分析

  第十二條調查報告應按照公司規定提交領導審閱,并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進行處理,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考核處理按照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規定執行,由人力資源部實施。

  第十三條所有工程、運營項目特大、重大、較大事故、除以下情況的一般事故、事件,或者經公司認定的以外,均應作為發生單位安全事故統計:

  (一)新投產項目一年以內發生由于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集中檢修等單位負主要責任造成的事故、事件。

  (二)事先經上級管理部門批準進行的科學技術實驗項目,由于非人員過失所造成的無責任事故、事件。

  (三)設備因覆冰、暴風、雷擊、水災、火災、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超過設計標準承受能力而發生的非責任事故、事件。

  (四)不可預見或無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壞非責任事故、事件。

  (五)為了搶救人員生命而緊急停止設備運行構成的事故、事件。

  (六)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學無法預測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非責任事故。

  第十四條綜合部應做好事故統計,并對各類事故、進行分析,研究事故規律,跟蹤預防和糾正措施的落實,并在公司推廣防范措施,預防同類事故事件的再次發生。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公司所屬各工程、運營項目管理單位應制定事故定性標準和調查、處理細則,并報公司備案。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8

  一、總則

  為了規范生產現場工作秩序,提高生產效率,保障產品質量、實現安全生產、特定制本管理制度、望生產部全體員工遵照執行。

  二、范圍

  適用于重慶首弈工貿有限公司生產管理、操作指引與行為規范。

  三、員工守則

  熱愛祖國,忠誠公司;敬業愛崗,勤奮工作;虛心好學,不斷進取;鉆研技術,勇于創新;遵紀守法,信守公德;信行一致,誠實信用;互尊互愛,禮待同事;修身養心,立足社會。

  四、管理職責與人員培訓

  4.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執行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堅持生產必須安全的原則,加強安全管理。

  4.2質量是企業的生命,應樹立牢固的質量意識,做到產品精益求精,質量銘記于心。

  4.3要求全體員工樹立安全生產的高度責任感,積極參加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自覺遵守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4培養和營造全體員工的團隊精神,做到服從管理、聽從安排、積極進取、敢于創新。

  4.5提升工作效率,以互助、協同、激勵、獎懲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人盡其才、物盡其用。

  4.6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做到定崗、定置、定員工作。崗位異常及時發現,及時糾正。

  4.7新產品加工及產品停產再加工前,由生產部組織班組長負責對生產前狀態檢查、操作人員培訓、并作好記錄。

  4.8人員上崗前應對本崗位相關規定與技術要求進行培訓,做到培訓到位,認識到位。

  五、設備購置、維護與保養

  5.1根據生產需要購置新設備時,由生產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設備需求申請表》經公司各部門領導同意后方可購置并簽訂《設備購置合同》,新設備入廠后由生產班組組織協調安裝調試,機床廠家需出具《設備驗收出廠檢驗報告》及《隨機附件明細表》。

  5.2新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后,生產部應建立《設備管理臺賬》并作好相應的《設備管理記錄》和《設備驗收記錄》,機床上應注明設備編號及完好標識。

  5.3重點設備應每月做一次一級保養及完好狀態進行檢查,并填寫《重點設備維護、一保及完好狀態檢查記錄表》。

  5.4操作者開班前檢查設備是否運轉正常,有無異響,檢查設備指示燈及油標是否正常,對有自動潤滑設備檢查油量是否充足、油壓是否正常,無自動潤滑系統設備應對機床各需潤滑部位加油使各潤滑部位運轉靈活,空運行三分鐘后再進行產品加工。并填寫《設備日常點檢卡》。

  5.5操作者每3個月對機床電機及絲桿護罩進行拆卸清理積屑并對潤滑部位加油潤滑。

  5.6機床出現異常時,及時報告各班組長,需安排設備維修時由操作者填寫《設備故障請修單》報生產部同意后進行維修。設備維修后由班組長驗收合格后填寫《設備檢修驗收單》并將資料報生產部存檔。

  5.7生產部每年度編制《設備大修計劃》,設備大修后由生產班組負責組織驗收并填寫《設備檢修驗收單》維修廠家需出具《設備驗收出廠檢驗報告》。

  六、材料及工、模、刀、量具的使用與管理

  6.1材料管理

  6.1.1批量產品的材料由庫房集中管理;操作者當班生產前到庫房領取,所領取材料應與圖紙資料相符,不使用材質不明確的材料;新產品試制加工所使用的或顧客提供的材料由班組長進行管理并作好標識區分;產品加工完成后剩余材料作好標識交班組長或庫房集中存放管理。

  6.2工裝、模具、刀具、量具及工具管理

  6.2.1工裝、模具應有標識,一般工裝輔具應存放在指定位置;已定型批量產品工裝、模具應作好登記,并建立《工裝管理臺賬》,首次加工產品或停產復工前應對工、模具進行精度檢測并填寫《工裝檢測、檢修記錄表》;檢測合格后由操作者配合檢驗人員開具《工裝驗收報告》及《合格證》存根聯交生產部保管以備查驗。

