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制度

時間:2025-03-12 08:40:06 賽賽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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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制度(精選14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制度(精選14篇)

  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制度 1

  20xx年新年伊始,下城區法律援助中心借助搬遷新址的契機,建立律師輪流值班制度,聘請5家區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輪流到援助中心值班,接聽“12348”咨詢熱線電話,接待群眾來訪,解答法律問題,為群眾提供更優質便捷的法律服務。

  一是完善硬件設施。區法援中心在新辦公地址專門設置一個駐點律師法律咨詢窗口,配備“12348”咨詢、區法律咨詢兩部熱線電話,來電來訪登記簿、電腦及相應的辦公桌椅,同時還設立了接待室、私密談話室等,方便律師提供服務。

  二是配強律師力量。由律師事務所自愿報名,經司法局審核批準,挑選5個積極性高、遵守職業道德、恪守執業紀律,近三年沒有受到過行政處罰和行業紀律處分的律師事務所派律師分別于周一至周五到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區司法局可以根據律師事務所的工作實際及律師值班情況適時調整。每個律師事務所落實3名責任心強、業務精、文筆好、熱心公益的`律師輪流值班。

  三是規范值班制度。中心針對律師值班的特殊性、專業性,專門制定了律師值班制度,不僅明確了律師應遵守的職業道德、法律規范、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值班紀律,還闡明了值班律師考勤、來電來訪登記、接受來訪人員評價等內容,用以規范和督查律師的值班行為。

  四是落實經費保障。司法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在有限的經費中劃撥一定費用,專門作為值班律師辛勤勞動的回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值班律師的積極性,提升值班律師的服務質量。

  建立律師值班制度,規范了窗口法律便民服務,使咨詢人、受援人得到更專業的法律服務,從而有效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水平,進一步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制度 2

  為了加快我縣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斷發展,滿足公民進行法律咨詢和申請法律援助的需求,規范法律援助接待室和駐法院法律援助接待室、交警大隊法律援助接待室,值班律師、法律工作者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為,特制訂本制度。

  一、本制度使用于臨潁縣區域內,臨潁縣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法院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室、公安局交警隊法律援助值班室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以及帶班的行政人員。

  二、法律援助律師、法律工作者和帶班行政工作人員(下稱值班人員)應按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統一規定的值班時間、地點進行值班,并負責為涉法涉訴的來訪人員進行免費的解答和指導工作。

  三、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應衣著整齊,舉止大方,接待用語規范、態度和藹熱情。

  四、值班人員應按照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值班順序(具體時間打印成冊下發)。按時到崗。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值班的,須在值班的前一天向法律援助中心請假,由法律援助中心另行安排他人值班,值班人員不得私自調換。

  五、值班人員對涉法涉訴的問題,應在弄清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進行解答對涉及信訪和群體性的來訪人員,要在堅持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的前提下,以穩定大局為出發點,對于敏感性問題,及時請示匯報,正確引導。

  六、值班人員在接待來訪人員時的權利義務:

  1、告知來訪人提供法律咨詢解疑是免費的;

  2、要求來訪人員提供真實個人信息。如:戶籍或有效身份證、聯系電話等,并指導來訪人員填寫法律援助值班接待來訪人員登記表;

  3、值班人員接待來訪人員時,應填寫《法律援助來訪咨詢登記表》;

  4、來訪人員咨詢事項屬于法律援助條件的,應在解答問題時告知其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來訪人咨詢問題不屬于法律范圍的'指導來訪人員到相關部門解決問題。

  5、來訪人員希望聘請律師的,值班人員應提供本地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名冊,由來訪人員自行選擇,值班律師或法律工作者不得擅自推薦。

  七、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1、利用便利,招攬案件自己代理或向來訪人員推薦律師。

  2、刁難、歧視來訪人,推諉、敷衍、無故拖延辦理來訪事項。

  3、丟失、隱匿和擅自損毀來訪人的材料。

  4、收取來訪人的財物。

  5、泄露來訪人的個人隱私。

  6、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缺席等違反工作紀律。

  7、其他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行為。

  8、不按時交接來訪人員登記表。

  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制度 3

  為加強律師誠信制度建設,規范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全市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律師法》和司法行政規章、律協行業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法律援助中心的執業律師。

  第二條 推行律師誠信建設考核制度,是加強律師管理,提高律師公信力的重要舉措,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對有關單位和群眾投訴,要重事實、重證據,做到不枉不縱。

  第三條 建立個案查處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長效管理機制,確保違反誠信規定的行為受到及時嚴肅的查處。

  第四條 市、區、縣應建立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事務所組成的律師誠信制度建設考評小組,負責對所屬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考核工作。

  第五條 律師誠信制度建設考核實行a、b、c、d等級制。a級為優秀等級,b級為合格等級,c級為基本合格等級,d級為不合格等級。

  第六條 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分別實行雙百分考核,總分減去扣分為考評分值。具體標準:考評分值在95分以上為a級,81分-94為b級,60分——80分為c級,59分以下為d級。

  第七條 考核內容:

  (一) 隊伍建設情況;

  (二) 政治、業務(培訓)學習情況;

  (三) 執業活動情況;

  (四) 法律、法規、司法行政規章和律協行業規范執行情況;

  (五) 內部規章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六) 財務制度建立執行情況;

  (七) 團隊精神情況;

  (八) 其它情況。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加倍扣分:

  (一) 同一律師事務所一年內發生二次以上違反誠信規定行為的;

  (二) 一名律師一年內發生二次以上違反誠信規定行為的.;

  (三) 違反誠信規定行為發生后,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隱瞞事實真相,不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報告的;

  (四) 有其它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九條 考核辦法及程序:

  (一) 對律師事務所的誠信考核程序為:當年12月上旬,由律師事務所在總結年度工作基礎上按考核評分標準自評打分;將本所年度工作及自評報告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考評小組;各區、市、縣考評小組應在當年12月中旬按照本考核辦法對該所進行考評,并提出考核推薦意見,將律師事務所內自評報告及考評小組的考評意見,一并上報市考評小組;市考評小組12月底前最終確定每個律師事務所的考評等級。

 。ǘ⿲β蓭煹恼\信考核程序為:當年12月上旬,各律師事務所召開律師大會,由各律師進行自我總結,并填寫《律師誠信年度考核表》,對照考核辦法自評打分;各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律師本年度誠信表現進行考評打分,上級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的考評小組;各區、市、縣考評小組在12月中旬前對每位律師進行考評,并作出考評推薦意見,將考評材料上報市考評小組;市考評小組在12月底前最終確定每位律師的考評等級。

  第十條 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對考評等級不服的,可在3日內向市律師誠信制度建設考評小組申請復核。

  第十一條 對律師誠信考核等級的處理:

  (一)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誠信等級,由XX市司法局通報或公告。

  (二) 對被評為d級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由市局根據違反誠信的事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 對被評為c級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市局將視其情況,給予訓誡或通報批評,并責令其寫出整改措施,限期予以整改。

  (四) 被評為b、c、d級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當年不納入評選先進單位或先進個人的范圍。

  第十二條 建立律師信用檔案制度,將考核材料裝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個人檔案,作為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年度考核的主要內容和創先爭優的依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XX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制度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外聘律師的管理,有效發揮外聘律師的作用,提高公司法律風險防范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維護公司利益以及保護公司業務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外聘律師,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規定取得了律師執業資格并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執業律師。

  外聘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⑴c盡職調查,業務談判;

 。ǘ┨峁┫嚓P項目的法律咨詢意見;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

 。ㄋ模┢鸩莼蛘邔彶榉晌募

 。ㄎ澹⿹卧V訟仲裁事務代理人;

 。┺k理其他法律相關事務等。

  第三條 外聘律師的聘用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內部公開、效益和誠實信用原則,以有效地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管理結構

  第四條 外聘律師的管理工作由公司總經理負責;法律合規部是外聘律師管理工作的具體管理部門;業務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具體法律服務需求,使用律師服務和反饋服務情況;監察稽核部負責監督檢查。

  第五條 總經理在外聘律師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是:

  1.審批確定公司外聘律師,并根據外聘律師工作情況建立備選律師庫;

  2.審批確定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及服務費用;

  3.審批確定使用常年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以外的法律服務機構及服務費用。

  第六條 法律合規部在外聘律師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是:

  1.根據總經理的指示及公司規章制度研究并制定外聘律師工作管理措施與操作流程;

  2.牽頭組織備選律師庫的擬選工作,經總經理批準后負責具體管理備選律師庫;

  3.審核業務部門推薦的律師,會同業務部門向律師明確服務內容及服務要求,對律師費用支付標準和方式提出意見;

  4.保持與受聘事務所及律師的工作聯系和交流,考核和監督受聘律師的工作;了解受聘事務所及律師的工作情況,接受業務部門對受聘事務所及律師的`反饋意見,根據了解的情況和反饋的意見,擬定事務所及律師禁用名單、提出備選律師庫調整建議,經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5.根據公司總經理的指示牽頭組織律師選聘工作。

  第七條 業務部門在外聘律師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是:

  1.根據所需法律服務,推薦、選任律師,對法律服務費用進行預算,報公司審查審批。

  2.經審批后具體落實律師聘用有關手續;

  3.在處理有關法律事務過程中與法律合規部、受聘律師保持工作聯系,及時辦理需要本部門處理的有關工作;

  4.監督受聘律師工作,反饋受聘律師工作情況。

  第八條 監察稽核部在外聘律師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是:

  1.定期、不定期檢查律師聘用常規工作的合規性;

  2.對特定項目的律師聘用工作進行專項監督和審計;

  3. 其他對于律師聘用工作的監督職責。

  第三章 律師選聘與解聘

  第九條 律師選聘工作由法律合規部與業務部門共同完成,報總經理批準。

  第十條 律師選聘原則:

  1.公司建立律師庫后,應當選聘律師庫內的律所或律師提供服務,特殊情況下除外。

  2.應當根據所需服務特點,選擇本服務方向下專業優勢明顯的律師提供服務;

  3.應當優先選擇職業操守優良、發表專業意見審慎、為公司聲譽負責任的律所或律師合作;

  4.應當充分考量律師收費金額、收費依據和收費方式的合理性;

  5.其它有利于公司利益、受益人利益的原則。

  第十一條 非訴業務的律師選聘程序

  1.具體業務需要專項聘用外聘律師提供服務并支付律師費用的,業務部門應事先向法律合規部提交“律師聘用預審單”,履行律師聘用預審程序,預審程序應在律師尚未實質提供法律服務前即啟動(不允許先實際使用,后履行預審程序的行為,未履行完畢預審程序而接受的法律服務公司不確認為外聘律師對公司提供的有效服務)。

  2.法律合規部根據預審單出具意見后,提交總經理,由總經理進行最終審批。

  3.對于律師費用超過10萬元以上的法律服務,法律合規部在提交總經理前,應首先提交監察稽核部審查。監察稽核部審查時可要求業務部門、法律合規部對有關事項作出相應說明,審查后應簽署明確意見交法律合規部,再由法律合規部將提交總經理審批。

