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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作業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許可作業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 1
1、目的
為加強安全管理,從嚴管控臨時性危險性作業,規范臨時作業的審批管理,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2、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所有涉及到的臨時危險性作業管理。
3、責任
公司各部門。
4、程序
4.1高危險性作業:指對人們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具有較高危險性的活動。
4.2高危險性作業的分類
4.2.1動火作業:指除固定動火區、固定用火作業外在易燃易爆區域內從事電氣焊(割)、使用電鉆、砂輪、噴燈等臨時性動火作業。
4.2.2有限空間作業:指一種相對狹窄或有限制的空間,諸如箱體、鍋爐、容器、艙室等,有限空間意味著由于結構、尺寸、形狀而導致惡劣的通風條件。
4.2.3高處作業:指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4.2.4臨時用電作業:指臨時搭建的較大用電作業。
4.2.5拆除(工程)作業:指大型設備設施、物品物件等在拆除過程中存在較大危險性的作業。
4.2.6起重吊裝作業:指利用起重機吊運設備、大型物件等轉移過程的作業。
4.3高危險性作業的要求
4.3.1公司對高危險性作業實施審批許可制度,凡需進行高危險性作業的部門都必須經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公司ehs部負責高危險性作業的審批許可管理。
4.3.2動火作業管理要求
4.3.2.1凡在公司所屬范圍內從事臨時性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
4.3.2.2動火作業分三級執行:一級動火指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庫區、儲罐區等重要部位;二級動火指在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臨時性動火作業;三級動火指除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作業以外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4.3.2.3動火作業的辦理程序
4.3.2.3.1動火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或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應按動火許可證的項目逐項認真填寫,不得漏項,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
4.3.2.3.2一二級動火作業最終審批權限到總經理室;三級動火作業最終審批權限到ehs部門。
4.3.2.3.3申請人持合格的動火許可證到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許可證交動火人持證上崗。
4.3.2.3.4動火許可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方及動火人各一份。
4.3.2.3.5一級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一天;二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期為二天;三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天。
4.3.2.4動火作業現場的安全規定
4.3.2.4.1凡在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道、容器、陰井等部位動火時,必須清除易燃易爆介質及沉淀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準動火。
4.3.2.4.2凡可能與易燃易爆介質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動火時,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除一段管線。
4.3.2.4.3設備內動火時,連接在設備上的所有物料、蒸汽等管線都要加堵盲板,打開人孔、排氣管,切斷電源,分析合格后,方準進入設備動火。
4.3.2.4.4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區域內,在動火任務完成之前,不準再存放易燃易爆物質。
4.3.2.4.5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可燃物質,設專人看火,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
4.3.2.4.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嚴禁露天動火作業。
4.3.2.4.7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好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3.2.4.8使用氣焊(割)動火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距不應小于5米,二者距明火點均不應小于10米。
4.3.2.5動火作業各級人員職責要求
4.3.2.5.1動火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3.2.5.2從事電、氣焊(割)等動火作業的執行人必須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特種作業證者,方可獨立承擔動火作業,動火人應在動火證上簽字。
4.3.2.5.3動火人接到動火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ehs部門報告。
4.3.2.5.4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違章作業。
4.3.2.5.5動火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負責準備滅火用具。
4.3.2.5.6班組長負責本管理區域內的臨時動火作業監管,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本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4.3.2.5.7各級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確認保證安全動火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4.3.3有限空間作業管理要求和辦理程序
4.3.3.1指凡進入罐、鍋、槽、池、井、爐或其它閉塞場所內的臨時性作業,都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3.3.2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單位或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應按許可證的項目逐項認真填寫,不得漏項,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
4.3.3.3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方及申請人各一份。
4.3.3.4申請人持合格的許可證到作業現場,認真檢查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措施可靠,并向作業人員和監護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后,將許可證交作業人持證上崗。
4.3.3.5有限空間作業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對執行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必須在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4.3.3.6有限空間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違章作業。
4.3.3.7有限空間作業前,要有專人負責對罐、鍋、槽、池、井、爐或其它閉塞場所內的空氣進行抽樣檢測,分析人是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分析的執行人,對分析結果負責。在許可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本人需在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認可。
4.3.3.8有限空間作業人接到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條件時,有權拒絕進入作業,并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4.3.3.9班組長負責本管理區域內的臨時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管,負責監護進入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確保有限空間內氧氣含量19.5%以上,空氣良好,嚴禁用純氧氣作為通風的風源。
4.3.3.10有限空間作業現場的安全規定
4.3.3.10.1當從事具有缺氧危險的所有作業時,按照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在作業開始前,必須對檢修的設備、設施、管線、場所進行清洗、置換、隔離。
4.3.3.10.2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事先制訂維護、檢修方案,明確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確保維護、檢修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4.3.3.10.3進入運轉設備檢修前,必須將電源開關斷開,掛上“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的標示牌,非工作人員嚴禁取牌合閘。
