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易燃易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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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學校易燃易爆管理制度11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經典)學校易燃易爆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經典)學校易燃易爆管理制度11篇

  學校易燃易爆管理制度 1

  (一)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實驗室管理員負責管理。

  (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登記、交接、檢查、出入庫、領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帳目,帳目要日清月結,做到帳物相符。

  (三)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要指定工作責任心強、具備一定保管知識的專人負責管理。要嚴格安全措施,嚴格危險物品存放、使用審批制度。

  (四)除實驗室等教學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場所外,教室、宿舍、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場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

  (五)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根據物化特性分類存放,嚴禁混存。

  (六)地下室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高層建筑嚴禁使用和存放瓶裝液化石油氣。

  (七)危險物品存放地點嚴禁閑人進入,保管人員工作結束離開前要進行安全檢查。

  (八)易燃易爆、劇毒品、強酸等易發生重大傷害事故的化學危險品,要嚴防發生丟失、被盜和其它事故。一旦發現危險品有丟失、被盜現象,應立即向校長或分管副校長報告,要立即追查落實,并按有關規定嚴格整頓處理。

  (九)學校應制訂危險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出現緊急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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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的工作人員必須具備高度的責任心,作風嚴謹,工作踏實,嚴于職守,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2、管理人員必須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建立詳細帳冊,包括總帳、明細帳、領用審批單、領用記錄冊。

  3、管理人員必須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按規定分門別類存放,并在存放處貼上標簽,注明“危險”字樣。

  4、任何領用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者,必須持有分管領導簽字的審批單,并辦理登記領用物品名稱、數量、用途、領用人簽字等手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領用手續。

  5、管理人員對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必須做好防塵、防潮、防腐蝕、防暴曬等各項工作,嚴格做好預防事故工作,避免因管理疏忽而產生不良后果。

  6、管理人員要做好易燃易爆、劇毒藥品、化學藥品存放室的.防盜、防火工作,保持存放室內整潔。要按規定在存放室內配備防盜、防火設施,照明線路應定期檢查,保證安全,消除隱患。

  7、閑雜人員不得進入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存放室內,未經管理人員準許,領用人不得進入存放室。

  8、管理人員要具備保密意識,不得隨意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的名稱、數量、性能告知他人。

  9、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存放室20米內不得持有明火、吸煙,不得在存放室50米范圍內進行電焊、電割等有明火火花、帶電作業。

  10、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自然失效,需要報廢,管理人員必須事先提出請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查驗、確認可以報廢時,由主管領導簽字,做好帳冊登記,方可報廢。

  11、對因保管不慎、管理不當,造成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丟失、損壞,管理人員應立即向主管部門、保衛處報告,不得延誤時機。

  12、對因工作不慎、管理不當,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員,要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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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易燃易爆倉庫應通風良好。倉庫周圍應有圍墻并裝置大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2.倉庫工作人員必須了解所管物品的安全知識。嚴禁煙火,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等帶入庫內。

  3.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分別存放在專用倉庫中,不得隨意亂放。存放電石應注意防潮。

  4.庫內不得同時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和其它物品,亦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數量。

  5.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對過期變質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及時處理。

  6.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收發物品要有嚴格的登記手續。

  7.必須配備充分、完好、適用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顯方便的'地方。

  8.倉庫內的電機、電氣設備,必須按設計規范采用密閉防爆型設備。要定期檢查,確保安全可靠,倉庫人員不得拆卸。

  9.報警系統必須良好,并定期檢查,確保有效。

  10.運送易燃、易爆物品時,蓋要擰緊,容器要豎直放穩。運送人員禁止吸煙,沿途須距離火種5米以外。運送電石時,先要把桶蓋松開放出氣體,中途注意防潮,雨天不準裝運電石。

  11.壓力氣瓶的存放、使用和運輸,必須遵守國家頒布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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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危險品庫房、燃油儲罐、實驗室、鍋爐房、配電房、配氣房、車庫、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員未經批準嚴禁入內。

  2、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監測儀表、警戒標記、防雷、報警裝置等設備要定期檢查,不得隨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腐蝕和性質相抵觸的各類物品,必須分類妥善存放,嚴格管理,保持通風良好,并設置明顯標志。倉庫及易燃易爆粉塵和氣體場所使用防爆燈具。

  4、木刨花、實驗剩余物應及時清除,放在指定地點。

  5、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專人保管,保管員要詳細核對產品名稱、規格、牌號、質量、數量、查清危險性質,遇有包裝不良、質量異變、標號不符等情況,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6、忌水、忌沐、忌曬得化學危險品,不準在露天、低溫、高溫處存放。容器包裝要封閉,完整無損。

