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管理制度

時間:2021-09-28 09:30:14 制度 我要投稿

商店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商店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商店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

  商店管理制度1

  一、每天早晨商店工作人員上班后,由商店負責人對每位工作人員進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檢查內容如下:

  1、觀察商店工作人員精神狀態是否有過度疲勞和病態;

  2、觀察商店工作人員眼球、面色是否特別黃(有患肝炎的可能);

  3、觀察商店工作人員有否咳嗽、咯血(有患肺病的可能);

  4、觀察商店工作人員雙手有否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

  5、詢問商店工作人員有否痢疾和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

  6、觀察商店工作人員有否帶戒指、項鏈等違規飾品,指甲是否剪短,個人衛生是否符合要求。

  二、落實專人填寫好晨檢表,并在晨檢表上簽字,晨檢表要求真實、準確。

  三、如檢查中發現個別商店工作人員不符合衛生要求或患有傳染性疾病,按以下方法處理:

  1、商店工作人員帶戒指、項鏈等違規飾品,要求在工作前脫下;

  2、指甲過長,個人衛生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其搞好個人衛生后上班。

  3、患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商店工作人員及管理負責人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疾病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商店管理制度2

  1、學校開辦商店,必須有“三證”。即“經營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衛生許可證”。

  2、嚴禁在教學區設店經營,校內禁止擺攤設點,店面整潔規范,有合格的貨架,有專用的食品柜和冷飲冰柜。

  3、價格要合理。商店所經營的商品必須明碼標價,提倡微利經營,決不允許以高于市場的價格出售;

  4、存放要規范。商品按類分開排列,分開存放,禁止混裝混放。

  5、商品質量要嚴格把關。所購商品從進貨渠道、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地、品名、商標、衛生許可證等都要嚴格把關,禁賣“三無”產品和過期霉爛變質產品。

  6、食品衛生要堅持高標準。商店(或冷飲店)的食品要嚴格執行國家衛生標準,做好“三防”(防蠅、防塵、防鼠),從業員每年至少進行1-2次健康體檢,并進行衛生知識培訓,持證上崗,禁止有傳染病的人員從事商店經營工作。

  7、學校商店經營體制必須實行承包給個人管理。如發生學生食品中毒事件其安全責任由商店承包人負責。

  8、經營行為要規范嚴格。營業員必須衣著整潔,文明禮貌。不允許借封閉管理之名強迫學生消費,不允許搞有獎銷售鼓勵學生消費,不允許以任何形式向班組、教師、學生下達消費指標。

  商店管理制度3

  為切實搞好學校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從源頭防治食物中毒,為學校師生營造一個安全、衛生的環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總則:

  1、學校食品衛生管理機構:

  組長:賈苗生

  副組長:向建紅

  組員:向富興、食堂從業加工人員

  2、積極配合、主動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食品衛生的監督檢查,對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3、實行事故責任追查做到“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處理不放過,教師、學生未受教育不放過。

  4、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檢查制度,督促食堂、商店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管理。

  二、學校食堂、商店食品衛生管理要求:

  1、從業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及穿戴工作衣帽、儀表整潔上崗操作。

  2、操作間:設施布局合理,生熟分開,標志明顯,餐具存放整齊,密閉保存。

  3、采購食品符合衛生標準,有檢驗證明,有冷藏凍設施,庫存

  4、整潔通風,防鼠設施齊全,原料擺放整齊,物品分類存放。

  5、餐具消毒,消毒設施必須監測合格、符合要求,能正常運轉,有專人負責餐具消毒,并及時登記。

  6、環境衛生:環境整潔衛生,加防鼠、防蠅、防塵設施。

  7、餐廳衛生:餐廳店堂整潔衛生,擺放餐具符合衛生要求,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有專用工具。

  8、衛生管理制度,有衛生許可證并進行年審,有專人分管食品衛生工作,并經常檢查加記錄,對從業人員定期培訓。

  三、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

  1、嚴格杜絕用腐敗變質及其它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

  2、粗加工過程中動物衛生食品與植物性食品必須分開存放。

  3、加工后的原料、成品存放符合衛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4、食物沒有燒煮透不得食用,隔餐的熱制品食用前必須充分加熱,加熱不徹底的嚴禁食用。