  6.2.2班組長對生產現場工具進行登記,操作者使用時領用,使用完畢后歸還。

  6.3刀具管理

  6.3.1刀具本體及刀片由班組長進行登記發放,操作者采取以舊換新形式進行領用,換產品、換工位時應向班組長報告并作好交接;班組長對操作者所使用刀具進行產量統計以作獎懲依據。

  6.3.2加工新產品或更換產品時,由于部分刀具尚未磨損,但因產品或工藝需要更換的.,應將換下刀具或刀片交班組長統一回收管理。

  6.4量具管理

  6.4.1量具(通用量具和專用量具)由質量部門統一管理,一般通用量具如:帶表卡尺、外徑千分尺、螺紋千分尺、深度游標卡尺,百分表等。由操作者領取后長期保管,每月20日―23日交質量部進行校對。專用量具操作者在產品加工前到質量部領取并登記,產品加工期間由操作者自行保管,使用期間根據質量部門通知進行校檢,因更換崗位或使用完畢后應交檢驗部門保存。

  6.4.2新產品加工所使用的簡易量具由生產部門生產后交質量部檢驗合格后作好標識方可使用,使用完畢后由生產班組長統一管理并作好登記。

  6.5工具管理

  6.5.1為了減少和消除現場工具雜、亂現象,提高工作效率,要求現場不應出現長期不使用工具,使用人員使用完畢后及時將工具放回指定區域內。

  6.5.2不得私自留存暫不使用工具,各班組定期安排人員對工具進行清點并分類擺放,下次使用時方便尋找。

  七、產品的實現

  7.1新產品加工

  7.1.1新產品的加工以顧客提供的圖紙、驗收規范等資料為生產依據,由技術部門對圖紙資料有效性進行評估或對工藝進行編制后交生產部門登記,生產部門應編寫《生產計劃》然后分發到各班組,各班組長按照顧客或部門要求的生產進度安排生產,確因特殊原因無法保證顧客進度時,提前報告生產部長。

  7.1.2操作者領到圖紙資料后,應認真閱讀圖紙資料所標識內容,如有理解不清的及時向班組長反映,弄明白后再進行加工。

  7.1.3加工前應確認材料材質、規格、狀態與圖紙資料相符并合理選擇刀具、量具、進給量、進給速度。每道工序首件產品應交質量部門做首件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加工。工序完成后操作者應填寫《新產品工序流轉卡》以作生產效率評定依據。

  7.1.4操作者按管理部門或班組長核算的加工工時進行加工,加工完成后報班組長統計,加工過程中出現不合格品及時向班組長報告;對操作者加工合格的產品,檢驗部門檢測后對產品質量進行統計,并報生產部作績效考核依據。

  7.2已定型產品加工

  7.2.1已定型產品以技術部門編制的《加工工藝卡片》作為生產依據,生產部根據顧客提供采購合同安排生產。

  7.2.2生產部下發《生產計劃》后,由班組長安排調整機床、人員、工序。

  7.2.3操作者到技術部門領取《加工工藝卡片》,到質量部門領取相關檢測器具。

  7.2.4機床調試完成后操作者對已加工首件產品按加工工藝卡片上的要求進行全尺寸及外觀檢查,確認合格后填寫《首件兩檢記錄表》并將首件產品隨記錄表一起交檢驗部門做首件鑒定,對鑒定過程中有尺寸不合格的須重新調整加工首件直至鑒定合格后方可繼續生產。

  7.2.5對有關重尺寸工序,班組長須按三定(定人員、定設備、定工序)進行生產,對已加工產品關重尺寸作好記錄,以備查驗。

  7.2.6操作者每班開班前應進行首件自檢,并將產品交檢驗人員復檢,并填寫《首件兩檢記錄表》,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加工;加工過程中確需換人員,換刀具,換工裝夾具時須重新做首件鑒定并填寫《首件兩檢記錄表》。

  7.2.7對批量產品加工,班組長根據加工實際情況下達日班產計劃,對提前完成計劃的超出部分零部件按核算單件價格按計件核算,作好記錄,以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操作者加工產品自檢合格后交下道工序加工或交質量部門檢驗,檢驗過程中發現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執行,超出廢品率以外的產品由質量部門統計,作獎懲依據。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9

  一、質量事故,直白說就是指在藥品管理使用過程中,因質量問題導致威脅到人民群眾健康的嚴重事件。這事故按其惡劣程度和造成后果的大小,被分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質量事故

  1、若違規購進并使用假劣藥品,釀成嚴重后果的`,屬于重大質量事故。

  2、如果未嚴格執行質量驗收規定,導致不合格藥品流入柜架,也屬此類事故。

  3、凡是在用藥過程中出現差錯或其它質量問題,且對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已實際造成醫療事故的情況,都算重大質量事故。

  三、一般質量事故

  1、雖然違反進貨程序購藥,但幸好還未造成嚴重后果,這類情況則視為一般質量事故。

  2、由于保管養護不當,讓藥品質量發生變故的,也算在此列。

  四、報告流程與時限

  1、一旦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并造成嚴重影響,要在12小時內火速上報至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相關單位。

  2、務必查明事故真相,并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匯報調查結果。

  3、對于一般質量事故,也要查清原因,及時妥善處理。

  五、應急響應與補救

  事故發生后,記得要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和補救措施哦!