  第十二條 訴訟業務的律師選聘程序

  1.公司發生糾紛,需聘用律師代理民事訴訟、仲裁案件時,由業務部門根據公司報文審查審批程序,向公司正式報文。

  公司法律合規部、監察稽核部均應被列為報文會簽部門之一。

  擬聘代理律師可由業務部門在報文時推薦,也可在報公司總經理了解相應情況后,根據公司總經理意見由法律合規部會同業務部門選擇、推薦,由總經理審查批準后聘用。

  2.經總經理審批批準后,由業務部門辦理具體的外聘律師聘用協議簽署事宜,律師聘用協議簽署后,業務部門應及時將協議復印件報法律合規部備案。

  第十三條 律師的更換參照選聘程序。業務部門或法律合規部發現受聘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有不誠實信用的行為或業務能力不適應時,應當相互通報,出現法定或約定的解除委托協議的事由時,業務部門報法律合規部后按規定處理解聘律師事宜。

  第十四條 選聘過程中,協商具體律師服務費用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1.法律服務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4.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五條 律師費用計算和收取的方式:

  1.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2.對于訴訟、仲裁代理案件,公司在與律師協商律師費用時,一般可在“按標的額比例收費”的基礎上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與律師協商確定;

  3.對于非訴訟法律服務事項,公司在與律師協商律師費用時,一般可在預算法律服務耗費工作時間的基礎上,參考“計時收費”的方式,與律師協商確定本項目律師費用額。協商時應明確提供實際法律服務的具體律師(律師團隊),并要求律所提供該具體律師(律師團隊)的計時收費標準作為參考依據;

  4.律師費用的形成機制應與律師實際提供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有緊密相關性,并參照合理的市場價格。

  第四章 律師服務管理

  第十六條 公司建立外聘律師、業務部門、法律合規部三方溝通聯絡機制,在外聘律師服務過程中,業務部門、法律合規部均可依據法律服務委托協議,接受和監督外聘律師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在律師服務過程中,業務部門應當要求律師提供工作日志(至少應包括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確認工作時間,以便衡量律師服務效率和服務收費的合理性。

  第十八條 律師費用的支付管理

  1.律師費的支付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律師收費管理的基本原則,遵守本地區關于律師收費的規定,嚴格按照公司有關財務制度和公司簽署的法律服務委托協議辦理;

  2.一般情況下,非訴訟法律事務律師費應分階段支付,支付方式中應包含服務質量、服務成果的效力確定程度等風險條款;訴訟仲裁法律事務律師費的支付應與案件的勝訴或者敗訴情況、涉案財產的損益程度掛鉤;

  3.支付律師費用的手續由業務部門負責具體辦理,業務部門在辦理支付律師費用手續時,應首先履行律師工作評價和費用確認程序。

  律師工作評價和費用確認程序:

  業務部門根據律師為該項目提供的法律服務實際工作情況填寫“律師工作評價和費用確認單”相應內容,填寫完畢后,業務部門應將該確認單及“律師聘用預審單”、法律服務協議、經過本業務部門簽字確認的律師提供的工作日志(至少應包括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資料一并提交法律合規部審核確認,法律合規部審核確認后應在“律師工作評價和費用確認單”上簽署意見。

  對于擬確認和支付的律師費與原簽法律服務委托協議約定的律師費有出入的,或者依據原簽法律服務委托協議需要就最終律師費用進一步結算確認的,應另填寫“律師費用結算單”,并要求律所蓋章確認。

  4.法律合規部審核確認后,該“律師工作評價和費用確認單”提交公司總經理審查,總經理審查后簽署明確意見。對于律師費用在10萬元以上的,法律合規部在將“律師工作評價和費用確認單”提交總經理審查前,應首先提交監察稽核部審查。

  5.履行完畢上述審查確認程序后,業務部門應將“律師工作評價和費用確認單”(包括“律師費用結算單”,如有)復印件和經過本業務部門簽字確認的律師提供的工作日志復印件交法律合規部備案,并憑“律師工作評價和費用確認單”和法律服務委托協議,按照公司現有財務制度處理。

  第五章 律師考核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對律師的服務質量實行按服務考核和年度綜合考核相結合的制度。

  按服務考核主要通過上述“律師工作評價和費用確認程序”進行,在每每項法律服務結束后付費前進行。

  年度綜合考核每年一次,由法律合規部牽頭,由各業務部門、法律合規部分律所、分律師圍繞服務合作態度、服務效率、服務質量和專業水平、費用合理性等指標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法律合規部根據按服務考核情況和綜合考核情況形成外聘律師工作情況報告,外聘律師工作情況報告在提交監察稽核部審查并進一步修改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查。

  法律合規部負責依據外聘律師考核情況,在外聘律師工作情況報告中提出外聘律師庫更新、外聘律師禁用、淘汰和更換建議,由公司總經理審查審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法律合規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制度 5

  第一章律師與客戶的關系

  第一條律師根據客戶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律師從客戶取得任何報酬都必須作為本所的業務收入。客戶可以自行指定律師,(但如被指定律師不熟悉該法律事務,則被指定律師應推薦本所對該業務熟練的律師),律師也可以決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戶的委托。

  第二條律師不得私自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承辦法律事務。

  第三條律師不能接受或應終止可能導致違法或違反職業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辦的委托。

  第四條律師不得接受與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案件的當事人的委托。

  第五條律師不得同時為一個案件、一宗生意的雙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六條律師不得利用委托關系為其個人謀利。

  第七條律師接受客戶委托應通過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接受委托,事后應書面確認。

  第八條律師在接受客戶委托期間必須熱情勤勉,誠實信用,盡職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法律幫助,努力滿足客戶正當要求,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嚴格依法執行職責。

  第九條律師應為客戶保守秘密。

  第十條律師不得無故終止委托代理關系。律師因故終止代理關系應提前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

  第十一條律師終止代理關系時,應歸還屬于委托人的一切財產或資料等。

  第二章律師工作規則

  第一條律師接受訴訟案件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必須在開庭前認真閱卷,作閱卷筆錄,并由客戶簽字認可;

