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的制度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執法的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執法的制度1
1、目的:
建立安全檢查內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及時發現問題,有效進行改進
2、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3、責任者:
公司各車間、部門
4、程序:
安全檢查內容
查思想:對安全生產的認識,責任心;忽視安全的思想有否克服,出了事故是否從思想上認真吸取教訓。
查領導:是否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堅持安全和生產“五同時”,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執行情況,出了問題能否嚴肅處理,落實整改措施。
查制度:查公司制定的各項制度執行情況,有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現象,有無制定車間部門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執行情況。
查生產工藝和職工操作:各種原料是否按規定投入,各單元操作是否按規定操作,操作原始記錄是否如實記錄。
查設備:機械、儀表、廠房、通道、安全裝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狀況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齊,職工勞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暢通。
安全檢查形式
公司級安全檢查,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各職能部門參加,檢查出的不安全隱患由安全部負責匯總,分別提交有關部門、車間整改,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
部級安全檢查,由部安全主管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對發現問題立即安排整改,并把檢查情況和整改落實情況報安全部。
車間級安全自查,由車間主任、部門領導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每月至少二次,檢查情況報部安全主管。
班組級安全檢查,由班組長負責進行,每周一次,檢查情況報車間、部門領導。
安全文明生產考核檢查,由安全文明生產檢查考核小組負責進行,每月至少二次,檢查情況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車間進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各專業性檢查,由各職能部門領導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檢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季節性檢查,應針對不同季節有針對的進行檢查,又分管的職能部門領導負責組織檢查,檢查情況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經常性檢查:各級領導干部和職能人員都必須結合自己的業務,深入生產現場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即時指出。每個班組都必須嚴格進行安全交換班檢查,不馬虎、不走過場,當面講清、交換班記錄完整。
臨時性檢查:緊急情況下的搶修、大修項目的開工、長期不用設備開車、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的投產,都應進行臨時性的安全檢查,該項檢查由主管職能部門、車間、班組分別負責進行。
檢查后的整改
要狠抓安全檢查隱患的整改。對檢查發現的不安全隱患,由制造部和有關職能部門制訂整改方案、方法,做到“四定”即:定項目、定時間、定責任人、定實施監督復核人。
在隱患整改中做到“三不推”,即班組能整改的不推車間、部門,車間、部門能整改的不推公司,今天能整改的不推到明天整改。
在隱患整改中防止流于形式。對不按時完成整改任務的,對責任人采取經濟處罰,并在安全生產考核時加倍扣分。由此造成事故的由責任人承擔一切后果,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為把安全事故徹底消滅,以減少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制定工地定期安全檢查制度:
1、每旬底為工地的定期安全檢查日。
2、安全檢查參加人員有工程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班組長、材料員、機電工等。
3、檢查資料:
①工地的各種安全制度是否有落實。
②工地的班組安全記錄。
③工地班組使用的勞力是否有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是否有勞務證。
④特種工種是否持證上崗。
⑤工地用電是否有亂拉亂搭現象。
⑥工地的施工機械設備是否完好齊全,制動的是否靈敏。
⑦各安全設施是否按工程進度及時搭設并且及時辦理驗收手續。
4、隱患整改:對定期檢查的隱患由施工員負責提出隱患整改措施安全組織落實,工程負責人供給資金和勞動保證,定時間限期完成并做好整改記錄。
執法的制度2
為了進一步貫徹《義務教育法》第七章長五十六條之規定:“必須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得到法律保障。”特制定我鎮入學執法保護制度。
一、凡年滿十二周歲的適齡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九年)的義務教育。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三、父母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經教育不改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四、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使用童工,對招用適齡兒童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罰款。
五、學校要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學生。
六、嚴禁對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后果嚴重,阻礙入學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其父母和監護人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
執法的制度3
第一條為了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規范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交通運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全縣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不當或不作為,向所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投訴或舉報。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行為,包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針對特定的當事人就特定事項作出的具體處理或對特定的爭議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以不特定的相對人或一般管理事項為對象制定普遍性行為規范的抽象行政行為。
第三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受理轄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來信、來訪、來電等方式向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投訴舉報:
(一)認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制訂的規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損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
(二)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不服的;