  六、事故處理原則

  處理事故時,堅決貫徹“不查清原因不罷休”的原則,并制定整改預防措施,以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股份公司安全責任制等有關文件精神,為加強企業消防安全工作,保護顧客和員工的生命及企業的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一、可能引發事故的原因:

  1、企業電路老化或亂拉亂接臨時線造成;

  2、違章使用電器造成;

  3、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及管理不當造成;

  4、違章點燃明火造成;

  5、亂扔煙蒂、小孩玩火造成等等。

  二、組織領導:

  1、建立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安全責任人),分管副總、職能部門事務部負責人任副組長(安全管理人),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設立若干工作小組:

  (1)疏散引導組;

  (2)安全救護組;

  (3)滅火行動組;

  (4)通信聯絡組。

  三、預防措施:

  1、總經理為企業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根據消防工作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制定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企業消防安全責任制。

  3、加強員工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識;組織消防演練,學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以及掌握逃生的方法。

  4、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栓及消防通道符合要求;加強消防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四、接警報警處置程序:

  工作時間發生火災時,發現者除向119、110報警外,迅速報告公司領導,公司領導即指揮各小組立即行動,關閉電源。

  五、及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公司領導接警后,在報警的`同時應立即組織滅火行動組滅火;初起火點的員工要就地取材用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六、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1、起火點有顧客和員工時,發現者和聽到報警者,應迅速打開通道,按照平時消防演練逃生的路線有組織、迅速地疏散顧客和員工,如火勢已蔓延,要穩定顧客和員工情緒等待救援。

  2、疏散引導小組立即到達各指定位子,樓梯口、轉彎口等,到達疏散集中地,要安慰管理好顧客和員工。

  3、如有傷者要及時送往醫院救治;如有顧客和員工受傷,要及時通知親屬。

  七、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1、領導小組成員的通訊必須24小時保持暢通。

  2、通信聯絡組接警后,應速到達現場,將相關情況通知各有關方面,向上級領導匯報,聯系119到場撲救,聯系醫療部門(120)實施醫療救護。

  3、安全救護組要就地對傷員展開施救護,并迅速送傷員到醫院救治。

  八、現場保護和處理:

  1、火災后應保護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部門進行事故現場分析,查明原因。

  2、火災發生,領導要到一線指揮、人、財、物及時到位,迅速傳遞有關信息,盡最大可能保證顧客和員工生命安全,使損失減少到最小。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11

  一、幼兒園事故的類型

  1、幼兒園事故的概念

  幼兒園事故,是指入園幼兒在幼兒園組織幼兒離園集體活動而處于幼兒園管理范圍內,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主。它主要是幼兒在園接受或參加教育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也包括不在園內,但屬于幼兒園組織的活動(如春游、節假日的慶祝活動等)發生的人身傷害。

  2、幼兒園事故的類型

  幼兒園事故發生的范圍、種類是極其復雜的。有與幼兒園設施、設備相關的,有與教職員的保育教育相關的,有幼兒園自身的原因的等等。在這里,介紹幾種最常見的類型。

  (1)設施傷害。即同幼兒園設施引起的傷害。包括幼兒園設施、設備不安全、建筑物倒塌、火災等原因造成的幼兒人身傷害。

  (2)保育教育傷害。即由教職員在保育教育過程中引起的傷害,包括教職員工工作責任心差,擅離崗位期間(出去辦事、聊天等)發生的傷害,或是幼兒在戶外活動時,教師安全措施保障不力,以及教職員工語言、行為不當,造成幼兒園身心傷害等等。

  (3)幼兒自身傷害。即由幼兒自身原因引起的傷害。

  (4)園外活動傷害。即由幼兒園組織園外活動引起的傷害。包括參觀、瀏覽、慶祝活動中管理組織不善,造成幼兒傷害。

  二、幼兒園事故原因分析

  幼兒園事故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是單一的,有的是交叉的,錯綜復雜,概括起來主要有:

  1、制度問題

  制度不嚴、管理不善,是造成幼兒園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些幼兒園不注意增強園內的建章立制工作,沒有嚴格的門衛制度、住宿衛生制度、教師值勤制度、安全防護制度等,使管理出現漏洞,造成嚴重后果。有些幼兒園雖然有比較完備的制度,但未能嚴格執行,如有的幼兒園門衛管理不嚴,出現陌生人出入的情況,造成不良甚至是嚴重的后果,有的教師在離園時,將幼兒交給未受家長委托(包括書面委托或委托)的熟人,也容易造成不良的后果。