  2.與客戶討論開庭方案應作筆錄,并由客戶簽字認可;

  3.開庭前應草擬詳細的調查提綱和辯論要點;

  4.必須由律師在庭上陳述事實的,應由客戶對擬陳述的事實作書面認可;

  5.必要時律師應認真進行外出調查,并作詳細筆錄,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證;

  6.律師代理客戶進行和解,應事先取得客戶的書面認可;

  7.律師代表客戶收、遞法律文件、應及時轉交有關機關及人員;

  8.律師代表客戶接收法院判書的,應及時通知客戶并先知其該法律文書生效的日期及其上訴的法定期限;

  9.律師應作開庭筆錄。

  第二條律師接受涉外仲裁案件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律師代表客戶指定仲裁員應事先取得客戶的特別書面授權;

  2.律師代表客戶調解應根據經客戶認可的'調解方案進行;

  3.必須由律師代表客戶在庭上陳述的事實,應在開庭前由客戶對擬要陳述的事實作出書面認可;

  4.律師應作開庭筆錄;

  5.勝訴之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如擬繼續委托律師在境外執行仲裁裁決,應另行以書面委托。如須轉委托執行地法院所在國律師,應由中方客戶特別委托。

  第三條律師接受非訴訟業務時,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律師代表客戶參加談判,應在客戶授權的范圍內進行;

  2.律師為客戶起草的應注明“草本”;

  3.律師應為客戶保守商業秘密。

  第四條本所以向客戶提供全所整體服務為基本準則,客戶的法律服務由熟悉該法律事務的律師主辦,其他律師可協辦。

  第五條本所每兩周召開一次業務會議,對一些重大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

  第三章律師收費規則

  第一條本所律師根據本所規定的收費標準與客戶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條本所律師采用三種收費辦法:

  1.以工作時間計算收費(以小時為基本單位);

  2.以標的值計算收費;

  3.以上述1、2兩種辦法相結合并行收費。

  收費標準另行制訂;

  第三條律師向客戶收費應填發帳單,帳單應注明服務事由及服務時間。

  第四條律師為客戶提供服務期間產生和其它有關費用由律師與客戶另行結算。律師憑單據向客戶結算上述費用。

  第四章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則

  第一條律師接受客戶委托后應開立案卷,登記案號。

  第二條律師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期間,對與客戶間的一切業務往來均應作書面記錄,如電話記錄、會議記錄、備忘錄等,這些記錄均應歸檔。

  第三條本所任何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及其他法律文件必須經過辦公室主任審批后打印并登記存檔。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客戶投訴本所律師,須向本所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呈交投訴狀,由全體合伙人或管委會討論投訴是否成立及確定處理辦法。

  第二條本制度自本所合伙人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律師執業許可,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加強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第三條律師通過執業活動,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四條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依法維護律師的執業權利。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執業進行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律師執業實行行業自律。

  第二章律師執業條件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有關報名條件、考試合格優惠措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申請律師執業的地域限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活動,并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第七條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

  (二)經所在單位同意。

  第八條申請特許律師執業,應當符合《律師法》和國務院有關條例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從事律師職業: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三章律師執業許可程序

  第十條律師執業許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執業申請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

  第十一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執業申請書;

  (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執業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執業申請登記表》。

  第十二條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經歷及證明材料;

  (二)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律師執業的證明。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律師執業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申請執業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于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實。

  經審查,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

  準予執業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不準予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申請特許律師執業,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準的程序,依照國務院有關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申請人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準予其律師執業。

  第十八條律師執業證書是律師依法獲準執業的有效證件。

  律師執業證書應當載明的內容、制作的規格、證號編制辦法,由司法部規定。執業證書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準予該申請人執業決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原準予執業的決定,收回并注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一)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執業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執業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執業決定的。

  第二十條律師變更執業機構,應當向擬變更的執業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申請人不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證明;

  (二)與原執業機構解除聘用關系或者合伙關系以及辦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的證明;

  (三)擬變更的執業機構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四)申請人的執業經歷證明材料。

  受理機關應當對變更申請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審查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對準予變更的,由審核機關為申請人換發律師執業證書;對不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有關審查、核準、換證的期限,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準予變更的,申請人在領取新的執業證書前,應當將原執業證書上交原審核頒證機關。

  律師跨設區的市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的,原執業機構所在地和變更的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之間應當交接該律師執業檔案。

  第二十一條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該所負責人、合伙人和對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的,在完成清算、辦理注銷前,該所負責人、合伙人和對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

  第二十二條律師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派駐分所執業的,其律師執業證書的換發及管理辦法,按照司法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執業地的原審核頒證機關收回、注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一)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

  (二)原準予執業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三)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申請注銷的;

  (四)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注銷,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被注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律師執業。

  第四章律師執業行為規范

  第二十四條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二十六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服從律師事務所對受理業務進行的利益沖突審查及其決定。

  第二十七條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第二十八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代理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保證其所出具意見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律師提供法律咨詢、寫法律文書,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并符合法律咨詢規則和法律文書體例、格式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托人該委托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托人作出不當承諾。

  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及時向委托人通報委托事項辦理進展情況;需要變更委托事項、權限的,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權。

  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引導委托人通過合法的途徑、手段主張權利、解決爭議,不得煽動、教唆委托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

  第三十四條律師代理參與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和行政處理規則,不得有下列妨礙、干擾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二)向案件承辦人員賄賂、許諾提供利益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賄賂;

  (三)故意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四)在法庭上發表危害國家安全、誹謗他人、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

  (五)法律規定的妨礙、干擾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正常進行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公平競爭,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三十六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由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統一收取律師費和有關辦案費用,不得私自收費,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妥善保管與承辦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證據材料、業務文件和工作記錄。在法律事務辦結后,按照有關規定立卷建檔,上交律師事務所保管。

