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穩崗補貼政策

時間:2020-08-29 13:23:34 失業保險 我要投稿

石家莊穩崗補貼政策

  此前,石市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提到將對在石市依法參加失業保險、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并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

  

  享受穩崗補貼企業 條件要看清

  記者了解到,想要享受該通知里的政策,就要符合這些條件:(一)石市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使用規范。(二)企業享受穩崗補貼政策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企業申請穩崗補貼前,已參加失業保險,依法履行繳費義務,無失業保險歷史欠費或按規定一次性補清歷年所欠的失業保險費。2、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鎮登記失業率。

  符合條件的企業,每年可一次性享受穩崗補貼,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鼓勵企業用補貼資金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利于企業下一年繼續申請享受穩崗補貼政策。

  從該《通知》記者了解到,穩崗補貼標準為:1、對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就業崗位且無裁員的企業,按照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40%給予穩崗補貼;2、對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就業崗位,裁員率低于全市城鎮登記失業率滿1個百分點的企業,按照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30%給予穩崗補貼;3、對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就業崗位,裁員率低于全市城鎮登記失業率不足1個百分點的企業,按照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20%給予穩崗補貼。

  符合本《通知》和石政辦函〔2014〕104號、石人社字〔2015〕4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企業,同一年內可選擇其中之一。不得重復享受補貼。

  企業補貼數額等情況要進行公示

  據悉,穩崗補貼工作按照定期受理、集中審核認定、按年度撥付的辦法實施。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于上年終了后4個月內向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申請穩崗補貼的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業享受穩定崗位補貼申請表》;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3、上年度企業穩崗措施;4、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申報表和地稅實繳憑證原件及復印件;5、企業上年度參加失業保險減少人員情況表;6、企業承諾書。

  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申報企業的參保繳費及裁員情況進行核對。在審核企業依法參保足額繳費時,確保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上繳地稅部門的失業保險費與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企業上年度參保繳費總額(不含欠費和滯納金)一致。初審通過后,將擬享受扶持政策企業名單、裁員情況、補貼數額等在當地媒體或人社部門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填制相關材料,報市人社部門審核。

  石市財政部門將根據石市人社部門審定的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將資金撥付到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石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撥付至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撥付至企業銀行賬戶。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使用失業保險金做好援企穩崗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做好化解過剩產能、淘汰落后產能和治理大氣污染工作,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暫時性困難,穩定就業崗位,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使用失業保險金援企穩崗的意見》(冀政辦函〔2014〕18號)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使用失業保險金援企穩崗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2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扶持政策的企業范圍

  以“6643工程”涉及企業為重點,凡符合我省化解過剩產能、淘汰落后產能、治理大氣污染相關政策和經濟轉型升級涉及的企業(鋼鐵、煤炭、水泥、玻璃、造紙、化工、印染、制藥、塑料、印刷、建材、機械、火電、陶瓷、鈣鎂、紡織、裝備制造、鉛蓄電池、鑄造、冶金、食品釀酒等行業),均可納入享受扶持政策的范圍。

  2013年9月22日,市委、市政府出臺《石家莊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行動方案(2013-2017)》(石發〔2013〕17號)中涉及的以上企業也納入享受扶持政策范圍。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條件

  (一)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企業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八條規定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已連續繳費1年(含)以上且無欠繳(自企業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之日起,履行繳費義務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企業。2014年4月后,補繳歷年欠費的企業,從補繳次月起方可申請。

  (二)采取多種措施穩定就業崗位,自2013年10月起涉及到的企業無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具體是指已制定轉崗培訓、輪崗、待崗發生活費、開發輔助性崗位等穩崗方案并已在企業內部組織實施,職工隊伍穩定,并向社會承諾不裁員或裁員20人以內且裁員人數占企業職工總人數10%以內的企業)。

  三、扶持政策的具體內容

  扶持政策包括穩定崗位補貼(轉崗培訓補助、崗位補助、社會保險補助)和降低失業保險繳費基數。

  (一)轉崗培訓補助。在本企業內自主開展職工轉崗培訓的,可申請轉崗培訓補助,所需資金按規定先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對培訓合格且在新崗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每人每課時8元、最高不超過2200元的標準給予轉崗培訓補助。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訓補助,不得重復享受。未裁員的,補助人數按企業轉崗培訓總人數的60%計算;少裁員的,補助人數按企業轉崗培訓總人數的40%計算。轉崗培訓實際培訓費用低于相應培訓補助標準的,按實際費用予以補貼。