4.3.3.10.4對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風措施或受作業環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風換氣的場所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并使用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或軟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
4.3.3.10.5在每次作業前,必須仔細檢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帶,發現異常應立即修補或更換,嚴禁勉強使用。
4.3.3.10.6在封閉式容器或坑井內工作時,工作人員應系安全繩,繩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人拉住。
4.3.3.10.7作業人員與監護人員應事先規定明確的聯絡信號,要密切監護作業人員的狀態并與他們保持聯絡,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4.3.3.10.8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缺氧作業場所,并應在醒目處做好標志。罐內作業照明電壓不準大于12伏。
4.3.3.10.9作業結束,須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罐體。
4.3.3.10.10罐內事故搶救,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入罐搶救,否則不準進入。
4.3.4高處作業管理要求和辦理程序
4.3.4.1凡在公司所屬范圍內從事登高作業,必須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登高作業許可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方及登高作業人各一份。
4.3.4.2登高作業許可證由申請登高作業單位或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應按登高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認真填寫,不得漏項,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
4.3.4.3申請人持合格的登高作業許可證到登高作業現場,認真檢查登高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措施可靠,并向登高作業人和監護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后,將登高作業許可證交登高作業人持證上崗。
4.3.4.4登高作業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對執行登高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登高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登高作業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登高作業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登高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4.3.4.5登高作業人接到登高作業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登高作業條件時,有權拒絕登高作業,并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4.3.4.6登高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登高作業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違章作業。
4.3.4.7高處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應掛在作業者垂直上方,且無尖銳、鋒利棱角的構件上,不能低掛高用。監護人員必須嚴格履行監護職責。
4.3.4.8高處作業的危險區,應設置圍欄,并懸掛“嚴禁靠近!”的警示標志,嚴禁人員逗留或通行。
4.3.4.9高處作業人員應衣著靈便,衣袖、褲角應扎緊,穿軟底鞋。
4.3.4.10凡患有高處作業禁忌癥、酒后人員、年老體弱、視力不佳等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4.3.4.11高處作業,腳手架必須符合國家《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
4.3.4.12高處作業人員應配帶工具袋,所用工具、零件、小件物品要放在工具袋內,較大的工具應系保險繩。材料、邊角余料應用繩系牢上、下吊送。嚴禁上、下拋擲物品或工具。
4.3.4.13高處作業不得坐在平臺、孔洞邊緣,不得騎坐在欄桿上,不得站在欄桿外工作或憑借欄桿起吊物件。
4.3.4.14高處作業時,點焊的物件不得移動;切割的工件、邊角余料應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鐵絲扣牢并有防止墜落的措施。
4.3.4.15高處作業時應避開電氣線路,無法避開時,必須停電后進行作業。
4.3.4.16遇有6級及6級以上強風或暴雨、雷電、大雪等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
4.3.4.17在石棉瓦、油氈等輕型或簡易結構的屋面上進行工作時,必須有防止墜落的可靠措施。
4.3.4.18高處作業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檢查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狀況,并做好記錄。
4.3.5臨時用電作業管理要求和辦理程序
4.3.5.1凡在公司所屬范圍內從事臨時用電作業,必須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方及臨時用電作業人各一份。
4.3.5.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由申請臨時用電作業單位或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應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認真填寫,不得漏項,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
4.3.5.3申請人持合格的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到臨時用電作業現場,認真檢查臨時用電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措施可靠,并向臨時用電作業人和監護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后,將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交臨時用電作業人持證上崗。
4.3.5.4臨時用電作業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對執行臨時用電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臨時用電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臨時用電作業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4.3.5.5臨時用電作業人接到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臨時用電作業條件時,有權拒絕臨時用電作業,并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4.3.5.6臨時用電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違章作業。
4.3.5.7作業人員必須佩帶相應勞動保護用品。禁止無證電工安裝、修理電氣設施。
4.3.5.8施工場地架設的電線應絕緣良好,懸掛高度及線間距離必須符合電業部門的安全規定。
4.3.5.9現場架設的臨時線路必須用絕緣物支持,不得將電線纏繞在鋼筋、樹木或腳手架上。
4.3.5.10各種電器設備應配有專用開關,室外使用的開關、插座應外裝防水箱并加鎖,在操作處加設絕緣墊層。
4.3.5.11移動式電氣機具設備應用橡膠電纜供電,并經常注意理順,跨越道路時應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護。
4.3.6拆除(工程)作業管理要求和辦理程序
4.3.6.1凡在公司所屬范圍內從事拆除(工程)作業,必須辦理拆除(工程)作業許可證,許可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方及拆除(工程)作業人各一份。
4.3.6.2拆除(工程)作業許可證由申請拆除(工程)作業單位或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應按拆除(工程)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認真填寫,不得漏項,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
4.3.6.3申請人持合格的拆除(工程)作業許可證到拆除(工程)作業現場,認真檢查拆除(工程)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措施可靠,并向拆除(工程)作業人和監護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后,將拆除(工程)作業許可證交拆除(工程)作業人持證上崗。
4.3.6.4拆除(工程)作業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對執行拆除(工程)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拆除(工程)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拆除(工程)作業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制定拆除方案,參與拆除(工程)作業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拆除(工程)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4.3.6.5拆除(工程)作業人接到拆除(工程)作業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拆除(工程)作業條件時,有權拒絕拆除(工程)作業,并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4.3.6.6拆除(工程)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拆除(工程)作業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違章作業。