  第四十條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律師在從業期間應當專職執業,但兼職律師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律師執業,應當遵守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執業管理制度,接受律師事務所的指導和監督,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

  第四十一條律師應當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師執業證書,不得變造、抵押、出借、出租。如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原審核頒證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律師執業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當地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律師被撤銷執業許可,受到吊銷執業證書處罰的,由其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其執業證書。

  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應當自處罰決定生效后至處罰期限屆滿前,將律師執業證書繳存其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十二條律師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組織的職業培訓。

  第五章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其執業機構在本行政區域的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監督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

  (二)受理對律師的舉報和投訴;

  (三)監督律師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四)掌握律師事務所對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情況;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查實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對其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第四十四條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隊伍建設和發展情況,制定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的措施和辦法;

  (二)指導、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執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律師執業的專項檢查或者專項考核工作,指導對律師重大投訴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對律師進行表彰;

  (四)依法定職權對律師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給予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五)對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實行備案監督;

  (六)受理、審查律師執業、變更執業機構、執業證書注銷申請事項;

  (七)建立律師執業檔案,負責有關律師執業許可、變更、注銷等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有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

  第四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掌握、評估本行政區域律師隊伍建設情況和總體執業水平,制定律師隊伍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定加強律師執業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二)監督、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執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對律師執業的專項檢查或者專項考核工作;

  (三)組織對律師的表彰活動;

  (四)依法對律師的嚴重違法行為實施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處罰,監督、指導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工作,辦理有關行政復議和申訴案件;

  (五)辦理律師執業核準、變更執業機構核準和執業證書注銷事項;

  (六)負責有關本行政區域律師隊伍、執業情況、管理事務等重大信息的公開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六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律師執業實施監督管理,不得妨礙律師依法執業,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師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實施律師執業許可和日常監督管理活動的層級監督,按照規定建立有關工作的統計、請示、報告、督辦等制度。

  負責律師執業許可實施、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備案或者獎勵、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許可決定、備案情況、獎懲情況通報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并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支持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和協會章程、行業規范對律師執業活動實行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協調、協作機制。

  第四十九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律師隊伍建設、執業活動情況的統計資料、年度管理工作總結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十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執業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司法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關律師執業管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制度 7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1.初審制度:法律援助申請人如經社區及值班律師兩方面審核認為符合辦理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場進行案件的`登記,并及時將材料移送區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批,援助律師即開展工作。

  2.日常值班制度:值班律師每周二、五上午8:30-11:30負責接待群眾的法律求助,解答法律咨詢。其它時間由社區居委會主任和人民調解員作為聯系人及時與律師溝通群眾對法律服務的需求。

  3.律師點援制:推行律師點援制,提供援助律師的業務特長及聯系方式,為群眾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法律服務。

  4.限時初審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區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初審法律援助申請,并在2個工作日內報法律援助中心審批。

  5.預警預報制度:積極收集、調研法律援助一線資料,對援助需求較集中的地區和人群或者突發矛盾糾紛建立預警預報制度,及時上報區援助中心。

  6.信息上報制度:每季度法律援助工作站應及時、準確地向區法律援助中心報送各種業務統計數據和典型案件。

  7.例會分析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期召開例會,對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項進行討論分析。

  8.臺帳、檔案管理制度:對法律援助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建立臺帳制度,健全臺帳內容。對法律援助律師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項所形成的有關材料,按照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由工作站暫時集中和妥善管理,結案一并將案卷交給區法律援助中心。

  9.調解制度:對于社區內矛盾糾紛,本著調解為主的原則,盡量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制度 8

  一、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二、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三、在調解民間糾紛中,應實事求是、耐心疏導,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

  四、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因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訴訟。

  五、調解人民內部發生的糾紛,必須調查研究,弄清真相、評斷是非、說服勸導,使雙方當事人排除爭端、改善關系,防止民事糾紛激化,增強人民內部團結,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

  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制度 9

  一、 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為聘請方的法律問題提供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草擬、審查法律事務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代為處理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維護聘請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法律顧問的工作范圍:

  包括:法律咨詢、法律策劃、法律文件、協商談判、法務管理、法律培訓等。具體為:

  1、解答法律問題,幫助聘請方策劃、分析、判斷法律事務,就聘請方決策、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意見、方案和建議;

  2、協助起草、修改、審查合同、公告債務催討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3、指導或代理聘請方參與經濟、貿易、科技等項目考察、論證、商務談判、簽約。接受委托,參與經濟合同及商務談判;

  4、協助清理債權債務并提供風險評估及解決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規信息,并針對國家新頒布、修訂的法律法規,就聘請方經營活動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出具《法律建議(意見)書》;

  6、對聘請方無形資產提供法律保護方案;

  7、應聘請方要求,全程參與經營項目的.立項、調研、資信調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務談判、調處糾紛等工作;

  8、協助聘請方處理各類糾紛,與相關部門交涉、發表聲明,代理訴訟、仲裁及申請強制執行等;

  9、公司內部事務處理;

  10、公司商務及法律事項調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動產登記等信息);

  11、公司兼并與收購、股權轉讓、資產出售、重組、改制等事務;

  12、協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協助聘請方舉辦法律講座和培訓,向員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13、在聘請方授權范圍內,參與有關的涉外法律事務的談判、簽約活動,在授權范圍內,參加招標、開標、見證和代理各種商務活動;

  14、接受聘請方委托,辦理其它法律事務。

  三、法律顧問的工作方式:

  1、法律顧問提交工作計劃書,經聘請方確認后按計劃書提供服務;

  2、應聘請方的要求,隨時提供工作范圍內的一切法律服務;