  (二)崗位補助和社會保險補助。對積極采取措施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崗位補助或社會保險補助。崗位補助用于補助企業支付工人的工資,社會保險補助用于補助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崗位補助和社會保險補助人數按照企業實際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50%計算。

  崗位補助標準為參保地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補助期限最長為6個月。社會保險補助按上年度河北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繳費基數計算,根據企業實際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及費率,給予單位繳費部分補助,補助期限最長為6個月。

  同一企業每年只能享受崗位補助和社會保險補助的其中一項。崗位補助實行“先發后補”、社會保險補助實行“先繳后補”,從批準后的次月起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補助款項按季劃入申請企業銀行賬戶。當用人單位人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時,停止享受該項政策。

  (三)降低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最低繳費基數。享受扶持政策的用人單位人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最低繳費基數按實際工資總額核定,但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從審批后的次月起執行新的繳費基數,當年有效。降低繳費基數實行動態管理,當用人單位人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時,停止享受該項政策。

  四、享受扶持政策的認定

  對符合范圍和條件享受扶持政策的企業資格,每年確認一次。享受的'扶持政策自審批后次月起執行,不跨年享受。

  企業資格的申請和認定按月進行,每月1-10日企業向參保地人社部門提出申請,由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3個工作日內報市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審批,確認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資格。提出申請時需攜帶下列材料:

  (一)《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申請表》(附件1);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三)納入享受扶持政策范圍的相關依據材料(“6643工程”涉及企業名單、政府會議紀要或政府批示);

  (四)穩定就業崗位措施;

  (五)企業不裁員或少裁員承諾書(《承諾書》需企業法人簽字加蓋公章);

  (六)企業工會出具且經上級工會確認的自2013年10月以后無裁員或少裁員證明;

  (七)失業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2002年3月后該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實繳證明。

  五、穩崗補貼、降低繳費基數的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轉崗培訓補助

  企業擬開展轉崗培訓的,應持《轉崗培訓開班申請表》(附件2)向參保地人社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培訓計劃及參訓人員花名冊,由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報市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同意后實施。

  為了使轉崗培訓補助不跨年撥付,開班申請于當年1-11月份的1-10日內提出。

  企業在開班前5個工作日將《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申請表》(附件1)、《轉崗培訓開班申請表》(附件2)、培訓計劃(包括培訓時間、地點、內容、人數、課時、結業時間以及通過培訓要達到的效果)、參訓人員花名冊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企業轉崗培訓過程進行全程監管,在培訓期間進行不少于二次的現場抽查,培訓結束后出具《轉崗培訓監管報告》(附件7)。

  轉崗培訓補助按季度申請。企業在培訓結束后,于每個季度末月的18-30日持《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申請表》(附件1)、《轉崗培訓開班申請表》(附件2)、《轉崗培訓補助申請表》(附件3)、培訓結業人員名冊、轉崗安置人員名冊、參訓人員考勤表、變更或續簽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轉崗安置協議(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由企業保存)、不裁員或少裁員承諾書(須由企業法人簽字并加蓋公章)、職工教育經費使用計劃、與轉崗培訓有關的費用支付憑證、票據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等材料,向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轉崗培訓補助。

  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填制《年第季度轉崗培訓補助明細表》(附件8)和《縣(市)、區年第季度轉崗培訓匯總表》(附件9),并附監管報告(附件6),報參保地人社、財政部門復核后,于下月10日前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后,填制《石家莊市年第季度轉崗培訓補助匯總表》(附件10),于當月20日前報市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市財政部門于當月30日前將補助資金撥付至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5個工作日內撥付至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5個工作日內撥付至企業銀行賬戶。

  (二)崗位補助或社會保險補助

  崗位補助或社會保險補助按季度申請。企業于每個季度未月的18-30日向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本季度崗位補助或社會保險補助。申請時企業持《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申請表》(附件1)、《崗位補助申請表》(附件4)或《社會保險補助申請表》(附件5)、不裁員或少裁員承諾書(須由企業法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申請崗位補助或社會保險補助的,需提供申請月份前三個月的工資支付和發放記錄的記賬憑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社會保險補助的,還需提供申請月份前三個月的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復印件等材料。