  2、設備問題

  幼兒園內的設備陳舊、老化,又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這就潛伏著幼兒園事故的發生,如:某幼兒園滑梯年久未修,雖然教師反復強調不能去玩,但因為幼兒本身并無控制水平,有一幼兒仍上去玩,結果滑梯不穩,摔成重傷。在這里,幼兒園是負有責任的,因為他違背了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筑物和設施的規定,同時也未采取防護手段和修復措施。

  3、教學管理問題

  主要是教職員工在保育、教育過程中引起的,包括:

  (1)體罰或變相體罰造成的幼兒傷害。如超強度地罰站、罰清掃衛生、罰跑步,以及教育幼兒時,態度粗暴,使用侮辱性字眼,給幼兒身心造成傷害。

  (2)違反國家相關的幼兒管理法規發生傷害。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違背了幼兒教育規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如:給幼兒講授小學的相關課程,其強度和難度均超過幼兒承受水平,造成幼兒不堪重負,妨礙了身心的全面發展。

  (3)玩忽職守、工作責任心差造成幼兒傷害。從法律上講,后者屬理解問題,主要給予批評教育。某省幼兒園在春節后開學不久,因幼兒到園缺乏,將小班、中班、大班的局部幼兒合在一起,這本身就要求教師增強看護,但該園教師因出去辦私事委托園內一臨時工照看,結果發生了大班的一幼兒打傷小班一幼兒重大事故。當然,類似這樣的事故雖說是少數,但實踐中確實存有著教師工作責任心差造成的'事故,如有的教師怕勝怕麻煩,強迫幼兒憋屎、憋尿,造成幼兒嚴重的身體損害,等等。

  (4)安全措施保障不力。在戶外活動及幼兒園組織的園外活動,常常因為安全措施保障不力而引發事故。

  4、兒童自身問題

  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因幼兒特殊體質造成疾病原因引起傷害,另外是幼兒園、教師所實施的教育教學方式并無不妥,而屬于幼兒心理適合水平極差造成的。

  三、幼兒園事故的賠償責任

  在對幼兒園事故的類型和原因分析的基礎上,遵循誰有過錯,誰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原則,在幼兒園事故中涉及賠償主體主要有三個:一是幼兒園、二是監護人、三是保險公司。下面作一簡要分析:

  1、幼兒園賠償責任

  幼兒園賠償責任即包括因幼兒園過錯引起的傷害賠償,也包括園教職員工過錯引起的傷害賠償。后者賠償是先由幼兒園代替教職工賠償,然后幼兒園再對教職工實行行政處分或追償。根據幼兒園事故發生的原因、情節及過錯情況,幼兒園賠償可分為完全責任、局部責任和免除責任。

  (1)完全責任。過錯全在幼兒園。如在園內建廁所,一無圖紙,二無合同,三無主管部門的審核審核兒童傷害;

  在通往幼兒園的路上挖井,未采取安全措施,幼兒不慎掉進去等等。

  (2)局部責任。即幼兒園事故的發生,其過錯一局部是由幼兒園或教職員工引起,一局部是由幼兒或其他因素引起。如:幼兒在課間打追、教師在旁看見,雖制止但并不得力釀成事故,那么教師應負一定責任。

  (3)免除責任。即指幼兒園事故的發生,純由幼兒自身原因引起,或屬意外,幼兒園不可預料。如某幼兒患有某種疾病或屬特殊體質,家長并沒有告訴幼兒園教師,幼兒園或教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教育教學活動,造成傷亡,幼兒園并無責任。

  2、監護人賠償責任

  監護人對其子女給他人造成的傷害,應依據事故的原因、情節承擔相對應賠償責任,而不能一味歸結為幼兒園負責;至于純屬由幼兒自身原因造成傷害,監護人應承擔完全責任。

  3、保險公司責任

  幼兒在幼兒園內發生人事傷亡,保險公司依據投保人與保險公司所簽合同的險種、險別條款,承擔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值得指出的,在賠償責任的分擔中,并不是三種賠償主體在任何一個幼兒園事故中都負有賠償義務,也并非是平均分配,而要根據幼兒園事故的原因、情節、過錯等因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對于任何一方都無過錯而造成的傷害事故,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能夠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12

  1、堅持預防為主,積極消除事故隱患,以爭分奪秒的精神,把事故隱患解決在潛伏期。

  2、出現事故要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及時處理,做到有組織、有方案、有目標、在責任,忙而不亂,急而不慌。

  3、執行事故報告制度,在規定的時間內逐級上報有關部門和人員,并及時采取有效處理措施。

  4、對發生的安全事故,采取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部放過;事故責任人員未受到處理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吸取教訓,杜絕復發。

  5、總結事故發生的經過,整理案例,利用真是事例,教育警示本站員工,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的`責任意識,做到警鐘長鳴。

  6、做好事故受傷害人員的善后工作。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13

  第一條為規范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加強對交通事故處理人員的正規化和專業化管理,提高交通事故處理辦案質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交通事故處理崗位的交通警察實行資格等級管理,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三個等級。

  第三條具有交通事故處理初級資格的交通警察,可以處理財產損失事故和傷人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處理中級和高級資格的交通警察,可以處理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級資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對具備初級、中級資格交通警察的辦案進行指導。