(三)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四)認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侵犯其法定經營自主權的;
(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照,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拒絕頒發、不予答復或拖延超過法定期限的;
(六)認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七)認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八)發現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未持有有效證件或不出示證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蠻執法、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已經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并被受理的,不再受理投訴舉報。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投訴舉報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
(二)有具體請求事項和事實依據;
(三)屬于可以投訴舉報的范圍;
(四)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執法機構、人員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來訪投訴舉報時,應當填寫《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登記表》;對以來電、來信方式投訴舉報的,由所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人員填寫《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登記表》。
第八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申請之日起5日內,分別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投訴舉報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訴舉報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告知投訴舉報人向其他部門反映或者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
(三)投訴舉報內容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告知投訴舉報人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堅持投訴的,予以受理。
第九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后,應立即組織調查。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
第十條在調查處理投訴舉報案件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制發《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整改通知書》。
(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授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或人員擅自行使行政執法權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縣、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擅自委托有關組織行使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權的;
(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具體行為違法或者不適當的;
(四)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不履行的;
(五)不文明執法或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條接到《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整改通知書》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改正,并將改正情況自接到《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整改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送所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逾期不改正的,由所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經本局領導批準后作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
第十二條各交通部門法制工作機構發現有關執法單位或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其他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投訴舉報案件調查處理后,應當制作《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結案通知書》,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具體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行投訴舉報處理決定的;
(二)拒絕、阻撓投訴舉報調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三)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拒絕或故意拖延履行的;
(四)對投訴舉報人員或調查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十五條投訴舉報案件被確認錯案或執法過錯的,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宣漢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宣漢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執法的制度4
一、為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保證行政執法的公開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局屬執法機構、委托執法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
三、本制度所規定的公示,是指各執法機構對本機構的職責范圍、工作流程、行政執法決定、(重點是行政許可決定)以及監督途徑、舉報電話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會公開。
四、涉及以下行政執法行為的執法依據、法定標準、執法流程、執法決定應予公開: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收費;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檢查;
(五)行政處罰;
(六)行政確認;
(七)其他應予公開的行政執法行為。
涉及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公示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
五、借助媒體、公開欄等各類載體公示,以規范性文件和圖板的形式為主.并積極在網站上進行公示。
六、執法依據、法定標準、執法流程、執法決定發生變化時,公示的內容應隨時調整,并及時更新。
七、各執法機構均應按要求建立和實施公示制度。應當公示而未按規定予以公示的,按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追究執法責任。
八、監督舉報電話:
執法的制度5