  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企業的申報材料初審通過后,將擬享受扶持政策的企業名單及相關情況在當地媒體或人社部門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結束后,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填制《年第季度崗位補助明細表》(附件11)、《年第季度崗位補助匯總表》(附件12)或《年第季度社會保險補助明細表》(附件14)、《年第季度社會保險補助匯總表》(附件15)及公示情況說明,經參保地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同意,于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復核。(第四季度于下一年的1月份辦理,下同。)

  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匯總后,填制《石家莊市年第季度崗位補助匯總表》(附件13)或《石家莊市年第季度社會保險補助匯總表》(附件16),于當月20日前報市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市財政部門于當月30日前將補助資金撥付至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5個工作日內撥付至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5個工作日內撥付至企業銀行賬戶。

  (三)降低繳費基數申請及審核程序

  申請企業持降低繳費基數申請報告、《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申請表》(附件1)、申請降低繳費基數前3個月的工資表、記錄工資提取和支付情況的記賬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財務報表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提供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附件20)等材料向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企業的申報材料初審通過后,將擬享受扶持政策的企業名單及相關情況在當地媒體或人社部門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結束后,填制《年第季度降低繳費基數明細表》(附件17),《年第季度降低繳費基數匯總表》(附件18)經參保地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同意后于每月10日前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匯總后,填制《石家莊市年第季度降低繳費基數匯總表》(附件19),于每月20日前報市人社部門,市人社部門于每月30日前將審批結果反饋給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5個工作日內反饋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知企業從批準后的次月開始執行新的繳費基數。

  企業執行新繳費基數期間,每月申報失業保險費時應向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如實報送上月記錄工資提取和支付情況的記賬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財務報表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提供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附件20)等材料。

  六、加強監管

  (一)加強對享受扶持政策企業的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納入扶持范圍。要加強對企業落實穩崗措施計劃的指導和監管,通過比對相關信息,跟蹤走訪企業及職工,公開公示、接受舉報等途徑,核實享受扶持政策企業相關情況,防止出現造假行為。

  (二)加強對援企穩崗補助資金的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虛報、套取、私分、挪用各種補助資金的,要追回資金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明確職責。市、縣兩級有關部門、單位要明確職責,健全內控制度,規范穩定崗位補貼資金的申請、初審、審核、復核、核準及撥付等程序。參保地及統籌地發改、工信、環保、國資等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化解過剩產能、淘汰落后產能、治理大氣污染和經濟轉型升級涉及企業的資格范圍認定;參保地地稅部門負責2002年3月后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實繳認定,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無欠費認定;參保地總工會負責對企業工會出具無裁員(少裁員)證明的認定;參保地人社部門、財政部門負責享受援企穩崗補助政策企業資格的初審,市人社部門、財政部門負責核準企業享受援企穩崗補助政策的資格;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受理補助資金申請,核實相關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并負責在媒體或人社部門網站公示;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復核,提出復核意見,并向市人社和財政部門報送申報材料,按時撥付補助資金;市人社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審批、撥付補助資金,監督檢查補助資金使用情況。

  七、工作要求

  (一)統籌安排資金。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在保證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據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結余情況逐年提出援企穩崗補助資金使用計劃,測算因基數調整致使失業保險費減收數額,編制年度失業保險基金預算。

  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的2014年援企穩崗補助資金支出計劃和測算減收數額,按照預算調整程序,調整當年失業保險基金預算。

  援企穩崗補助資金在失業保險基金“其他費用支出”項下“其他促進就業支出”列支。

  (二)提高認識。市、縣兩級有關部門、單位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結合本地實際,加強領導,把使用失業保險金援企穩崗工作作為當前重要工作任務列入議事日程,切實貫徹落實好本《通知》精神,確保援企穩崗工作取得實效。

  (三)加強協調配合。此項工作由人社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健全內控機制,嚴把政策關、審查關,嚴格基金使用的審批、撥付和監督管理,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共同做好企業認定和政策兌現工作。

  (四)提高服務質量。市、縣兩級有關部門、單位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主動公開工作流程、政策依據、監督舉報電話等相關信息。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管理,認真落實首問責任制和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責任追究等制度,主動服務企業,最大限度降低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的成本。

  (五)加強輿論宣傳。要多渠道開展政策宣傳工作,讓更多的企業和職工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幫助企業穩定崗位,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加強對政策落實效果的宣傳,增強企業發展信心,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主動落實《社會保險法》,積極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本通知執行期限至2017年底。當不具備冀政辦函〔2014〕18號規定的政策實施條件時,本通知即行停止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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