  第四條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的取得和升級實行考試制度,考試大綱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五條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請參加交通事故處理初級資格考試。

  第六條取得交通事故處理初級資格3年以上、近兩年內交通事故處理資格考評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請參加交通事故處理中級資格考試。

  第七條取得交通事故處理中級資格5年以上、近三年內交通事故處理資格考評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請參加交通事故處理高級資格考試。

  第八條申請參加資格等級考試的交通警察,從事交通事故處理崗位工作經歷的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第九條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培訓考試,對經規定時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交通警察核發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證書。

  對申請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應當進行不少于80學時的考前專業教育培訓。

  第十條對已取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人員,每年應當進行不少于40學時的崗位業務培訓。

  第十一條已取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離開交通事故處理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交通事故處理崗位工作的,應當進行重新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恢復原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公務員年度考核,對交通警察交通事故處理資格進行年度考評。考評合格的,資格證書在下一年度有效。

  第十三條年度考評辦法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交通事故處理初級資格的年度考評,由地(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交通事故處理中級、高級資格的年度考評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第十四條交通警察交通事故處理資格年度考評的內容包括:

  (一)規定的交通警察崗位專業教育培訓內容和學時完成情況;

  (二)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變更情況;

  (三)辦理交通事故案件質量;

  (四)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職責情況;

  (五)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

  第十五條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公務員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的,并無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資格年度考評為合格,并予以備案。

  第十六條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處理崗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年度考評為不合格:

  (一)接報警后不及時趕赴現場,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在調查取證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影響交通事故公正處理的;

  (三)勘查事故現場未按規定做好防護工作,發生二次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負有責任的;

  (四)適用法律錯誤、處理程序違法引起當事人投訴,經查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規定扣留事故車輛、牌證、其他財產,或者使用所扣車輛的;

  (六)無正當理由,交通事故認定超過法定時限,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法律文書發生重大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違反規定處罰當事人的;

  (九)未在法定時限內進行調解,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不按規定送達法律文書,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七條交通警察交通事故處理資格年度考評不合格的,初級資格的取消交通事故處理資格,中級、高級資格的降低一級資格,并記錄備案。

  第十八條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交通事故處理資格:

  (一)接到處警指令后不出警的;

  (二)拒絕為其他地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協助的;

  (三)強制當事人到指定修理廠修車的;

  (四)違法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的;

  (五)徇私枉法,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六)公務員考核不稱職的。

  第十九條地(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每年度對交通事故處理初級資格交通警察的培訓(包括考前專業教育培訓和崗位業務培訓)、考試、考評情況匯總,于次年1月底前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每年度對交通事故處理中級和高級資格交通警察的培訓(包括考前專業教育培訓和崗位業務培訓)、考試、考評情況,以及取得交通事故處理初級資格的交通警察人數匯總,于次年1月底前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條地(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路面執勤交通警察進行交通事故處理業務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的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對路面執勤交通警察每年應當進行不少于24學時的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證書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統一式樣,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印制。

  第二十二條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對各地舉行的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資格考試進行巡查監督。

  第二十三條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制定本省(區、市)交通事故資格管理工作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xx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14

  一、目的:

  加強藥品發生質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預防重大質量事故的發生。

  二、內容:

  1、藥品質量事故是指藥品銷售過程中,因藥品質量問題而導致的危及人體健康或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質量事故按其性質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兩大類。

  重大質量事故:違規銷售假、劣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未嚴格執行質量驗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藥品進入藥房的;由于保存不善,造成藥品整批蟲蛀、霉爛變質、破損、污染等不能再供藥用,每批次藥品造成經濟損失500元以上的;銷售藥品出現差錯或其他質量問題,并嚴重威脅人身安全或已造成醫療事故的。

  2、一般質量事故:違反進貨程序購進藥品,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保存、養護不當,致使藥品質量發生變化,一次性造成經濟損失200元以上的';一般質量事故發生后,應在當天口頭報告質量負責人,并及時以書面形式上報院領導。

  3、發生事故后,質量負責人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補救措施。質量負責人應組織人員對質量事故進行調查、了解并提出處理意見,并上報院領導,必要時上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質量事故的處理過程中,應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的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患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措施不放過。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15

  一、凡發生一般輕傷事故和事故苗子,應嚴格執行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

  二、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除立即組織搶救外,必須保護好現場,并在二十四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1、由公司先向上級部門(主管局、市、區勞動局、派出所、受監安監站)匯報事故情況。

  2、必須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做好事故陳述筆錄,事故現場拍照,畫出平面圖,分析原因,查清責任,定出書面調查報告,作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由公司審查后報主管局審核。

  3、對事故責任者(包括領導)應根據其責任輕重,損失大小,認識態度,提出經濟和行政處分,直到給予刑事處分。

  三、對重大仡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苗子,應及時召開現場分析會,使廣大職工吸取教訓,防患于未然,以杜絕類似事故發生。

  四、凡對事故隱滿不報、虛報或故意延遲報告的,一經查出,除責成立即補報以外,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嚴肅處理。