  7、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庫房周圍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庫房內物品應保持一定的距離。

  8、凡庸玻璃容器盛裝的化學危險品,必須采用木箱搬運。嚴禁撞擊、振動、摩擦、重壓和傾斜。

  9、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查出隱患,要及時整改和上報。如發現不安全的緊急情況,應事先停止工作,在報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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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施工現場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證施工人員生命安全及工程財產設施不受損失,特制訂本規定。

  化學危險物品分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劑、遇水燃燒物品等類,每類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學物理特征,有的會因受熱、磨擦、撞擊引起火災,有的不須接觸明火也會自行燃燒,為了減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規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須放在專用倉庫中,爆炸物品倉庫禁止設在城鎮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應當和周圍建筑交通要道輸電線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倉庫管理員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識的人擔任。

  三、貯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專用倉庫或專用儲存設施,進行存儲。

  四、儲存物品要分類貯存,化學性能相互抵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滅火劑的物品不準同庫貯存。

  五、爆炸物品倉庫禁止使用油燈、蠟燭及其他明火照明,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帶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玩耍、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六、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管理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物品登記制度。

  七、進入庫房物品要檢查驗收登記,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或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規定限量,并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嚴禁隨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現場。

  九、要加強貯存過程的管理,保管人員應對所保管物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十、各單位使用氧氣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使用時兩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氣瓶的安全裝置要齊全有效,并要設置兩道防震膠圈。

  十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按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辦理;做到輕拿輕放,防止劇烈震動撞擊、傾倒和重壓,以免容器破損泄漏而發生危險;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十三、倉庫區、貯罐區嚴禁一切煙火并配足滅火器。

  十四、控制領用數量,對領用物品數量、領用人、領用時間進行登記,使用剩余物品要及時收回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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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和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系指國家標準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化學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四條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裝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城鎮以外的獨立安全地帶。對已建成的嚴重影響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廠、倉庫,應納入城市改造規劃,并分別采取限期搬遷、改變使用性質、限制生產或儲存化學物品種類和數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條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審核申報表》,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合格后,分別填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六條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二章生產、使用監督管理

  第七條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筑和場所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專業防火規范;

  (二)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三)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器防爆標準;

  (四)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施,定期保養、校驗;

  (五)易產生靜電的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查;

  (六)從事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準上崗。

  第八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出廠時,必須有產品安全說明書。說明書中必須有經法定檢驗機構測定的該物品的閃點,燃點、自然點、爆炸極限等數據和防火、滅火、安全儲運的`注意事項。

  第九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灌裝容器、包裝及其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條大量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當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三章儲存、經營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應當遵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二)應根據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三)不得超量儲存。

  第十二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單位,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度。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第十三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在發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不得發貨。

  第十四條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儲存、經營設施;

  (二)有經過消防培訓合格的經營人員;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運輸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車輛不得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運輸業務。

  第十六條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主管部門或單位的證明、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三)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

  第十七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分長期和臨時兩種,全國通用。長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期限為一年,急需運輸的可辦一次性臨時《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

  第十八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由承運單位或個人所在縣(含縣)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填發。

  第十九條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簽、標志不明顯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的氣體鋼瓶不得裝運;

  (二)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

  (三)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船舶,須徹底清掃沖洗干凈,才能繼續裝填其他危險物品;

  (四)化學性質、安全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五)遇熱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采取隔熱降溫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條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一條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13392—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第二十二條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消防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與本辦法相配套的《化學危險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由公安部統一制定、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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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與范圍

  1.1 為加強易燃易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保障正常的生產程序,保障工廠財產安全和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企業廠區內易燃易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重點部位的消防要點。

  1.3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

  2 總則

  2.1 公司內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是經安委會調查后確定的,各分廠應嚴格遵守本制度規定。凡在此作業區域員工均應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演習與培訓,遵守本制度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2.2 進入公司內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施工、安裝的外來人員,由業務接口部門和施工、安裝單位共同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實安全管理人員,并與安全部簽訂安全協議,需要動火的必須辦理動火作業審批手續。

  2.3 凡在公司內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從事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的作業,作業前要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定防火措施,確認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進行作業,作業中要進行監護,作業后要清理現場,確認無火種產生才能離開現場。

  3 職責

  3.1安全部是公司內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的主管單位,負責區域內消防安全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劃分工廠重點防火區域,對重點防火區域進行管控。

  3.2 安全部負責對該區域內消防器材、消防設施實行歸口管理,負責消防器材日常巡查、維護和更新;負責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開展防火防爆安全宣傳;組織專(兼)職消防員、義務消防隊員等學習消防知識和消防訓練。