近年來,我國稅收制度改革不斷深化,稅收征管體制持續優化,使稅務執法機制和制度不斷健全和完善。但在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體制改革中,稅務執法機制和制度的建設仍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稅務執法機制和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法定原則仍未健全。一方面,18個稅種中仍有稅種為暫行條例,暫未上升為法律。稅收立法任務繁重復雜,實施暫行管理條例的稅種,權威性不高,規定簡單,規章條例交錯重疊,這無疑給給稅收執法帶來了困難。另一方面,非稅收入管理體制仍未健全。政府非稅收征管職責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項目越來越多,但是各項“非稅收入”在劃轉稅務部門后,稅務局只是擁有簡單的“收錢”的權力,而且全國各地在各項“非稅收入”的征收標準上也難趨統一。
(二)部分稅務執法行為缺少規范化,未依法依規征稅征費。一方面,對于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由于未真正掌握政策的關鍵,導致未落實到位,從而使稅收紅利未真正地帶給納稅人。一方面,稅務系統實行雙重管理體制,由于地方政府既定的稅收任務,導致征收“過頭稅費”的行為,損害了企業肌體健康,摧毀經濟穩固發展的基石,埋下更大隱患。一方面,在稅務執法活動中,稅務干部貪圖方便、省事,未嚴格履行稅收執法相關制度,使執法行為存在紕漏。不僅損害了納稅人在稅收執法中的正當權利,也損害了稅務干部在納稅人中的良好形象。
(三)稅收執法標準區域化給經濟跨區域式發展帶來了困擾。一方面,當今區域間經濟融合越來越深,跨省市間的貨物、勞務、服務流動性日漸增多,不同省市的納稅主體面對異地不同稅收政策、執法標準,會有不同程度的困擾,這種困擾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便捷”納稅的初衷。另一方面,企業主體在辦理涉稅涉費事宜中,面對本地和異地不同的稅收征管系統,面對繁瑣的程序,這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只跑一次腿”的原則。
二、完善稅務執法機制和制度的措施
(一)健全稅費法律制度。一方面,實現所有稅種、費種的設立、征收、管理等均由法律規范的時機已經成熟,要全面推行稅費法定原則,加快推進現行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使各項稅費的征收有法可依。一方面,對于劃轉稅務部門的各項“非稅收入”,在現行平穩劃轉的同時,要建立“非稅收入”征收的相關法律制度,細化相關的征收規范,使各項“非稅收入”的征收在核定部門和稅務部門之間更好的協調和運轉。既要確保核定部門“非稅收入”的數額準確,又要確保繳費人能在法定期限內足額的繳納。
(二)嚴格規范稅務執法行為。一方面,堅持依法依規征稅收費,做到應收盡收。稅種、費種的設立,稅率、費率的確定和稅費征收管理基本制度只能有法律規定,在稅收工作中嚴禁任何征收“過頭稅費”的行政命令,始終恪守依法依規征稅收費的底線思維。一方面,在當前減稅降費大環境下,稅務干部要認真領會減稅降費的內在精神和政策本質,使稅收優惠能夠真正地惠及到每一個納稅人。一方面,稅收執法活動作為一項日常工作,即要確保執法程序的正當、公開,又要確保執法結果有力度和溫度。嚴格遵守執法程序,確保納稅人合法權益,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
(三)加強稅務執法區域協同。一方面,擴大跨省經營企業全國通辦涉稅涉費事項范圍,使跨省企業在經營之余,無任何涉稅稅費事項辦理負擔,進一步促進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一方面,統一區域行政處罰標準,制定區域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稅務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形成統一的執法尺度,做到相同情形相同處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打造更加穩定公平透明的營商環境、推動區域一體化高質量發展。
執法的制度6
第一條、為落實部門執法責任制,規范行政行為,做到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正確發揮行政職能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過錯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條、追究過錯責任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法規、規章為準繩;
(二)實事求是,有錯必究;
(三)責任追究與過錯程度相適應;
(四)堅持究責與糾錯相結合;
(五)及時、準確、適當、公正、公開。
第四條、對有下列行為過錯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責任: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違法作為或違法不作為給國家或管理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
(二)未按規定程序受理和查處舉報案件,造成極壞影響或經濟損失的;
(三)與管理相對人惡意串通、唆使或協助其曲解、規避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貪污受賄,收取索要管理相對人財物的;
(五)玩忽職守,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給國家和集體利益造成損害的;
(六)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故意阻礙、刁難管理相對人,給生產經營活動造成損失的;
(七)因侵權、報復、違法實施處罰,引起行政訴訟,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
(八)其它執法過錯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責任。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過錯行為后果的;
(二)主動呈報過錯并接受組織查處的;
(三)受他人脅迫造成行為過錯的;
(四)配合組織調查追究過錯有立功表現的;
(五)情節輕微和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責任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索賄受賄、報復陷害等造成違法處罰的;
(二)過錯經兩次以上糾正但仍犯類似執法過錯的;
(三)由于執法過錯造成行政復議或訴訟,導致敗訴賠償的;
(四)違法執法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執法過錯后,又不采取積極補救措施,造成經濟損失的;
(六)其他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七條、責任形式及種類
(一)行政責任: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二)民事責任:因執法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害引起訴訟、賠償的,視責任人的過錯程度及情節,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賠償費用,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員的領導責任。
(三)刑事責任:執法過錯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后果,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條、工作程序:經當事人申訴、群眾舉報、有關部門轉來和內部檢查等渠道發現執法過錯案件,經調查屬實后,由局務會議集體研究做出最后處理決定。
第九條、被處理人對處理不服,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向人事、監察部門申訴,但申訴期間,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執法的制度7
一、為及時掌握全某地纖維質量行政執法情況,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規范執法統計報告及信息反饋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局稱統計報告是指某某纖檢局和某地局要求本局定期或不定期報送的執法報表;信息反饋是指在進行纖維質量日常監督檢查、執法辦案中發現的問題、重大案情及執法中有關工作動態。
三、本局行政執法的統計報告及信息反饋工作由稽查室負責。
四、我局在纖維質量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的問題應填寫信息反饋單及時反饋給局長。必要時向分管局長匯報,研究意見予以處理。
五、執法人員在執法辦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執法工作動態,應及時反饋給局長,由業務室提出分析意見,由分管局長或其召集有關人員研究解決。重大事項應由局長向分管局長報告,由分管局長或其召集有關人員研究解決。