4.3.6.7重要的生產設備、設施拆除(工程)作業必須在技術負責人指導下進行。
4.3.6.8拆除區域周圍應設圍欄,懸掛警告牌,并派專人監護。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通過或逗留。
4.3.6.9拆除工作應自上而下對稱順序進行,先外后內,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后再拆除承重的部分,當拆除某一部分時,應防止其他部分發生倒塌。
4.3.6.10拆除時,設備上或樓板上嚴禁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拆除下來的材料,拆除物應及時清理。
4.3.6.11拆除作業要設置溜放槽,將拆下的散碎材料順槽溜下,較大的承重材料,應用繩或起重設備吊下或運走,嚴禁向下拋擲。
4.3.6.12遇有6級強風、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應暫停高處拆除作業,在高壓線路附近的拆除工作,應在停電后進行。
4.3.6.13不穩固的部件必須先行加固后,再進行拆除。
4.3.6.14在生產運行區域內進行拆除作業,還應遵守生產車間的有關特別規定。
4.3.7起重吊裝作業管理要求和辦理程序
4.3.7.1凡在公司所屬范圍內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必須辦理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許可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方及起重吊裝作業人各一份。
4.3.7.2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由申請起重吊裝作業單位或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應按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認真填寫,不得漏項,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
4.3.7.3申請人持合格的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到起重吊裝作業現場,認真檢查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措施可靠,并向起重吊裝作業人和監護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后,將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交起重吊裝作業人持證上崗。
4.3.7.4起重吊裝作業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對執行起重吊裝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起重吊裝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起重吊裝作業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制定起重吊裝方案,參與起重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起重吊裝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4.3.7.5起重吊裝作業人接到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起重吊裝作業條件時,有權拒絕起重吊裝作業,并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4.3.7.6起重吊裝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違章作業。
4.3.7.7指揮人員應正確按照信號要求與操作人員進行聯系,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清晰、準確。
4.3.7.8指揮人員應站在使操作人員能看清指揮信號的安全位置上,不能同時看清操作人員和負載時,必須設中間指揮人員逐級傳遞信號。
4.3.7.9起吊物應綁牢,吊鉤懸掛點應與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線上,嚴禁偏拉斜吊。防止提升后吊物翻轉、擺動。落鉤時應防止吊物局部著地引起吊繩偏斜。吊物未固定時嚴禁松鉤。起吊大件或不規則組件時,應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繩
4.3.7.10起重工作區域內無關人員不得停留或通過,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嚴禁任何人員通過或逗留。
4.3.7.11起重機吊運重物時,嚴禁從人頭上方越過,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長時間停留。
4.3.7.12起重機在工作中,如遇機械發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現象時,應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后進行排除,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整或檢修。
4.3.7.13不明重量、重心位置不清、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地面上物件不得起吊。爆炸品、危險品不得起吊。當工作地點的風力達到5級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遇有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夜間照明不足,使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工作。
4.3.7.14當多人吊掛同一吊物時,應由一專人負責指揮,在確認吊掛完備,所有人員都離開站在安全位置以后,才能發出起鉤信號;起鉤時,地面人員不應站在吊物側翻、墜落可波及的地方。
4.3.7.15摘鉤時應等所有吊索完全松馳再進行,確認所有繩索從鉤上卸下再起鉤,不得抖繩摘索,嚴禁利用起重機抽索。
4.4高危險性作業事故應急救援
4.4.1發生高危險性作業應急事故,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區域班組長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并及時組織有效措施進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5附件
4.5.1附件一《高危險性作業許可證》
5其他
5.1本制度由上海萬代制藥有限公司ehs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5.2本制度自20xx年8月1日起實施。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 2
1、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許可證》。
2、《設備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設備單位負責辦理。
3、作業單位接到《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由該項目的負責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
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欄要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交出單位和作業單位的領導共同確認審批簽字后方為有效。
6、在設備內高處作業應按標準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7、在設備內動火就按規定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
8、《設備內作業安全許可證》須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班長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9、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生產許可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10、設備內作業結束后,需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設備。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 3
1、各部門應對動火作業、受限制空間內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作業許可證應包含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內容。
2、申辦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程序
a.作業或被作業部門指定專人向安辦提出申請。
b.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辦簽發并進行監督,簽發部門應注重時效性。
3、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
a.注明作用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
b.規定具體的防護措施和作業區域。
c.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d.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4、安全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
a.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b.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志。