  3、采取固定方式:即每周一次到甲方辦公場所進行工作。甲方遇有急需解決的事宜,可隨時與乙方聯系。

  四、法律顧問服務制度:

  法律顧問經常性工作將以提供法律咨詢、審查法律文件、參與經營決策、參加商務活動、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訓等為主要內容;

  法律顧問按聘請方要求提供工作總結,經聘請方確認、考核,并隨時調整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法律顧問在服務年度末與聘請方座談溝通,提交法律顧問服務工作報告及全部法律顧問工作成果。

  五、法律顧問服務程序:

  1、律師接待客戶的法律咨詢;

  2、律師初步答復客戶的問題;

  3、客戶提供相關資料;

  4、律師審閱資料,與客戶商議解決方案;

  5、律師著手處理案件,采取法律步驟;

  6、律師及時與客戶溝通情況;

  7、律師按客戶指示辦理案件;

  8、律師及時匯報處理結果;

  9、后續服務(咨詢及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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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律師執業活動的管理,規范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積極推進律師事務所規范化建設,強化律師自律管理的自覺性,確保律師事業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是指律師事務所組織的對律師在考核年度內執業活動情況的定期考核。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業務績效與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相結合,年度考核與日常考核、專項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本所設立年度考核委員會(或小組),負責本所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具體實施工作。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

  第四條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對象為在本所執業的全體律師。在本所執業的律師應當參加執業年度考核。

  第五條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每年進行一次。

  本所每年月日前完成本所律師的執業年度考核工作并將考核結果報當地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和市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條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內容:

  1、參加政治學習及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律師協會章程情況;

  2、遵守律師行為規范和準則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

  3、執業素質和執業能力情況;

  4、業務開展情況;

  5、參加公益活動及履行法定義務情況;

  6、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情況;

  7、其他應當考核的內容。

  第七條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第八條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優良的標準為:

  1、符合合格的各項條件;

  2、政治素質高。忠于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社會穩定。

  3、業務能力強。熟練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辦理過重大、疑難案件或重大法律事務,具備獨立辦理較復雜法律事務的能力,在某一專業領域有一定的影響力;重視業務理論研究,專業水平較高。

  4、執業形象好。熱愛律師事業,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無違法違規執業記錄和受當事人投訴(經查投訴不實的除外),自覺服從、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及律協的管理、監督和指導,積極參加行業相關活動。

  5、熱心公益事業。有奉獻精神,自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等部門組織的各種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積極參政議政,在律師行業和群眾中具有較高威信。

  第九條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合格的標準為:

  1、擁護憲法,按照規定參加政治業務學習,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律師協會章程;

  2、遵守律師行為規范和準則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

  3、具備與履行律師職責相適應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4、法律服務質量符合行業公認標準;

  5、參加本所組織的各種活動和公益活動,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等

  義務;

  6、按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或認可的業務培訓;

  7、未發生被投訴及查處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的情形;

  8、遵守本所各項規章制度,服從本所管理。

  第十條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標準為:

  1、考核年度內受到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

  2、業務素質和執業能力不能適應履行律師職責基本要求的';

  3、未按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或認可的業務培訓的;

  4、不履行法律援助等法定義務的;

  6、嚴重違反本所規章制度的;

  7、受到律師行業公開譴責以上懲戒的;

  8、有其他違反律師管理規定或嚴重影響律師行業聲譽和本所聲譽行為的;

  9、不服從本所管理的;

  10、有不符合律師應有品行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條律師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六條的規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的執業活動情況進行總結,向本所提交書面報告并填寫執業年度考核登記表。

  本所在考核時可采用民意測評、走訪當事人和相關執法機關等方式,了解律師的執業情況。

  考核的結果應向全體律師公示。

  第十一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權暫緩執業年度考核,停止其執業活動并收繳其律師執業證書:

  1、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處罰、處分未執行完畢或期限未屆滿的;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或因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的;

  3、因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無法參加考核的;

  4、在考核過程中被發現有涉嫌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調查處理的;

  5、正在接受投訴查處的;

  6、其他應當暫緩執業年度考核的情形。

  暫緩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師可以向本所申請對其進行執業年度考核。

  第十二條本所根據律師在考核年度的實際執業情況,按本制度規定對其進行考核,出具書面考核意見,初步確定考核等次,并連同以下材料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和市律師協會:

  1、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登記表;

  2、律師執業證書原件;

  3、律師學歷、學位、職稱等有變動的,應提交新的相關證書或證明的復印件;

  4、律師協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本所對于執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師應當責成其限期改正,也可以與其解除聘用關系或者經合伙人會議(或律師會議)通過將其除名。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師在被告知考核結果之日起,六個月后可以申請重新考核。

  第十四條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對律師執業管理與獎懲的基本依據。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記入律師檔案。

  第十五條本制度經合伙人會議(或律師會議)通過后施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合伙人會議(或律師會議)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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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實現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所行政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負責本所行政管理事務。

  第三條在實行主任負責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崗位分工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行政管理事務,副主任、部門負責人協助主任管理某類或某項行政事務。各項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實到人并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四條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財務、公文、印章、檔案、考勤、人事、會議、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項。

  第五條本所每月召開數次所務會議,研究解決行政管理方面的問題。所務會議參加者為:合作律師會議全體成員、相關問題涉及部門的負責人。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會議決定經與會者多數同意通過。特別重大的事項須經三分之二的與會者通過。

  第六條本所每周二、五下午為學習日。周二下午為業務學習日,學習新頒行的法律、法規、文件,討論疑難案件;周五下午為政治學習日,學習時事政治及有關文件。

  第七條本所實行輪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專職律師一至二人負責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詢等事務。值班人員應對辦事項進行處理并登記。