重大案情應及時向分管局長或局長直接報告,以便及時安排查處。
六、本局實行案情通報制度。辦案人查處的違法案件,認為在全某地范圍內有進一步查處的必要,經分管局長同意,應及時向全某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報,并部署查處工作。
執法的制度8
第一條、為監督本局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和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昆山市財政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執法的投訴受理范圍:
(一)認為本局執法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執行不合法、不適當的;
(二)認為本局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或不按照規定程序行政執法的。
第三條、凡已進行行政復議或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對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結果不服而投訴的,不予受理,其投訴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條、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由預算科受理,在核實和調查后,報局財政法制宣傳和依法理財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出處理決定,并通知有關執法機構執行。
第五條、對投訴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搪塞、推諉或刁難,對口頭投訴,受理單位應作規范的記錄,所有的投訴要登記整理入卷。
第六條、受理的追究行政執法過錯及要求賠償的投訴案件,由領導小組作出處理決定,并按照《昆山市財政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和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局各執法機構要根據領導小組的決定認真辦理投訴案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投訴人,并報局財政法制宣傳和依法理財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本制度由局財政法制宣傳和依法理財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執法的制度9
為了保證局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及時研究和解決全局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局建立行政會議制度。
一、局長辦公會議
局長辦公會主要傳達上級的重要會議精神和重要指示,交流通報情況,研究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工作決策。局長辦公會議成員由局長、副局長、調研員和副調研員組成,必要時請其他干部列席。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托的副局長召集并主持,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通常安排在月底或月初。
二、局務會議
局務會主要是傳達學習上級會議和指示精神,聽取工作情況匯報,研究部署工作,協商解決問題。局領導班子成員和各中隊、科負責人作為局務會議正式與會人員,并根據議題需要,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局務會議由局長或受局長委托的副局長召集并主持,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通常安排在星期一上午。
三、局干部會議
局干部會議主要傳達學習上級會議和指示精神,動員部署和講評工作,通報涉及干部切身利益的相關情況。局干部會議必要時可請其他工作人員列席。局干部會議由局長或受局長委托的副局長召集并主持,原則上每半月召開一次。
四、總結表彰會議
總結表彰會議主要是總結工作、表彰先進、部署下步工作。總結表彰會議視情確定參加人員。總結表彰會議經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同意,全面性總結表彰會議由局長或受局長委托的副局長召集并主持,專項性總結表彰會議由具體牽頭的局領導召集并主持。總結表彰會議根據階段性工作、年度工作和專項性工作需要召開。
五、內部事務協調會議
內部事務協調會議主要是協商處理局內部工作關系,研究內部行政事務、后勤保障服務及干部職工生活福利等工作。內部事務協調會議由分管局領導和各科、各中隊負責人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由分管局領導確定會議內容、開會時間,并召集和主持。
六、工作碰頭會議
工作碰頭會議主要是及時了解掌握工作動態,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保證局領導統籌全局。工作碰頭會由局長、副局長和科、中隊負責人組成,其他局領導視情參加。工作碰頭會由局長或受局長委托的副局長召集并主持,原則上每個工作日上班時召開。
以上行政會議參加人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經同意后方可不參加會議;行政會議必須有準確、完整的記錄,記錄由會議主持人指定專人負責;行政會議做出的重要決定,根據實際需要由主持人決定是否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指定的記錄人或相關人員負責草擬,報會議主持人審定下發執行;全局人員對各種行政會議確定的事項要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各種會議記錄是反映實際工作的依據,必須存檔,妥善保管。
執法的制度10
第一條為加強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證各項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宣漢交通運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上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對下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的法制、監察機構在本級交通行政管理機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協調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的其他工作機構和受交通行政部門委托的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規定,負責組織實施相關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
(二)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五)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
(七)行政執法中認定的事實是否準確;
(八)行政執法中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是否正確;
(九)行政復議工作的開展情況;
(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四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調查了解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一年后,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規定向上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報告實施情況,包括配套文件的制定、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
(二)審查下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按規定備案的規范性文件;
(三)對下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情況進行檢查;