  5、不得出售感觀異常或變質食物。

  四、嚴把食品采購關,驗收關

  1、食品采購定人、定責、定崗,必須有兩人采購,每天采購的食品都要有登記記錄,注明名稱、數量、價格、金額等事項。

  2、必須到持有衛生許可證和有營業執照及質檢合格的經營單位采購食物,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

  3、應相對固定食品采購的場所,同時也要掌握定點與不定點的原則,關注市場行情。

  4、采購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與規定,必須新鮮、衛生、清潔。

  5、嚴禁采購以下食物:

  (1)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被有毒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經生豬產品衛生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制品。

  (3)超過保質期或不符合食品標簽的定型包裝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包括半成品。

  6、驗收時由專職驗收員和食堂主任多人驗收,有驗收記錄,注明名稱、數量、價格、金額等事項,并簽明意見和驗收人的名字及日期。

  7、認真做好蔬菜農藥檢測工作,對蔬菜、豆制品、肉類每次有記錄,并48小時留樣。對達不到食品衛生標準和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要堅決清退。

  商店管理制度4

  一、商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有效培訓合格證。

  二、商店從業人員(包括新參加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在上崗前應取得健康證明。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進行臨時健康檢查。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五、商店從業人員應建立每日晨檢制度。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人員,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六、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

  (一)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帶飾物。專間操作人員應戴口罩。

  (二)操作前應洗凈手部,操作過程中應保持手部清潔,手部受到污染后應及時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洗手消毒方法》。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洗手并消毒:

  1.處理食物前;

  2.使用衛生間后;

  3.接觸生食物后;

  4.接觸受到污染的工具、設備后;

  5.咳嗽、打噴嚏或擤鼻涕后;

  6.處理動物或廢棄物后;

  7.觸摸耳朵、鼻子、頭發、面部、口腔或身體其他部位后;

  8.從事任何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動后。

  (四)專間操作人員進入專間時,應更換專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應嚴格進行雙手清洗消毒,操作中應適時消毒。不得穿戴專間工作衣帽從事與專間內操作無關的工作。

  (五)不得將私人物品帶入食品處理區。不得在食品處理區內吸煙、飲食或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七、從業人員工作服宜用白色或淺色布料制作,專間工作服宜從顏色或式樣上予以區分,每名從業人員工作服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應定期更換,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的工作服應每天更換。從業人員上衛生間前應在食品處理區內脫去工作服。待清洗的工作服應遠離食品處理區。

  八、從業人員(包括新參加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從業人員應按照培訓計劃和要求參加培訓。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原則上每年應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集中培訓。

  九、建立從業人員健康、培訓管理檔案。

  商店管理制度5

  第一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商店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商店必須建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對本店的消防工作負責,可有一名主要領導分管安全工作。營業部、班(柜)組應設防火負責人,崗位設消防安全員。推行安全目標管理,實行逐級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五條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單位要配備專職防火干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備兼職防火人員

  第六條商店必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義務消防組織,分工明確,定期開展活動和演練。

  第七條承包經營的商店(場),在承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安全責任,并保證安全。在承包期間必須遵守本規定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第八條商店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規定,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劃分防火責任區域,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抓好防火安全責任制和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業務技術知識的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滅火技能;

  (四)制定本單位滅火應急方案,組織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演練,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開展防火安全檢查,解決存在的問題,整改事故隱患;

  (六)組織撲救火災,協助公安消防部門查清發生火災的原因,嚴肅處理;

  (七)定期總結本店(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九條營業部、班(柜)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負責本責任區內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制度,組織學習防火文件、材料,落實崗位消防責任制;

  (二)定期檢查,養護消防設備、器材;

  (三)隨時檢查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違章現象,發現火險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四)發現火災,應即組織撲救。

  第十條崗位消防安全員職責:

  (一)認真學習、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制度;