c.防范措施應告誡所有作業人員,并按照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d.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e.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按防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拆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f.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控制措施。
4.2 作業行為管理
4.2.1 各部門應加強生產作業行為的安全管理。對生產作業中人的不安全行為進行辨識,并制定相應控制措施。
4.2.2 對危險性大的作業實行許可制、工作票制。要害崗位及電氣、機械等設備應實行操作牌制度。
4.2.3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4.2.4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作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a.拉閘斷電,并采取開關箱加鎖等措施。
b.驗電、放電。
c.各相短路接地。
d.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識牌和裝設遮攔。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 4
1. 目的
為使所有作業人員了解哪些類型的作業是相當危險或者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并對此類作業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規定。
2. 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管理范圍內危險作業許可活動的安全管理。
3. 職責
3.1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3.2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進行危險作業的計劃審核、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3.3 承包商負責其所屬工作范圍內的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4. 工作程序
4.1 危險作業活動及安全管理要求
4.1.1危險作業活動包括:
4.1.1.1高處作業;
4.1.1.2動火作業;
4.1.1.3限制空間作業;
4.1.1.4電工作業(帶電作業、臨時接電);
4.1.2危險作業活動實行“作業許可審批單”制度。
4.1.3 基本要求:
4.1.3.1任何危險作業活動,必須先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未辦理作業許可審批單和簽發批準前不得實施作業;
4.1.3.2所有作業許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須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作業指導;
4.1.3.3在向承包商委托施工任務時,必須明確交代需要辦理作業許可的所有危險作業活動;
4.1.3.4作業許可審批有時效限制,超過時效必須重新辦理。
4.1.4作業許可審批有下列情況之一出現,則許可視為無效:
4.1.4.1危險條件進一步惡化,許可證的措施無法有效控制時;
4.1.4.2主要作業人員發生變化時;
4.1.4.3發生險情需要撤離時。
4.2各類危險作業活動的適用范圍
4.2.1高處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4.2.1.1廠房結構安裝及拆除作業;
4.2.1.2離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業。
4.2.2工業動火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4.2.2.1氣焊、割作業;
4.2.2.2電焊作業;
4.2.2.5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場所或附近進行產生火花的作業。
4.2.3限制空間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進入其他空間狹窄或活動受限的作業場所。
4.2.4 帶電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4.2.4.1在低壓配電盤、控制柜、配電箱、電源干線上進行的一般帶電維護作業;
4.2.4.2 在400v以上高壓用電設備、配電系統上進行帶電或不帶電的安裝或維護作業;
4.2.4.3其他可能導致觸電傷害的帶電作業。
4.3 危險作業許可證的簽發:
4.3.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危險作業活動的作業許可證簽發。危險作業活動包括:
4.3.1.1動火作業;
4.3.1.2帶電作業;
4.3.1.3 高處作業;
4.3.1.4限制空間作業
4.3.1.5其他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活動。
4.4 危險作業許可的相關職責
4.4.1本著“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理者管安全”的原則,確定許可證的審批簽發人及相關人員,并落實其職責。
4.4.2作業許可證簽發人職責:
4.4.2.1負責管理范圍內作業許可證制度的落實;
4.4.2.2指定一名安全監護人員,負責現場具體作業的安全檢查、監督;
4.4.2.3負責對作業施工方案和安全環保措施進行審查;
4.4.2.4負責對作業負責人和監護人員提出具體安全要求。
4.4.3 現場安全監督職責:
4.4.3.1負責對作業設備、設施及作業人員進行檢查,落實許可證上的各項工作要求和安全措施;
4.4.3.2指定作業監護人,并對其進行必要指導和培訓,確保監護人對設施的安全狀態和人員的安全作業實施全程監控;
4.4.3.3每次作業前對作業現場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需要檢測時,達到作業要求后,向作業申請人發出作業指令;
4.4.3.4對作業現場進行巡回檢查,對不符合健康安全環境要求的情況有權要求作業人員立即整改;當作業出現不安全隱患或情況時,有權終止或暫停作業,并收回作業許可審批單;
4.4.3.5定期向簽發人報告作業的安全狀態,發現危急情況時,按規定的應急程序指揮應急處理。
4.4.3.8 作業完成后負責對作業區域進行全面檢查。
4.4.4 作業負責人(作業許可申請人)職責:
4.4.4.1根據作業危險程度,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4.4.4.2對作業活動的安全負責,負責落實施工輔助機具、材料、設備、人員,按許可證的要求做好作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4.4.4.3把所有的危險及安全預防措施告知所有與此項作業相關的員工,負責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4.4.4.4督促、檢查、指導相關作業人員嚴格按照許可證要求進行作業;
4.4.5 作業監護人職責:
4.4.5.1 熟悉作業情況并懂得操作和使用滅火器材,熟悉報警和緊急關斷要求;
4.4.5.2 準備應急器材,對作業現場進行不間斷的守護和監視;
4.4.5.3對作業現場周圍至少5m范圍內(包括任何隔墻或障礙物的另一邊)進行檢查;
4.4.5.4及時糾正施工人員的.違章和不規范行為;
4.4.5.5發現異常情況時要求施工人員立即停止作業;
4.4.5.6提醒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注意存在的風險或環境影響。
4.4.6 作業人員職責:
4.4.6.1 具有相關的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和技術素質;
4.4.6.2懂得使用現場防護和必要的應急設備,掌握安全環保措施;
4.4.6.3 對作業場地進行檢查,確保安全良好的工作環境;
4.4.6.4 密切注意作業場地的周圍情況,做到“四不傷害”,如條件發生變化,隨時準備停止工作,并向現場負責人匯報;
4.4.6.5每天工作完成后,及時清理好工作現場。
4.5 作業許可審批單申請、審查和簽發的辦理
4.5.1提出申請:
4.5.1.1 需要辦理作業許可證的危險作業,在進行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查看現場和環境狀況,確認進行何種許可作業后,填寫《作業許可審批單》,提出作業許可申請;
4.5.1.2 根據作業許可的類型,填寫《作業許可審批單》內容;
4.5.1.3 作業許可證上應明確作業內容、作業起止時間、作業地點、直接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負責人、簽發人等內容。
4.5.1.4 申請者應在“作業起止時限”欄內注明作業的大致起止時間。根據作業許可審批單規定的時限要求(特殊情況具體確定),若超過時限,作業許可證自動作廢,應重新辦理。
4.5.2作業許可審批單的審查、簽發
4.5.2.1作業許可審批單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簽發,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負責對許可證進行審查;
4.5.2.2審查者接到申請人的作業許可證申請后,應對所申請的作業許可內容和安全措施進行審查和確認(包括到現場察看),有問題時,及時提出并整改;
4.5.2.3審查者在確認符合要求后,交相應的領導簽發。
4.6.5 危險作業許可的具體實施,按照相應的“作業控制程序”執行。
5.相關文件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低壓帶電作業安全措施的工作注意事項》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6.相關記錄
作業許可審批單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 5
1、《動火安全許可證》為兩聯,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許可證分別以一道、兩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