(四)依據《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職責,受理行政復議案件,糾正下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五)審查下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吊銷證照、責令停業整頓、5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規定報上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備案;
(六)審查下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行政賠償案件。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行政賠償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決其作出行政賠償的案件,應當按規定報上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備案;
(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在職權范圍內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對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處理:
(一)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責令發布單位予以撤銷;
(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內容超出制定部門職權范圍的,責令發布單位限期修改;
(三)對現場執法活動中存在明顯違法行為的,監督部門和監督檢查人員應予以制止;
(四)對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責令其限期改正;
(五)對不履行或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履行;
(六)執法文書不規范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七)行政賠償決定中不屬于國家賠償法確定的行政賠償范圍,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不合理、賠償費用支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八)認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賠償判決有申訴必要的,督促其提起申訴;
(九)作出行政賠償后未及時追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經濟和行政責任的,督促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條在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下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有行政執法過錯的,應當依照《宣漢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對過錯責任人追究責任。
第七條被監督檢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按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將規范性文件備案的;
(二)不按期報告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的;
(三)不按規定將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的;
(四)不按規定將行政賠償案件備案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
(六)拒不執行或無故拖延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規定的;
(七)妨礙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監督檢查人員對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當場予以記錄,由監督人員和被檢查人員分別簽字。管理相對人舉報現場執法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監督人員應當及時收集證據。
第九條要求被檢查單位和執法人員限期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部門應當下達《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整改通知書》;依法變更或者撤銷違法或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應當下達《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
第十條被檢查單位和執法人員對監督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監督檢查單位提交申述報告,但不得拒絕執行監督決定。
第十一條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中,監督檢查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索賄受賄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宣漢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執法的制度11
為了加強對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行政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依法行政職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1、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失職行為;
2、無法定依據或者超過法定種類、幅度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3、違反法定程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4、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檢查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行為;
5、對罰沒款、罰沒物品違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6、利用職務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務,情節輕微的行為;
7、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其他行為。
二、因行政案件承辦人員過錯導致處罰決定錯誤或者顯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三、因行政案件審理組織過錯導致作出錯誤處罰決定的,行政案件審理組織成員應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四、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執法機構的責任人過錯導致作出錯誤處罰決定的,該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執法機構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五、兩人以上共同行為導致的行政執法過錯,依其過錯的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六、因檢驗、檢定人員過錯導致處罰決定錯誤的,檢驗、檢定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七、違反上述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吊銷行政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工作崗位;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因行政執法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金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執法的制度12
