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臺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崗補貼政策
為更好地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作用,鼓勵企業誠實守信經營、穩定就業崗位,經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財政委聯合發布《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規〔20**〕1號,以下簡稱《通知》),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穩崗補貼政策執行至2020年底。
一、享受穩崗補貼的對象與條件
享受穩崗補貼的對象為企業(包括注冊登記未滿一年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不適用穩崗補貼政策。
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在本市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且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該年度本市城鎮登記失業率,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以上條件中的“足額”,是指企業上年度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裁員率”,是指企業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與年平均參保人數之比;“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是指企業在該年度1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與2至12月新增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之和;“年平均參保人數”,是指企業1至12月參保人數的平均值。
二、穩崗補貼標準與資金使用安排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主要用于該企業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
三、穩崗補貼的審核撥付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企業登陸市社保機構門戶網站(www.szsi.gov.cn)申報系統,進行穩崗補貼申報。每年申報截止時間為6月30日, 20**年符合條件企業的.申報截止時間為20**年6月30日。市社保機構自申報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后臺信息比對,完成對申報企業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領取失業保險金情況的審核。
因企業信息不準確導致系統無法自動比對審核的,企業需持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前往注冊地的社保機構修改信息,并再次進行申報。
(二)市社保機構在其門戶網站,對審核通過的穩崗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7日。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內向市社保機構提出,市社保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復核,對異議屬實的,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確定并調整。
(三)公示結束后,市社保機構將最終審核通過的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金額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定。
(四)市財政部門根據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定通過的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金額,按照基金撥付程序,及時撥付補貼資金。
(五)市社保機構在收到市財政部門的撥付資金后,于當年10月31日前,將補貼資金一次性撥付企業的社保繳費賬戶。20**年符合條件企業補貼資金的撥付時間為20**年10月31日前。
四、強化基金管理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切實履行社保稽核、勞動監察職責,發現企業以欺詐、偽造材料或者其他違法手段騙取穩崗補貼,或未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用途使用的,應當依法追回或責令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將相關信息予以公告并報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其他相關減負政策
(一)下調我市失業保險繳費費率。從20**年12月1日起,我市失業保險費率由3%下調至1.5%,其中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由2%下調至1%,個人繳費費率由1%下調至0.5%。預計20**年可為用人單位和職工減負約30億元。
(二)實施失業保險浮動費率政策。發布《深圳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深府辦〔20**〕38號),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其失業保險費征收實行向下浮動,幅度不超過失業保險費繳費標準的40%,自20**年1月1日實施。據統計,20**年符合下浮條件的用人單位有35.8萬家,將從20**年2月至2017年1月按照下浮后的費率繳費。
根據38號文有關規定,已享受本市穩崗補貼政策的企業,不同時享受本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政策。同期已經享受了浮動費率政策的企業,由市社保機構在撥付企業穩崗補貼資金時,相應扣除其在繳納失業保險費時已下調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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