  第八條收案、收費均由本所統一辦理,禁止個人私自收案、收費,具體辦法見本所“收、結案管理制度”和“收費管理制度”。

  第九條本所重視并加強財務管理,詳細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條對印章、介紹信嚴格管理,辦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紹信均應有正當理由;

  (二)須經所主任批準;

  (三)履行登記手續;

  (四)明確專人保管,禁止隨身攜帶印章、空白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責任并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本所重視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義制作的報告、請示、函件均應符合相應格式并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交所主任簽發。公文應用本所稿紙擬就,以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專人負責公文的`收、發工作,往來公文均應編號、登記,傳遞要有登記簽收手續。

  第十二條本所重視檔案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具體規定見“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本所重視人事管理工作,具體規定見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辭退及辭職管理辦法”、“考勤制度”以及“獎懲制度”。

  第十四條本所按《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開合作律師會議,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條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關制度開展后勤服務工作,以便順利開展日常業務。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條本所根據主管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盜等安全、保衛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議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負責,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制度 12

  第一種:合伙人利益分配制度

  合伙人利益分配制度是讓員工明明白白的分錢,大多數成長型公司都在采取華為的操作模式,就是采取虛擬股份的方式!

  虛擬股份就是公司拿出一部分股權的分紅權,讓員工拿錢來購買股權的分紅權,讓公司核心的骨干成為公司的合伙人,擁有公司的分紅權,分紅權并非能夠帶走公司的股權,這樣不會犧牲公司老板對股份的控制。

  對于公司的股東來說也不會改變現有的股東結構。這樣的方式又能把核心的骨干發展成為公司的合伙人,極大的調動員工的工作動力、熱情。合伙人利益分配制度就是讓員工和公司捆綁在一起,成為利益、事業、命運的共同體。

  利益分配制度以合伙人虛擬股份操作為核心。很多成長型公司老板誤以為合伙人管理模式,就是簡單讓員工和公司合伙、分錢、分股,這是極其錯誤的。合伙人管理模式,并非是簡單的分錢游戲。

  合伙人管理模式最核心的就是把公司20%的核心骨干發展成公司的靈魂,成為公司的傳承者,成為公司的先鋒隊,代表公司先進的文化,代表公司先進的'生產力。

  核心骨干在各個領域里邊是獨當一面的人才,有技術的專長,能夠形成互補的團隊,能夠代表公司的根本利益,為公司操心的人。

  合伙人管理模式本質上講是一個有靈魂、有信仰的組織,有了這樣的組織就能夠傳承公司的文化。不能像傳統公司,當公司創始人離開公司之后,公司就迅速的衰敗下來。合伙人管理模式非常強調公司的文化傳承。

  馬云的阿里巴巴為什么要做合伙人管理模式?馬云公開對外說:不要誤以為我們發展這30位合伙人是為了控制阿里巴巴!更重要的是讓這家公司有主人,讓他們跟這家公司有長遠的利益捆綁,能夠傳承公司的使命和核心價值觀、核心的文化。這就是合伙人管理模式的精髓。

  在合伙人制度建設的時候,必須把利益分配制度放在第一位。華為的任正非說:為利益為前提,以制度為保障,以文化為紐帶,所有的管理都必須先把利益解決。

  第二種:合伙人的晉升發展制度。

  合伙人不能是簡單的股權操作、股權改革;不能簡單的讓核心的高管團隊來分配利益;不能簡單的讓員工來購買公司的股權。.。.。.

  合伙人管理模式是一家公司人才發展的核心動力機制,合伙人管理模式必須要建立起三級合伙人的序列。一級合伙人成為公司的合伙人委員會,好比黨組織里面的常務委員會一樣,這個常務委員會有極大的管理權力。

  它可以提名二級合伙人、三級合伙人,可以制定合伙人發展政策,還可以罷免、開除合伙人,這是一個非常有權利的機構。

  員工想進入這樣的組織,必須進入預備合伙人的考察期。有了預備考察期,核心骨干就會提前做好思想的準備,提前積極主動的努力,為將來能夠成為公司合伙人而努力!

  阿里巴巴為什么要采取合伙人管理模式?馬云說他是采取了麥肯錫、高盛公司等一些非常優秀公司的做法,發展合伙人,讓一家公司有合伙人的序列,讓員工看到希望和盼頭,永遠不認為是在為公司打工。

  讓員工不斷的努力發展,能夠成為預備合伙人,從三級合伙人依次晉升到一級合伙人,成為合伙人委員會,解決了公司員工的晉升發展的的動力問題,也解決了員工為誰干的問題。

  第三種:合伙人的獎罰機制。

  進了合伙人的組織,就代表一家公司的先鋒隊,代表公司的靈魂,代表公司的信仰,這樣的成員必須履行公司的制度,履行公司合伙人的義務,比如說踐行公司的文化、培養人才、為公司不斷的操心。如果做不到就必須接受嚴厲的懲罰。

  合伙人必須有明確的獎罰機制,對于合伙人的獎罰是非常嚴格的。

  第四種:合伙人的考核機制。

  合伙人考核機制,包括合伙人如何進入合伙認組織,必須進行考核。并非所有的員工都有資格進入合伙人組織中來,有非常嚴格的考核標準。

  包括員工對公司核心價值觀的認同、員工的人品、員工的能力和發展的潛力。.。.。.都必須列入合伙人的考核中來。

  合伙人組織內部的員工每年都必須進入內部的考核中來,如果有濫竽充數的,到了合伙人組織里面來不做業績貢獻、文化貢獻,這樣的人要及時從合伙人組織里面剔除出去,不能影響到整個合伙人的先進性!

  合伙人管理模式非常強調組織有信仰、使命,代表公司的核心文化。

  第五種:合伙人的退出機制。

  員工如何退出呢?