一、為落實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使全體衛生執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根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執法過錯指執法人員或執法機構(含法規授權和委托執法機構)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給行政機關或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三、本制度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追究與過錯相適應的原則。
四、委托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其違法和不當執法行為一律追究過錯責任。
五、委托執法機構應結合實際,根據本制度制定具體的過錯追究辦法。
六、過錯追究的范圍
(一)在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責任人的過錯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2、受理不開具回執的;
3、申請資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補充事項,或者首問未能清楚告知申請具體要求的;
4、不予受理、許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5、無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實施許可的;
6、不依照規定程序,或者非法設立許可程序實施許可的;
7、超越權限實施許可的;
8、未在規定或者承諾時限內完成許可事項的;
9、違法收取許可費用的;
10、違法委托其它組織代行許可管理權的;
11、違法準許其它組織從事許可代理活動的;
12、不公開許可結果的;
13、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許可,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本部門許可事項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門的;
14、其它違反許可工作規定,貽誤許可工作或損害許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二)在實施衛生行政處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改變處罰幅度的;
3.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4.使用、丟失、損毀、擅自處理罰沒財物的;
5.違反有關規定,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其它組織造成損失的;
6.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未依法告知被處罰人法定救濟權利和途徑的。
(三)在實施衛生行政強制措施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
1.無法定依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2.違法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滯留等強制措施的;
3.使用、丟失、損毀、擅自處理暫扣財物的;
4.違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時限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5.違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
七、過錯責任的承擔
(一)未經審核,批準,直接作出行政行為;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具體行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導致執法過錯后果發生,承辦人員負直接責任。
(二)對承辦人員的過錯,審核人和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發現,或發現后不予糾正、導致執法過錯后果發生,除承辦人員負直接責任,審核人員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領導責任。
八、過錯責任承擔方式
(一)執法過錯屬一般過錯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獎金,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二)執法過錯屬嚴重過錯的調離工作崗位。
(三)執法過錯屬特別嚴重的,調離工作崗位,給予行政處分。
九、執法機關及委托執法機構應設執法過錯追究機構。
執法過錯追究機構由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紀檢、監察、法制、人事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辦事機構由紀檢、監察、法制部門組成,具體受理投訴、舉報,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執法的制度13
行政執法工作情況自查報告各位代表:根據縣人大常委會的部署,我局于8月中旬開始著手開展縣人大代表評議我局行政執法的準備,并對20xx年1月以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了全面回顧,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文體行政執法評議的各項準備工作
縣人大常委會組織人大代表對我局進行行政執法評議,是對我們文體行政執法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一次全面監督和檢查,體現了人大代表對我縣文化體育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一)思想上高度重視。
對于這次人大行政執法評議,我們根據縣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在年初就擺上了重要議事日程,在局系統會議上進行過專題部署落實。在接到浙象人大[20xx]23號《關于組織縣人大代表評議縣公安局、建設局、文體局、海洋漁業局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后,我局又專門召開了黨政班子聯席會議進行研究,并把這項工作列為一段時間內的中心工作。
(二)組織上保障有力。
我們專門建立了由局長任組長,班子成員和縣體育中心主任為副組長,機關科室、局屬單位及局工、青、婦組織負責人為成員的文體局行政執法評議“迎評”工作領導小組,構建了上下聯動、系統互動的組織保障體系。同時,明確了分管領導和聯系、責任科室。在此基礎上,我們根據評議工作意見和調查組的要求,及時制訂并行文下發了《縣文體局行政執法評議“迎評”工作方案》,對行政執法評議“迎評”工作指導思想、行政執法評議的'內容及時限、行政執法評議和“迎評”工作的方法步驟進行了明確。
(三)行動上落實到位。
按照“迎評”工作方案,我們對各項安排有計劃、有組織、有重點地予以了落實。一是于8月20日召開了系統動員大會,進一步統一對評議工作的思想認識,增強參與評議活動的積極性和自覺性。二是竭力協助、配合縣人大常委會行政執法評議調查組的工作,在調查組座談了解、實地走訪等過程中給予了力所能及的協作和服務。三是廣開言路,抓好自查自糾。實地走訪了全縣18個鄉鎮(街道)的人大,并向局行風監督員及有關縣人大代表分別發放局機關和縣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征求意見表,從不同角度、不同方面收集意見和建議。對走訪了解和問卷反饋的情況作統一梳理歸納,認真分析,進一步找準問題,剖析原因。針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我們及時召開班子會議,認真研究對策,制定整改措施,做到邊查邊改、未評先改。9月7日晚,我局聯合公安、工商等職能部門,對中心城區夜市非法音像攤點開展集中清查,當場查獲并收繳盜版光碟400余張,一定程度上震懾了非法攤點和游商,同時有效規范了我縣音像市場秩序。
二、20xx年以來文體行政執法工作情況
近兩年來,我局在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文化、體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在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依靠系統全體干部職工的努力,內強基礎,外樹形象,依法治文治體,使我縣文體事業有了一定發展,文體綜合實力有所增強,文體法治環境逐步形成。
1、加強干部職工法律素質教育。