  五、對因工負傷的`職工和死者的家屬,要親切關懷,給予慰問,必須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16

  1、發生在學校的各類安全事故,現場人有責任及時匯報,并視事故大小學校按規定逐級上報。隱瞞不報,對責任人加重處罰。

  2、安全事故一旦發生,應保護好現場,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損失擴大,如有傷者應及時送醫院救治。

  3、建立事故檔案,按規定進行調查分析,做好調查記錄,查清原因,分析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強防范。

  4、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事故本人和全校師生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

  5、對事故中受到傷害的人員要主動關心他們,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合理地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化解各種矛盾。

  6、對違反規章制度,盲目指揮、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必須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罰,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預防和及時、公正、妥善處理人身事故,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傷害或死亡的各類事故(以下簡稱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但學校與末成年學生的父母或其它監護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學校應當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學環境,教育和監督教師及其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保護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應當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護知識教育,教育學生遵守學校有關規章制度;應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制度,并加強管理,積極預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危險。

  第四條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根據年齡和認知能力的不同,有避免和消除危險的相應義務。

  第五條處理學校學生傷害事故,應當在及時對受傷學生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的基礎上,遵循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進行,做到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處理得當。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幫助學校處理事故,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鼓勵和幫助學校參加相應的學校責任保險。

  第二章事故類型與責任歸屬

  第七條根據發生的原因,學生傷害事故分為:學校責任事故、學校意外事故、第三方責任事故。

  第八條學校責任事故是指由于學校疏忽或過失,末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與保護的職責與義務,而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疏忽與過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它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有關的安全標準或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門衛、防火、宿舍、公共設施等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末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三)教師和其它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有關的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及其它有關規定的;

  (四)教師和其它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或負有組織、管理學生的職責期間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對學生特別是末成年學生,末按規定盡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義務的;

  (五)學校組織學生參加課外活動,末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或末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六)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藥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與要求的;

  (七)教師或其它工作人員患有精神病及其它可能對學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已經有明顯癥兆,學校末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

  (八)學校知道或應當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末給予相應注意,仍要求學生參加不適宜活動的;

  (九)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安排末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集體活動的;

  (十)末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出現突發性疾病的明顯癥兆,學校發現,但末做及時處理,致使病情延誤的;

  (十一)學校末及時將末成年學生擅自離校、以及身體不適學校作息時間等與學生人身安全有關信息告知其家長或其它監護人的;

  (十二)學校末依法履行職責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學校意外事故是指由不可預料、不可避免的情形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自然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

  (三)學校教師或其它工作人員事先無明顯癥兆,突發精神性疾病的;

  (四)學生有特異體質或心理狀態,學校不了解或難于了解的;

  (五)學生突發事先無明顯癥兆的疾病;

  (六)學生本人或學生之間偶發的意外行為;

  (七)教師的教學行為遵從教學規范,并無不當,但學生具有事先無法預知的特殊的個體差異;

  (八)其它意外因素。

  第十條第三方責任事故是指由學校以外的個人或組織的故意、過失或疏忽而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校外集體活動,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消費與服務的第三方或活動的組織者,違反法律、法規及其有關規定的;

  (二)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具有危險性或傳染性的疾病,學生本人或家長及其它監護人知道,而末告知學校的;

  (三)學生明知違反學校紀律與規章制度,應當知道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或者經學校糾正拒不改正,執意而為的;

  (四)學校將末成年學生的不良行為、身體或行為、情緒異常,及時告知學生家長或其它監護人,但學生家長或其它監護人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職責的;

  (五)學校教師或其它工作人員在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之外的時間或地點,因個人原因,針對特定學生實施的違法或犯罪行為;

  (六)學生及其它個人或組織實施的故意犯罪或違法行為,及其它依法承擔責任的故意、過失或疏忽行為。

  第十一條下列情形下發生學生受傷或死亡事故,屬于學校職責范圍外的傷害事故,不適用本辦法: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學生自行外出、自行組織活動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后、節假日或假期等學校放假期間,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到校活動期間發生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或患精神病,而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

  (五)其它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學生受傷或死亡情形的。

  第十二條學校責任事故,學校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過錯相應的責任;

  學校意外事故,學校無責任,但應依據公平原則承擔適當的道義責任;

  第三方責任事故,應由負有責任的第三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前述造成不同類型事故的幾種情形同時出現,由各種因素綜合造成的混合型學生傷害事故,按照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確定事故類型,其中有過錯的各方當事人分別根據過錯的輕重和性質承擔相應的責任;

  完全由于學校過錯造成的,學校承擔全部責任;

  因幾方過錯共同造成的,根據各方過錯與事故的因果關系,按主次承當責任,其中學校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受傷害學生或其它學生有過錯的.,學生或末成年學生的父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程序

  第十四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同時消除危險因素,妥善處理善后。學生所受傷害比較嚴重的,應及時告知學生父母或其它監護人。

  第十五條除學校可即時處理的輕微學生傷害事故外,學校均應在事故發生后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口頭報告,并在七個工作日內提供有關事故的書面報告。

