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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城市建設維護稅
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內容。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免稅減稅規定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隨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征收、減免。對由于免征、減征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經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海關對進口貨物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時候,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以內可以按照規定免征、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至2013年。
特殊規定:
一、對出口貨物退還已經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時候,已經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不予退還。
二、對于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了另有規定者以外,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不予退(返)還。
拓展: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常見涉稅風險
風險點——
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同時未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金額與適用稅率計算后是否與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相匹配。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其中:
第二條 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2)、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發布 根據1990年6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5年8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其中:
第二條 凡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文)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第三條 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
第六條 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企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一律在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中支付。
第十條 凡辦有職工子弟學校的單位,應當先按本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教育部門可根據它們辦學的情況酌情返還給辦學單位,作為對所辦學校經費的補貼。辦學單位不得借口繳納教育費附加而撤并學校,或者縮小辦學規模。
第十一條 征收教育費附加以后,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不準以任何名目向學生家長和單位集資,或者變相集資,不準以任何借口不讓學生入學。
對違反前款規定者,其上級教育部門要予以制止,直接責任人員要給予行政處分。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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