我們把文化體育法律法規的學習列入機關政治學習的重要方面和“四五”普法的核心內容,并加大宣傳力度,營造系統上下“人人學法、人人知法、人人用法”的良好氛圍。同時,在文化市場管理稽查人員中開展“周一學法日”活動,定期組織執法人員集中學習有關文化體育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交流執法程序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及執法業務知識。積極參加上級舉辦的各類行政執法培訓,通過考試持證上崗,不斷提高執法辦案人員的素質。
2、深入推行政務公開制度。
一是堅持把文體市場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程序、條件、收費依據和標準、辦理時限等方面的內容,公布予眾,制度上墻,提高透明度,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還聘請了18名行風監督員,對工作人員進行紀律監督。二是強化便民服務中心文體窗口建設。把文體市場所有審批、核準、備案項目納入縣便民中心文體窗口,實行“一站式”服務,實現“陽光”操作。三是以《行政許可法》實施為契機,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全面清理。目前我局擬保留許可事項25個,撤銷9個,廢止行政許可規定15個,保留行政收費事項41個,目前正報縣政府審批中。四是進一步嚴格工作規范。
執法的制度14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總結
總結就是把一個時間段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及得到的經驗和教訓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總結的書面材料,通過它可以全面地、系統地了解以往的學習和工作情況,不如我們來制定一份總結吧。如何把總結做到重點突出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總結,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近年來,嚴格落實法治工作相關要求,深入推進氣象法治建設,認真貫徹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確保執法過程公平公正公開,推動氣象部門行政執法工作規范化,不斷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一、工作落實情況
(一)嚴格實施執法公示制。一是強化事前公開。梳理完善了市氣象局權責清單,明確了職責、權責、依據、程序等內容。制作了行政執法流程圖并及時公示。重點圍繞“雙隨機、一公開”,推動行政執法工作深入開展,每年年初制定隨機抽查聯合檢查計劃和隨機抽查檢查計劃,建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檢查對象名錄等,明確抽查內容和方式,通過統一平臺向社會公布。二是強化事中公開。嚴格執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工作要求,在執法活動中主動出具行政文書,并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三是強化事后公開。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相關單位,按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及時將結果進行公示。
(二)積極推進執法全過程記錄制。重點采用文字記錄、手機照片、執法記錄儀錄像等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全程記錄并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做好現場檢查筆錄記錄工作。
(三)開展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全面落實法制審核工作,成立并及時調整市局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領導小組。重大執法決定先經法制審核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請領導再次審核后下達決定。同時,對重大復雜疑難法律事務,多方征求法律顧問、市司法局等相關意見建議再下達決定。
二、存在的問題
一是三項制度的內容還不夠完善。二是在實施三項制度上不夠規范,執法全過程記錄方面資料的記錄、保管等還有所欠缺。三是執法公示方式和渠道略顯單一。四是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方面,缺乏相應培訓,法制審核人員法律專業知識不強,法律素養不高。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根據省最新出臺的三項制度,結合我局工作實際,調整完善三項制度的內容,以制度管人、管事,促進執法行為規范。二是進一步細化明確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內容、范圍、程序、方式,規范執法制度建設。三是積極探索對行政執法事前、事中、事后的公示渠道,豐富公示途徑,發揮微信等新媒體作用,強化公示效果。四是不斷總結經驗,嚴格落實“三項制度”,加大對法治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針對法制審核人員進行重點培訓,提高對法律法規政策的把握和運用。
執法的制度15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監督,根據《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5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內報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部直屬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備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業務司局和體改法規司)備案。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部直屬的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規定其所屬地區和部門的報備管轄。
第五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向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時應提交備案報告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備案報告應包括主送機關、備案內容及說明、備案的年月日及備案機關等內容。
第六條 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罰是否在處罰機關法定職權范圍內;
(二)適用的處罰依據是否正確;
(三)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四)處罰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實是否清楚,主要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齊全。
第七條 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情況可調閱報備部門的有關行政處罰的案卷和材料,報備部門不得拒絕。
第八條 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不合法或者顯失公正的,責令其限期撤銷原處罰決定,并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規范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條 下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但不得拒絕執行監督決定。
第十條 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執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情況的監督處理;
(一)對在規定期限內應備案而不備案,由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其改正;
(二)對拒不執行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監督決定的,由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建議其所屬機關或者直接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作出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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