  高等學校或其它高等教育機構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按有關規定報告。

  第十六條學生傷害事故嚴重、難于即時處理的,學校應指派專門人員負責處理工作,并在三十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本人或者學生父母或其它監護人應盡量采取協商方式,協議解決學生傷害事故所造成損失的賠償問題。

  無法通過協商解決損失賠償等問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書面請求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學生本人、末成年學生父母或其它監護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組織專門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協助學校處理,并應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就事故責任做出認定結論。

  第十九條學生傷害事故后果非常嚴重由當地政府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積極予以協助。

  第四章事故調解程序

  第二十條學生傷害事故調解申請一般應由學校的教育主管行政部門受理,發生在高等學校的,一般應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受理。

  學生傷害事故情節嚴重,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認為難以處理,需要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助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于以協助。

  第二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請求后,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成相應的臨時性學生傷害事故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處理。

  教育行政部門也可以組織成立由本地方有關方面人士組成,相對穩定性的學生傷害事故調解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處理,應全面、客觀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與基本事實,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

  對末介入調查的學生傷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門認為有關事實不清的,應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必要的調查、取正,有必要、有條件的,可采取聽證等方式進行。

  教育行政部門調查結束,應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并按照公平、合理、適當的原則,提出對事故賠償的處理意見,供當事雙方協商。

  第二十三條經調解,當事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教育行政部門應作"學生傷害事故調解書",由雙方簽字認可。

  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或事故過于復雜,且當事各方的意見分歧,難以調解的;或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司法機關已受理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教育行政部門終止調解,應將本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結論及終止調解的理由書面告知當事雙方。

  第二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的調解工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結束。

  第二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調解不成的,受傷害的學生本人、末成年學生的父母或其它監護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不履行或反悔的,當事方可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提起訴訟。

  第五章事故損失的賠償

  第二十六條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者,應負責賠償由此給受傷害或死亡學生本人及其家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二十七條學生傷害事故責任者的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第二十八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末造成殘疾、死亡的,賠償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

  (一)醫療費。指為使受傷害學生恢復健康而支付的必要的醫療費用。

  (二)營養費。指根據醫院的診斷證明或司法鑒定認定的,為獲得恢復健康確實需要的營養,所需支付的費用。

  (三)誤工費。指學生父母或者其它監護人因學生傷害確需陪同診療或者進行處理,不能參加工作而減少的合法勞動報酬收入,其具體數額按照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四)護理費。指在診療期間,按醫院意見或司法監定,需要專人進行陪護,所需支出的費用。

  (五)交通費。指學生、學生父母及其它監護人為救治、陪護或因病情需要轉院所支出的往返基本路費。

  第二十九條因學生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的,除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賠償外還可要求賠償下列費用:

  (一)殘疾用具費。指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所需的費用。

  (二)殘疾生活補助費。指因喪失全部或部份勞動能力所需的基本生活費。

  (三)殘疾護理補助費。指因殘疾需要專人護理所需支出的費用。

  第三十條因學生傷害事故死亡的,除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賠償外,死亡學生父母或其它監護人可要求賠償下列費用:

  (一)喪葬補助費。指處理死亡學生喪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費用。

  (二)死亡補助費。指補償給死亡學生父母或其它監護人因撫養學生而支出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學生傷害事故賠償項目中的具體標準,有關行政法規或當地地方性法規有類似明確規定的,按照其中的規定確定;無明確規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確定。

  第三十二條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學校、父母或其它監護人、教育行政部門認為必要,可以委托當地具有相應監定資格的醫院或有關機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聯合頒布的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當事方共同負擔。

  第三十三條學生因事故受傷需要護理的,護理等級由雙方共同認可或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當地縣級以上醫院確認。

  第三十四條學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應當根據責任的大小,確定在總賠償額中應負擔的比例,適當予以賠償。

  對學校無責任或不屬于學生傷害事故的,學生及家庭確有困難,學校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不包括任何的間接損失和精神傷害,不承擔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經濟損失無關的其它事項。

  第三十五條因教師或其它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的學校責任事故,學校負有連帶賠償責任。學校予以賠償的,事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三十六條末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其父母或其它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生的過錯行為同時侵害學校教師及其它工作人員以及其它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的,學生本人或其父母、其它監護人應依法負責賠償。

  第三十七條對根據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教育行政部門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應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一次性支付。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以分期支付。

  第三十八條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應負擔的賠償金,學校無力籌措的,公辦學校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協助負責籌措,民辦學校由其舉辦者負責籌措。

  實施非義務教育的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應負擔的賠償金,由學校或其舉辦者在學校所獲得的國家財政撥款外,自行籌措。

  第三十九條省或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學生意外傷害賠償準備金,實行專項管理,對無力籌措全部賠償金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制定。

  第四十條學校依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校(園)方責任保險條款的規定,參加校方責任保險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有條件的,可予以適當資助。

  第六章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學校發生學生傷害事故,經調查認定屬于學校責任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和其它有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學校、學校有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負有責任的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罰。