2、《動火安全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安全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許可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3、動火負責人持辦好的《動火安全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事項后,將《動火安全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4、一份《動火安全許可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許可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許可證》上簽字。
5、《動火安全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6、《動火安全許可證》一式兩份,生產綜合部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許可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7、特殊危險動火《動火安全許可證》和一級《動火安全許可證》有效期為24小時。
8、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
9、《動火安全許可證》的審批: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的單位主管審批簽字,報生產經理終審批準。
(2)一級動火作業《動火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負責人初審簽字后,報生產經理終審批準。
(3)二級動火作業《動火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負責人終審批準。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管理,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審批和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xx市轄區內申請、審核、審批和管理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審核、審批機關應當對辦理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xx市農林局核發。主要農作物常規種的大田用種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五條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由直接組織種子生產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
委托農民或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請。委托其他經濟組織生產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請。
第六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如下要求:
(一)生產常規種子(含原種)和雜交親本種子的,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生產雜交種子的,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二)有種子曬場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種子烘干設備。
(三)有必要的倉儲設施。
(四)經xx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2名以上,專業種子生產技術人員3名以上。
第七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注明。
(二)種子質量檢驗人員和種子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
(四)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五)種子曬場情況介紹或種子烘干設備照片及產權證明。
(六)種子倉儲設施照片及產權證明。
(七)種子生產地點的檢疫證明和情況介紹。
(八)品種審定證書,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提供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品種轉讓合同。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還應當提供農業轉移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九)種子生產質量保證制度。
第八條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核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生產地點、晾曬烘干設施、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進行實地考察。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三)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機關并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第九條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注明許可證編號、生產者名稱、生產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發證機關、發證時間,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品種、地點、有效期限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x)農種生許字(xx)第x號”,第一個括號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號內為年號,號碼為順序號。品種是指批準生產的'所有作物種類和品種。地點可以明確到區縣及鄉(鎮)。有效期限為3年。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應當注明。
第十條在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許可證注明項目變更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種子生產許可證期滿后需申領新證的,種子生產者應在期滿前3個月,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和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予和常規優質油菜商品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xx市農林局核發。市、區轄(指徐匯、長寧、普陀、楊浦、閘北等區)種子經營單位和個人,由xx市農林局核發。其他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xx市農林局審核,農業部核發。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金額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種子公司的經營許可證,可以向xx市農林局申請審核,報農業部核發。
第十二條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二)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檢測儀器配備應達到一般腫又柿考煅榛?溝謀曜計量儀器必須通過計量部門檢測合格。
(三)有2名以上經xx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四)有成套的種子加工設備和1名以上種子加工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以外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二)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應配備開展種子發芽試驗、水分測定、凈度分析等檢驗項目的必要儀器,計量儀器必須通過計量部門檢測合格。
(三)有1名以上經xx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申請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以上。
第十五條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公司,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如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
(二)有育種機構及相應的育種條件。
(三)自有品種的種子銷售量占總經營量的50%以上。
(四)有穩定的種子繁育基地。
(五)有加工成套設備。
(六)檢驗儀器設備符合部級種子檢驗機構的標準,有5名以上經xx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七)有相對穩定的銷售網絡。
第十六條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注冊資本驗資證明。
(三)種子檢驗人員、貯藏保管人員、加工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四)種子檢驗儀器、加工設備、倉儲設備清單、照片、計量合格證書及產權證明。
(五)種子經營場所照片。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還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種機構、銷售網絡、繁育基地照片或說明。
(二)自有品種的證明。
(三)育種條件、檢驗室條件、生產經營情況的說明。
第十七條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程序:
(一)申請者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名稱登記,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名稱核準通知書”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核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重點核查申請者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對經營場所、加工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進行實地考知。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三)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機關并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當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四)申請者持審批通過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的第3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再憑《營業執照》向審批機關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以及種子經營者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二)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其他經營者代銷種子的,應當在其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內委托,并到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由xx市農林局制作的《代銷種子委托書》,按《代銷種子委托書》的格式如實填寫。
(三)種子經營者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辦理或變更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許可證編號、經營者名稱、經營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請注冊資本、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發證機關、發證時間,種子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x)農種經許字(xxxx)第x號”,第一個括號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號內為年號,號碼為順序號。經營范圍按作物種類和雜交種或原種或常規種子填寫,經營范圍涵蓋所有主要農作物或非主要農作物或農作物的,可以按主要農作物種子、非主要農作物種子、農作物種子填寫。經營方式按批發、零售、進出口填寫。有效期限為5年。有效區域按行政區域填寫,最小至縣級,最大不超過審批機關管轄范圍,由審批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在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許可證注明項目變更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種子經營許可證期滿后需申領新證的,種子經營者應在期滿前3個月,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和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應當將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騙取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由審批機關收回,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對審核、審批機關的決定不服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得到答復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核發許可證的,越權部分視為無效。
第二十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依照本辦法核發許可證的工作中,除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 7
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保企業合法合規運營,規避法律風險,提升企業形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許可證的申請與獲取:詳細規定企業各類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流程、所需材料及獲取條件。
2. 許可證的管理:涉及許可證的有效期管理、變更、延續、更新以及遺失補辦等。
3. 法規遵守與合規性:確保企業經營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防止違法經營。
4. 內部培訓與教育:定期對員工進行相關法規培訓,提高員工的法制意識。
5. 監督檢查與違規處理: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對違反許可證管理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理。
內容概述:
1. 法律法規研究:對涉及企業經營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定期研究和更新。
2. 許可證檔案管理:設立專門的許可證檔案,記錄許可證的獲取、變更、續期等信息。
3. 內部審批流程:制定內部審批流程,確保所有涉及許可證的操作都經過審核。
4. 業務部門協作:與各業務部門密切合作,確保其活動符合許可證要求。
5. 外部溝通協調:與政府部門保持良好溝通,及時了解政策變化,處理許可證相關事宜。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 8
一、總則
(一)為規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核查工作,加強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審查員(以下簡稱“審查員”)的管理,統一審查員的條件、考核、注冊、職責,制定本規定。
(二)審查員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注冊、使用和日常管理,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備案。
二、條件
(一)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所在單位推薦,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專(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車輛相關工作滿3年或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滿2年;
2.中專學歷或助理工程師技術職稱,從事機動車安檢工作滿5年。
(二)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考核合格。
(三)擔任組長的審查員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2.具有較強的現場條件核查技能和豐富的核查經驗。
三、考核
(一)現場條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流程。
(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依據的技術條件和方法標準。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使用的檢測儀器設備的基本性能和適用范圍,有關儀器設備的標準,檢定規程或校準方法。
(五)質量管理的基本理論和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條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四、注冊
(一)經考核合格的人員可以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審查員注冊。
(二)審查員注冊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審查員申請表,見附件1;
2.學歷證明復印件;
3.技術職稱證明復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認合格的申請人員給予注冊,發放審查員證書,見附件7。
(四)審查員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經考核合格,可以繼續申請注冊。
(五)國家公務員不得申請注冊。
五、職責
(一)審查組長職責
安檢機構資格許可審查工作實行審查組長負責制,對核查工作的質量負責。其職責如下:
1.分配審查組各成員工作,合理編制現場核查計劃,嚴格按程序組織策劃現場核查活動;
2.主持召開首、末次會議,組織實施現場核查活動,組織審查組內部會議,討論核查情況;
3.組織完成不符合項的匯總和核查結論的確定,編制現場核查報告;
4.代表審查組與安檢機構溝通和聯絡,妥善處理核查活動中的異常和爭議;
5.協調審查組內各項工作,指導審查員獨立完成任務,并對審查員的工作進行評價;
6.完成與本次核查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7.及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對安檢機構核查的完整資料。
(二)審查組員的職責:
1.在組長的領導下,按分工完成具體的核查工作;
2.向組長匯報現場核查情況,提交有關的核查記錄;
3.參與核查報告的討論和確定;
4.對核查現場所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
5.對分工審查的項目負責;
6.協助審查組長完成其他工作。
六、工作紀律
(一)嚴格遵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審查員守則》,見附件2。
(二)服從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在接受核查等相關工作時,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單位的同意。
七、日常管理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年要對注冊審查員進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收集、匯總安檢機構的'反饋信息,對審查員進行考核;
(二)對審查員現場核查工作質量進行抽查;
