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知識點

時間:2020-11-21 19:41:23 制度 我要投稿

司法考試民事訴訟關于調解制度的知識點

  (一)適用范圍

司法考試民事訴訟關于調解制度的知識點

  1.調解原則:審判程序,一般都適用調解。

  2.不適用的情形:

  (1)執行程序不適用調解。

  (2)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不適用法院調解。

  (3)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二)調解程序

  1.調解的啟動

  (1)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同意。

  (2)先行調解: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民訴》第122條

  2.調解的結果

  (1)可以的內容

  ①調解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②雙方可以就不履行調解約定民事責任。

  ③調解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A.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擔保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條件時生效。B.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并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C.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

  (2)不得的內容

  ①調解約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條款,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②調解不得具有以下情形:A.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D.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三)調解完畢

  1.是否制作調解書的情形:

  (1)通常來講,調解達成,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

  (2)法定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情形:

  ①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②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③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3)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情形:

  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調解的生效

  (1)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未制作調解書的:調解筆錄經簽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3)調解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

  3.通常不得請求法院制作判決書,但有例外

  (1)通常: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調解達成后,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或者調解的內容制作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例外: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內容制作判決書。《意見》第94條

  ②涉外民事訴訟中,經調解雙方達成,應當制發調解書。當事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依的內容制作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意見》第3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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