  一種叫做自然退出?比如說員工離開公司了、員工退休了,這都叫自然退出。

  自然退出,公司可以給予一定的合伙人獎勵,可以贖回合伙人所持有的虛擬股份。

  如果員工嚴重違紀,違反合伙人章程,違反的合伙人的義務,就可以強制性的退出。通過合伙人委員會統一的制度,讓不良的合伙人退出合伙人組織,強制收回合伙人的虛擬股份。公司在利益分配的時候,對員工是有嚴格的制度性的要求。

  合伙人退出的時候,對合伙人虛擬股份的收回,可以采取溢價回購或者原價回購的方式。員工成為公司的合伙人,除了享受年終的分紅,更重要的是踐行公司的文化。

  第六種:合伙的文化機制。

  合伙人代表一家公司先進的文化,代表公司的靈魂,代表公司的使命,必然就要梳理出合伙人的文化手冊。

  所有的合伙人都應該清晰公司的文化,大凡優秀的公司都有優秀的企業文化,企業文化的傳承必須有良好的文化機制。

  大凡宗教都有傳承的文化機制,每個宗教都有經典,比如說有圣經。合伙人管理模式作為一家公司文化傳承的組織,必然要有它本身文化的經典,就是文化手冊。

  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制度 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財務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本所的財務管理,保障業務的順利開展,根據司法局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所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并嚴格崗位責任制。

  第三條 財務部門會計人員的責任是: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財經紀律;堅持勤儉辦所、增收節支方針,正確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不斷提高經濟效益;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管理會計檔案,正確編制財務報表;認真做好財務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檢查,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不斷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所按照單立帳戶、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收自支、節余留用的原則進行財務及經費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財務工作。

  第六條 本所年度決算報告以及重大的財務問題,都應經合作律師會議審核。

  第二章 會計制度

  第七條 本所會計根據司法局規定的記帳方法記帳。

  第八條 本所以公歷年為會計記帳年度。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會計核算應劃分會計期間,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歷起止時間確定。會計應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第九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本所收取外匯時,應當折合人民幣記帳,同時登記外匯金額和折合率。外匯應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并按規定程序繳存銀行。

  第十條 會計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及其合法憑證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和經濟狀況,做到內容真實,數字準確,項目完整,后續齊備,資料可靠。

  第十一條 會計記錄必須清晰并便于理解、檢查和利用。

  第十二條 會計事項的處理必須于確定的期限內進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條 會計應按司法局規定的會計原則記帳,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已支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記帳。

  第十四條 會計應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本所應管好用好資金,一切財務收支,均應列收列支。

  第十六條 本所要遵循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本所的銀行帳戶不準出借、出租;不準簽發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不準將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單位或人員簽發。

  第十七條 本所每日現金節余數,不得超過核定的限額。庫存現金不得以白條頂庫。應當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現金。

  第四章 收入的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實行收入的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本所業務收入按下列比例劃分各項資金:

  (一)收入總額的___%上繳市司法局;

 。ǘ┦杖肟傤~的___%交納律師協會會費;

 。ㄈ┦杖肟傤~___%為企業基金,主要用于業務辦公費用、設備購置費用和集體福利等;

 。ㄋ模┦杖肟傤~___%用于本所人員的個人工資、福利支出,具體比例見本所《效益浮動工資實施辦法》;

  (五)收入總額___%用于固定資產的增長;

 。┦杖肟傤~___%作為積累金。

  第二十條 本所的`兼職和特邀律師的全部收入亦按有關規定的比例劃分;人員的酬金標準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規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納入本所積累金和企業基金。

  第二十一條 本所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并使用統一的收費收據,不準私自收取費用。

  第五章 管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所的一切費用開支均應本著精打細算的原則節約使用。各項費用的開支范圍及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或允許單位自行規定的,按本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費用管理就根據國家許可的范圍并結合本所的實際情況,盡量將費用指標分解落實到個人。

  第二十四條 辦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應的管理費用,其他需要待攤的費用,按受益期限確定分攤額,分攤期限3-12個月,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 本所業務發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費用在管理費用中單獨列支。

  第二十六條 本所開辦費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少于六個月。

  第六章 財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所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單位價值在一千元以上兩個條件。

  第二十八條 本所對固定資產的購入、轉讓、清理、報廢等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按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二十九條 本所各項固定資產將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維護。

  第七章 財務檢查與責任

  第三十條 財會人員要對本所的財務狀況及成果進行定期分析,著重于合法合規、控制費用、增收節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師會議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一條 合作律師會議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檢查。財務人員也應定期進行財務自檢。

  第三十二條 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各項稅款、管理費、會費是否按期足額交納;

 。ǘ└黜棙I務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帳;

  (三)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會計記錄是否準確,后續是否齊備,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五)財產是否完整;

  (六)專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規定;

 。ㄆ撸┮镭攧找幎、制度應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財會人員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違章者應予以解職或辭退。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四條 本所依法終止或撤銷時,應依國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關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并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五條 清算費用應優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財產中支付。

  第三十六條 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規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配。清算后出現的虧損,亦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擔。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未規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師會議負責修改、補充,報市司法局備案。

  本制度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從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制度 14

  (一)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所在單位、家庭住址等。

  (二) 、發生糾紛的情況。包括發生糾紛的時間、地點、原因、后果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和要求等。

  (三) 、糾紛的調解過程。包括調解糾紛的`時間、地點、方式、次數、主持調解人員和參加調解人員的姓名,調解人員在調解過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證據,以及調解人早對糾紛的看法和處理意見等。

  (四) 、調解結果。調解結果包括調解成立和不成立兩種情況。不論哪種情況,均應進行記載。調解成立的,主要記明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和調解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調解不成立的,也應該記載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五) 、對不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糾紛或調解不成功的糾紛應注明移交的有關部門和移交的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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