(三)對審查員進行年度考核。
八、暫停與注銷
(一)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暫停6個月審查員資格,情節嚴重的注銷審查員資格:
1.不履行審查員職責,未遵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現場核查審查員守則》的;
2.對安檢機構的核查中,一個年度內累計出現2次工作失誤的;
3.無故不服從派遣或在其資格有效期內不參加規定項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4.以權謀私,侵害安檢機構正當權益的,或借機推銷產品和服務項目的。
(二)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從事核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請的,予以注銷。
(三)凡受到2次以上(含)暫停資格的審查員,注銷其審查員資格。
(四)被注銷的審查員,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九、資格的恢復
對受到暫停資格的審查員,在暫停期間對其過錯行為認識深刻,并認真予以糾正的,可在暫停期結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復資格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予以恢復審查員資格。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 9
一、“四新”安全管理規定
1.公司和各單位要抓好新區域開工、新系統投入、新工藝及新設備試運轉期間的安全管理。
2.新區域開工、新系統投入、新工藝及新設備試運轉前,必須由主管部門組織現場隱患排查,兜清所有工藝、環節、工程組織方面存在的隱患及問題,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限期解決,整改不到位不得組織施工或投入使用。同時填報《“四新”現場隱患排查記錄》。
3.新區域開工、新系統投入、新工藝及新設備試運轉第一班,必須由專業部室、區科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員盯一個工作全循環、全過程,指出關鍵點和易發事故的關鍵環節,發現隱患問題及時制定針對性措施,并填寫《“四新”投入首日帶班記錄》,相關人員簽字確認,不準盲目作業。
二、多單位作業場所安全管理
1.各生產、生產輔助單位,無論是正常生產還是停產、檢修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出現交叉作業現象。因工程特殊需要,需要由兩個及以上單位平行或交叉作業時,必須由生產技術部組織相關職能科室及交叉作業施工單位召開現場會和專項措施審評會,充分研究部署平行及交叉作業的安全重點問題。由生產技術部安排安、技、調人員進行跟班安全確認,現場指揮協調。
2.單位內部交叉作業、兩個及以上單位交叉作業或作業環境不良的'工作、工程,要采取專門安全措施,各施工單位均要有專人進行現場盯崗,公司生產技術部負責派人到現場統一指揮施工作業,并通知安管部。由安管部負責指定專人監督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
三、工程交接、開工許可證管理
1.各單位要落實工程交接、開工許可制度,嚴格工程交接管理。所有工程移交必須同步做好技術資料、圖紙和現場標注的安全隱患警示標志移交。如掘進冒頂、采空區、老塘水等。生產技術部在組織工程交接過程中,必須明確基層單位技術資料移交的范圍和移交日期。各技術主管負責部室內部相應技術資料移交工作。技術主管部門要設立《工程資料移交臺賬》,詳細記載資料移交情況。
2.掘進交安裝、安裝交回采,回采交拆除,所有銜接的上下工序必須嚴格按《關于加強“三按”管理組織機構及責任分工的通知》要求的“三按”標準進行施工,全面落實“上道工序為下道工序服務”的理念。生產技術部要按規范的程序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單位交接驗收。達不到“三按”標準的不準移交。工程交接時填寫《唐山開灤林西礦業有限公司“三按”施工管理檢查驗收表》,驗收人員簽字生效。
3.要嚴格落實《唐山開灤林西礦業有限公司關于重申井下施工實行“開工安全許可證”制度的通知》要求,新開工工程要由生產技術部組織現場會,工程涉及的職能科室及生產單位派人參加,經現場勘查沒有較大安全問題的,填寫《唐山開灤林西礦業有限公司工程開工許可驗收記錄》,相關驗收人員簽字生效。
4.生產單位攜《唐山開灤林西礦業有限公司工程開工許可驗收表》及相關資料申請開工許可證,由公司安全副經理簽發后方可開工。
許可作業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我區投資環境,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區范圍內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部門審批的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市場準入等審批事項均納入并聯審批范圍,按照本辦法實施并聯審批。
第二章并聯審批實施部門職責
第三條參與并聯審批的部門為牽頭部門和聯辦部門。凡列入并聯審批范圍的項目實行牽頭部門負責制。
第四條確定區發展和改革局為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牽頭部門;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為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牽頭部門;區工商局為市場準入的牽頭部門。
第五條牽頭部門在并聯審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作本部門牽頭的并聯審批事項流程及一次性告知單;
(二)統一受理和分發申請材料;
(三)組織聯席會議,聯合踏勘,開展會審、會商、會簽等工作;
(四)督促聯辦部門及時作出審批決定,頒發、傳送許可證照;(五)定期向區政務服務中心通報并聯審批實施情況。
第六條聯辦部門在并聯審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牽頭部門提供本部門審批事項的“七公開”內容;
(二)參加牽頭部門組織的聯席會議,聯合踏勘,會審、會商、會簽等工作;
(三)及時作出審批決定,頒發、傳送許可證照;
(四)按照牽頭部門或區政務服務中心的統一安排派遣現場踏勘所需的公務用車。
第七條區政務服務中心在并聯審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并聯審批工作的組織、協調及推進;
(二)負責并聯審批網絡系統運行及維護;
(三)協助區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負責市場準入前置許可的聯合踏勘、聯審及會商等工作;
(四)對并聯審批件實行全程跟蹤,定期向省、市政務服務中心及區政府報告并聯審批的辦理情況。
第八條區監察局負責并聯審批效率及全程監督,及時處理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不正之風或違法亂紀等問題。
第三章并聯審批運行方式
第九條一門受理。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統一受理申請材料后,確定聯辦部門,并組織相關部門窗口預審申請材料,根據聯合審查的結果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符合條件的申請,組織聯辦部門窗口審核材料,其他各部門窗口原則上不再受理申請。
第十條分發材料。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受理申請確定聯辦部門后,應通過并聯審批網絡系統向相關審批部門窗口分發材料。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窗口收到申請材料后同時啟動審批,依法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聯合會審。對同意受理的并聯審批件,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及時組織聯審會議。參加聯審的部門接到會議通知后,派本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出席,重大事項應由分管領導參加;因故不能參加的,應提前向牽頭部門請假,改派其他能夠提出處理意見的人員參加,并在《并聯審批會審意見單》上簽署意見。聯審會議原則上安排在每周二、四上午在區政務服務中心舉行。
第十二條聯合踏勘。需要現場踏勘的,由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告知申請人做好現場踏勘的準備工作,現場踏勘原則上安排在每周二、四上午。個別重大項目和特殊事項,根據項目具體要求及時踏勘。
聯合現場踏勘結束后,參加踏勘的部門在《并聯審批聯合現場踏勘意見單》上簽署意見,當場能做出決定的事項應當場簽署踏勘意見;當場難以做出決定確需組織聽證或專家論證的,按相關要求及時組織論證、聽證,論證、聽證結束后及時簽署踏勘意見。
第十三條《并聯審批會審意見單》及《并聯審批聯合現場踏勘意見單》應作為審批決定的重要依據,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按照有關規定及《并聯審批會審意見單》、《并聯審批聯合現場踏勘意見單》向申請人出具具體明確的審批意見。
第十四條聯合會商。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組織各聯辦部門對并聯審批件中存在的推進難度大、時間要求緊、前置條件不符等問題和困難進行協商審議,根據參會部門的意見向申請人出具具體解決方案、辦法和要求,并報送區政務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限時辦結。各相關審批部門應從收到并聯審批件和材料之日起(如提供的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則從申請人將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送達之日起),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或報批工作。經審查予以審批的,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及時將相關證照、批文上傳至并聯審批網絡系統。上報區政府或上級部門的并聯審批件,由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統一上報;各職能部門應及時和上級部門取得聯系,在規定時限內,將上級部門的審批結果抄告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
第十六條統一出件。并聯審批實施部門辦結后,將相關證照、批文以及收費憑據等移交并聯審批牽頭部門窗口,由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通知申請人領取證照或批文。