  3.3 各車間(部門)負責本單位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負責區域內消防安全日常檢查及其消防設施的日常檢查;負責督促該區域內員工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4 公司內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劃定及安全要求

  重要防火防爆場所及安全要求

  5 油漆車間消防管理規定

  5.1 管理要求

  1)車間內實行全車間禁煙制度,車間任何部位都不得吸煙。

  2)噴漆工作場地、調漆間應掛上明顯防火標志,消防器材要配備齊全、充足。

  3)作業區內,通風裝置保持完好,所有電氣設備必須是防爆型。

  4)調漆房、噴漆房現場儲放各類漆料、溶劑用量須嚴格控制,一般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如當班用量較大超過現場儲量規定應采取多次領用的原則。

  5)車間應有緊急疏散通道示意圖和應急照明燈具,各類通道要保持暢通,安全門應方便有效,防火隔離門下方不得堆積雜物。車間要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應急演習。

  6)涂裝車間不準動用明火,確須動用明火的,必須按工廠動火審批要求進行。

  7)車間要指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每天檢查車間內的消防工作情況。

  5.2 操作要求

  1)噴漆作業前,應檢查作業區,確保通風裝置完好,電氣設備無故障,開啟通風裝置10分鐘后,再進行噴漆作業。通風裝置出現故障時,不得進行作業。

  2)調漆房、噴漆房現場作業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不得攜帶火種和手機,禁止使用手機,其它人員嚴禁入內。嚴格按勞保用品配備著裝,不得穿著化纖制品以防產生靜電。

  3)調漆房、噴漆作業場所嚴禁堆放其它雜物,作業完后及時清除地面油漆、排風管道上的油膜,油漆、溶劑用完要加蓋。

  4)作業人員應清楚現場消防器材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車間所有人員應清楚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和掌握應急疏散通道路線圖。

  6)遇節假日放假前將所有的油漆、溶劑等退回庫房,統一保管。

  7)車間汽油、制動液存放量要嚴格按要求限制,汽油加注周圍6m以內嚴禁動用明火或使用手機,加油要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

  8)車間內現場裝配使用過的紙皮、膠袋、包裝材料等易燃易爆物要及時清理。

  6 產品車停放場消防管理規定

  6.1 產品車存放地要對產品車實行分區存放,每區之間保持一定間距。分區標志要明顯。

  6.2 通道要保持暢通,無障礙物、雜物等,場內禁止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6.3 停車場區內設有安全警示標志和禁止煙火標志。

  6.4 車輛停放按車型和區域停放整齊,要切斷電源總閘,拉上手剎,關好門窗,鎖好汽油箱蓋。

  6.5 場區內消防器材配備齊全有效。

  6.6 除了本部位管理人員及入庫、出庫人員外,其它人員禁止入內。

  7 焊接作業場所消防管理規定

  7.1 氣焊、氣割工末經國家技術考核,無操作證者,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7.2 乙炔氣瓶、氧氣瓶與明火及各種熱源的.距離不準小于10米。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的距離不準小于5米。乙炔氣軟管與氧氣軟管不準繞在一起。在室內作業,乙炔氣瓶、氧氣瓶和焊把應分別放置。

  7.3 氧氣瓶要安裝高、低壓氣壓表,乙炔氣瓶要安裝控制回火裝置,要經常檢查管線以及各種連接部位是否漏氣。檢查時應使用肥皂水,嚴禁明火試漏。

  7.4 要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在工廠確定的三級動火區作業必須嚴格履行動火審批手續后,方能作業。

  7.5 進行焊、割作業前,要清除現場的易燃、可燃物,確保安全后方可作業。在高空焊、割時,乙炔氣瓶、氧氣瓶不準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須保持一定水平距離,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盤。

  7.6 盛裝過或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危險化學物品的容器和設備,未經徹底清洗干凈,不得進行焊割。有壓力的管道、高壓瓶和帶氣鍋爐不得進行焊割。

  7.7 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業,焊割軟管不得從生產、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過,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與氧氣瓶及導管接觸。

  7.8 焊割結束或離開工作場地時,必須切斷氣源,并對現場進行仔細檢查,確保無誤后方能離開。

  7.9 夏季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不得在陽光下曝曬,搬運時嚴禁滾動、撞擊。

  7.10 對本部位設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員應熟悉其放置地點及使用方法。

  8 變配電房消防管理規定

  8.1 非電工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配電室。

  8.2 配電室內要保持整潔,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物品。

  8.3 電工未經考核,無操作證者不準進行電工作業。

  8.4 對變電器、露天輸電線路、地下電纜、室內外配電裝置和電器設備,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火險隱患要及時排除。