  學校發生造成重大學生傷亡的責任事故,有關負責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移送司法機關或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學生傷害事故責任調查、認定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應依據有關學籍管理的規定,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應移送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受傷害學生的父母、其它監護人或其它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侵犯學校、教師和其它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學校應當請求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制止或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學校造成損失的,學校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四十五條對本地方發生的影響較大或具有典型性的學生傷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予以通報。

  學生傷害事故造成學生死亡的,負責事故處理的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在國家學制系統內的普通中小學校、普通高級中學、各類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及高等教育機構。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具有學籍且無其它職業的受教育者。上述學校中其它類型學生發生的傷害事故,按國家其它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托兒所、幼兒園發生的幼童傷害事故,在考慮幼童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前提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其它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已處理結案的學生傷亡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18

  一、總則

  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該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重、重傷事故,有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公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發生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與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與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19

  1、采購員購貨沒有索證,貨物退回并扣20分,后勤園長10分。

  2、采購員如果購進腐爛變質過期食品,由保管員退回的,扣除采購員當月獎金,扣后勤園長20分。

  3、保管員沒驗出腐爛變質過期食品,由炊事班長驗出退貨的,扣除保管員、采購員當月獎金。若炊事班長包庇,一并扣除當月獎金,扣后勤園長20分。

  4、如果吃了腐爛變質或過期食品,造成食物中毒的,炊食班長、管理員、保管員、采購員全部下崗,不發工資,后勤園長撤職,后果嚴重的`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5、如果廚房衛生消毒工作沒做好,造成食物中毒,炊事班長下崗,管理員扣除當月獎金。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20

  為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對人身和財產的危害,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水平,保障消費者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現場第一目擊者(或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報告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②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

  ③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

  3、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搶救的`,撥打120或采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時將傷員送附近醫院救治,并墊付醫療費用。

  4、保護現場。在調查組人員進入現場前,如因搶救工作需要移動物證時,應作出標記或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

  5、積極組織人員參與或協助上級事故調查組人員,勘察現場,詢問相關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和責任,對事故的責任人(含職責范圍應負的安全責任人)作出處理。

  6、總結汲取教訓及今后防范措施。事故處理結束后,分別召開有關人員會議,通報情況,汲取教訓,改進措施,加強管理,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21

  1、成立醫療質量監控組織,由中心主任擔任組長,醫療康復部負責人任副組長,中心各科室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醫務部,負責監督本中心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并做好相關的咨詢服務以及醫療糾紛調查、核實工作。

  2、制定防范、處理預案,主要內容應是針對容易引發醫療差錯事故的醫療質量、醫療技術水平、服務態度等因素制定相應預防措施,進行目標管理。

  3、嚴格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醫療事故爭議。

  4、嚴格執行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醫療事故爭議的`報告制度。實行醫務人員→科室→醫療質量監控組→中心主任報告制度,同時上報轄縣衛生行政部門。

  5、實行醫療差錯事故的責任分析、處罰及整改。

  (1)對已發生的醫療差錯事故,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對醫務人員、科室在醫療差錯事故中的責任進行逐級分析,明確相關責任及程度。

  (2)根據責任程度,即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進行相應處罰,并根據造成差錯事故的原因,責成責任人、科室、機構進行整改。

  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22

  一.目的

  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發生的安全事故所導致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調查、分析,落實防范設施,并按法規要求逐級報告,為建立正常的生產秩序提供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網吧范圍內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三.職責

  1.網吧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

  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處理工作,保證該制度的有效運行。

  2.事故單位對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事故,要根據本制度要求盡可能迅速地進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以保證工作效率。

  四.工作制度

  1.事故報告

  1)事故報告內容應包含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2)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直接或逐級報告網吧安全管理部門,當事人并需在3天內填寫好《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表》,交于網吧安全管理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以上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用電話、電報、電傳等快速方法報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當地安監部門和公安等部門。

  3)在報告事故的同時,應按《應急準備制度》要求開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損失擴大。

  4)發生火災事故后,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發生生產、設備、交通事故后,應立即(來自:小龍: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向網吧職能部門報告,并盡快通知網吧有關領導和其他相關部門。

  2.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和責任,堅持?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受不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措施不放過、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1)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調查。

  2)遇有與機械設備技術有關的輕傷事故或一次重傷1-2人事故,由經理、保安部及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

  3)一次重傷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隸屬關系由安監局視情況進行調查、處理、結案。

  4)重大傷亡事故,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進行調查和報告。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部門、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6)調查組在三天內向網吧報送《工傷事故調查表》,以便及時對事故進行分析處理。

  3.事故的處理

  1)輕傷事故調查組明確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應先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并把處理意見上報網吧,由網吧上報同級安監部門備案。

  2)對于重傷、死亡或非傷亡的重、特大事故,經理代表組織、主持召開事故現場會,到會人員應包含事故單位相關人員及生產、技術、安全、設備、工會等有關負責人。

  3)發生工傷事故后根據事由和事故原因給予當事人和其部門主管相應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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