第十七條資料管理。并聯審批件辦結后,相關資料按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一)前置審批部門的申請材料,由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移交前置審批部門窗口歸檔保存;
(二)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的申請表單、繳費單據存根等,由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移交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窗口歸檔;
(三)申請人提供的多個并聯審批實施部門共同需要的原始紙質申請材料,由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統一保存;其他實施并聯審批的部門窗口確有存檔需要,可復印相關資料,于申請人領取證照時補蓋相關印章;
(四)《并聯審批會審意見單》、《并聯審批聯合現場踏勘意見單》由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統一保存。其他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需要使用時,到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提取。
第十八條項目在審批過程中因申請人或其他原因終止的,各職能部門應及時和申請人及上級部門取得聯系,并將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至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項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況變化,需要進行較大調整的,應按原審批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并進入二次申請程序。項目終止或需要調整的,由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書面告知區政務服務中心項目終止或需要調整的原因。區政務服務中心及時向省、市政務服務中心報告,并處理并聯審批網絡系統中的審批件。
第十九條對符合本區重大招商項目“綠色通道”的事項,牽頭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立即將審批件列入本區重大招商項目“綠色通道”辦理程序,確定專人負責,協助全程辦理。
第四章并聯審批工作流程
第二十條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及技術改造投資事項的并聯審批流程。
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及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并聯審批共分為五個階段:
(一)項目提出階段
區發展和改革局并聯審批窗口及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并聯審批窗口分別受理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及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申請,及時辦理備案和招標方案審核手續,并根據項目投資范圍確定是否進入并聯審批程序。
(二)項目可研深度階段
對符合開展并聯審批的備案類項目和核準類項目,由區發展和改革局并聯審批窗口及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并聯審批窗口發放辦事流程和一次性告知單,并通過并聯審批網絡將申請人材料分發到相關職能部門并聯審批窗口。
區國土資源分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環保局窗口在規定時限內(以材料送達之日起)分別做好建設用地、建設項目選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預審、審批工作,審批權限在省市級以上對口部門的,應提前做好和上級部門的溝通工作,將報批資料的電子文檔上傳至并聯審批網絡,并將報批時間及報批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
(三)項目初步設計深度階段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并聯審批窗口做好項目初步設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預審;區交通運輸局并聯審批窗口做好建設交通項目初步設計的預審、交通項目施工圖的預審及和上級部門的溝通工作,將報批資料的電子文檔上傳至并聯審批網絡,并將報批時間和報批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并聯審批窗口做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施安全設計、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預審及和上級部門的`溝通工作,將報批資料的電子文檔上傳至并聯審批網絡,并將報批時間及報批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
(四)項目開工深度階段
同意上報的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和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并聯審批事項,區國土資源分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務局等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爭取上級部門施工許可的盡早審批。當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下發后,相關職能部門并聯審批窗口應于當日發給申請人,并抄告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復印件);
(五)項目竣工驗收階段
權限在區本級的竣工驗收由相關職能部門統一組織現場驗收,參加竣工驗收的部門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上簽署意見。
權限不在區本級的竣工驗收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依法無需前置審批的市場準入并聯審批工作流程。
(一)區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統一受理并對形式要件進行初步預審合格后,在并聯審批網絡系統中向各相關部門窗口分發申請材料,區公安分局、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等部門窗口同步做好印章刻制、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等事項的準備工作。
(二)實施并聯審批的部門窗口在并聯審批網絡系統中辦結后,各相關部門將審批證照送達區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由區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通知申請人領取證照。
第二十二條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市場準入事項的并聯審批:
(一)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后,到區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提出申請。區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根據其經營范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前置審批的相關要求,并書面告知區政務服務中心前置許可的相關部門。
(二)服務前移。區政務服務中心收到區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前置許可的部門清單后,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完成實地勘察、指導等事前服務,參加現場踏勘的部門應在《并聯審批聯合現場踏勘意見單》上簽署意見并說明理由。區政務服務中心應于當日將前置許可《并聯審批聯合現場踏勘意見單》反饋到區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
(三)信息共享。經審查予以審批的,各前置審批部門窗口應將相關證照、批文于當日發給申請人,并及時上傳至并聯審批網絡系統。對前置審批部門表示“同意”的,區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設立登記;對表示“不同意”的,區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按前置審批部門意見進行整改重新申請的,再次啟動并聯審批程序。
(四)完成前置審批后的市場準入并聯審批事項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工作流程辦理。
第二十三條市場準入事項的前置許可權限屬市或市以上部門審批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各職能部門窗口應及時在并聯審批網絡系統中出具初審意見。同意上報的項目,各職能部門應積極爭取上級部門盡早審批,當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下發后,相關職能部門窗口應于當日發給申請人,并將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的電子文檔上傳至并聯審批網絡系統。其他程序由區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牽頭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工作流程辦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條其他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行政許可服務事項參照本辦法實施并聯審批,由區政務服務中心統籌安排會商、會審、會簽事宜。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區政務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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