  8.5 值班電工要堅守崗位,認真監護電壓、負荷的變化情況,填寫運行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8.6 停電清掃檢修時,嚴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8.7 在安裝、維修電氣設備和線路時,必須按規程操作,嚴禁違章作業。

  8.8 對本部位設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員應熟悉其放置的地點及使用方法。

  9 發動機調試房消防管理規定

  9.1 調試房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以及其它雜物。

  9.2 禁止煙火標志要明顯,消防器材配備完好。

  9.3 汽油桶要保持封閉,調試房內嚴禁倒裝汽油作業。

  9.4 調試房要通風良好,工作過程中要保持通風。

  9.5 發動機調試進行中嚴禁向油桶中加油。

  9.6 遇節假日調試房中不得儲存汽油。

  9.7 作業人員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火險應急措施。

  10 其他場所消防管理規定

  10.1 作業場所內消防器材配備要充足、完好,防火標志醒目。動用明火需嚴格按工廠動火作業審批程序進行。

  10.2 作業場所內須指定專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庫房消防器材的保管和消防安全的檢查。

  10.3 作業場所內嚴禁使用電熱器具和臨時線,燈具應符合要求,配電線路應穿管。

  10.4 對于初起火災時,現場員工應及時組織撲救,并按應急響應流程執行。

  10.5 下班時應仔細檢查場所內物品、設施,確定正常后,關閉電氣、門窗。

  11 考核

  對不執行本制度,按考核規定執行。導致事故發生的有關責任者加倍處罰,同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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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量不超過三天使用量。

  2、易燃易爆物品必須設專人看管,嚴格收發,回倉登記手續。

  3、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時應做好防火措施。

  4、易燃易爆物品嚴禁露天存放。

  5、易燃易爆物品倉照明必須使用防火,防爆裝置的`電氣設備。

  6、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焊、割作業,必須經施工現場防火責任人批準。

  7、嚴禁攜帶火種、bp機、手機、對講機及非防爆裝置的照明燈具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倉。

  8、倉庫存氣量不準超過1m3。

  9、易燃易爆物品不能混放,除現場有集中存放處外,班組使用的零散的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有關規定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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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保管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登記、回收和檢查制度,切實做到限額領料、活完料凈。

  第二條收發、儲存、運輸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須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識的人進行,并要由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爆炸物品,要輕拿輕放;運輸爆炸物品要包裝嚴密、放置穩定。

  第三條禁止在爆炸物品庫內或庫外附近地方點火和吸煙;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帶入庫內,無關人員禁止進入爆炸物品庫。

  第四條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時,防止沖撞、敲擊和強烈震動。

  第五條氣瓶不要在陽光下曝曬,在有明火的地點不要排出瓶內氣體。

  第六條氣瓶內的氣體沒有放盡以前或者瓶內具有爆炸危險的混合氣體時,不應當修理活門。

  第七條防止油類落在氧氣瓶上,帶有油類的物品不要接觸氧氣瓶及其零件。

  第八條易燃和可燃液體的倉庫,應該設置在地勢較高和干燥的地方。

  第九條儲存有自燃危險的物品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廢油、棉紗、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十條對盛裝過易燃易爆的容器進行電焊作業時,要首先將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清除掉,洗凈容器,并采取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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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產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二、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定期測溫檢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部位,貯存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

  三、貯存危險物品應按照性質分類,專庫存量,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與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四、生產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廠(庫)房等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電氣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

  五、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六、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曬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七、裝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穩裝、穩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八、運輸危險物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并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嚴禁攜帶危險品乘坐公司的公交車。

  學校易燃易爆管理制度 11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按性質分類存放,存放處應設置明顯的標識。配齊足夠的消防水源和滅火器材,須有良好的通風、隔熱降溫設施,并定期檢測;

  2、危險品倉庫內,除安裝防爆的電器照明設備外,不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工作人員不得穿帶釘的'鞋和化纖衣物,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3、氧氣瓶嘴、瓶身嚴禁油類污染,進庫氣瓶應旋緊瓶帽,氣瓶應套上兩個防震圈,否則不得在地面上滾動。乙炔氣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橫臥地面滾動;

  4、氧氣瓶、乙炔氣瓶等化學危險品不得露天存放,也不得存放在潮濕或有腐蝕性的地點;

  5、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輕拿輕放;

  6、危險品倉庫應按照設計要求設立避雷防靜電裝置,并至少在每年雷雨季節之前檢查整修一次;

  7、有關工作人員應熟悉所儲存危險品的燃燒特性、防火常識、滅火方法。嚴格執行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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