  (二)掌握基本消防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主動清查事故隱患;

  (三)熟練掌握本單位裝備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發現火災,立即進行撲救。

  第二章火源管理

  第十一條嚴禁在柜臺、堆貨場所、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條經營化學品、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嚴禁安裝火爐和使用明火。經營一般商品的商店(場)內確需安裝火爐或使用明火時,必須經商店防火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管理,落實防火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爐實行專人管理,周圍一米范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爐門前應設灰檔,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不準用汽油等易燃液體引火,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

  (二)火爐煙筒安裝要嚴密,并與商品、柜臺、貨架、電線及可燃屋檐、門窗、頂棚等保持一定的距離,或用不燃材料隔開;

  (三)確需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指定專人監護,清除周圍十米范圍內的可燃物,備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保護措施,作業結束后要認真檢查現場,防止留下火種;

  (四)使用蠟燭、油燈照明時,要放置安全地點,做到人離火滅。

  第十三條商店附屬的倉庫和堆貨區,應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商業部發布的《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使用鍋爐、爐灶、火炕、火墻、液化氣等,需經單位防火負責人同意,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并指定專人管理。

  第十五條設有辦公室、休息室、業務洽談室的零售商店(場)要加強對煙頭、煙灰、火柴桿的管理,堅持做到“吸煙三不落地”。

  第十六條商店設有的電工房、木工房、廣告室和服裝、食品加工車間、修理部等,要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確防火負責人,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章電源管理

  第十七條商店用電必須符合安全規定,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電料及保險裝置。生產、營業性用電線路必須與照明用電線路分開,下班時必須切斷生產、營業性用電電源。

  第十八條商店要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對電線、電器設備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徹底檢查一次,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不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更換。

  第十九條經營各種電器的柜組,要制定安全測試方法,測試所用電源必須是生產性或營業性電源,不得是照明性電源,測試完后要及時切斷電源。

  第二十條嚴禁在柜臺內、附屬倉庫、堆貨場地,安裝使用電爐、電熱杯、電飯鍋、電熨斗等電熱器具。

  第二十一條消防用電必須設專用線路,不得同其他線路相聯,并經常檢測,隨時保持安全暢通。

  第四章建筑及場所管理

  第二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商店及原店裝修,必須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竣工后,需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商店要制定值班制度并嚴格執行,尤其要加強非營業時間的值班、巡邏制度,不能出現空檔。按其規模和有關規定配備責任心強、能處理應急情況的值班人員,建立值班檔案。值班巡邏人員要配備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須嚴守崗位,不得脫崗、漏班;班與班之間要辦理交接手續。單位領導要帶班、查班。

  第二十四條商店經營油漆、農藥、汽油、酒精等化學品時,按有關規定執行。經營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時,要懂得商品特性和滅火辦法,必須分柜出售,遠離其他商品柜臺,并備有滅火器材,嚴密監視,確保安全。

  第二十五條商店每天停止營業后,必須對營業場所進行徹底清查、打掃,清除包裝等易燃品,關閉好門窗處理好火源、電源,辦妥交接手續后,有關人員方可離開。

  第二十六條不準在堆貨場所停放、修理汽車,不準在非正式油庫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準存放液化氣罐。

  第二十七條包裝物料要有專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點,及時清理、打掃、處理。嚴禁在樓梯、通道處堆放商品和雜物。

  第五章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第二十八條商店要根據有關規定配齊、配足消防設備、器材。消防給水應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壓力不足的要設增壓泵。

  第二十九條大中型商店和設在地下建筑內的商店,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安裝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裝置。

  第三十條消防設備、器材應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暢通。

  第三十一條配備消防器材要與附近商品性質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顯和取用方便的地點,嚴禁挪作它用,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

  第六章火災撲救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商店及附屬倉庫一旦發生火災,要立即組織撲救,同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對發生的火災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和單位領導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消防部門令其改正,拖延不改或拒絕執行的視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五條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或在撲救火災中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定對所屬商店(場)進行監督檢查,也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商業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發布的《商業基層商店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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