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學教職工的請假和考勤制度

時間:2020-11-14 14:24:46 制度 我要投稿

關于上海大學教職工的請假和考勤制度

  第一章 總則

關于上海大學教職工的請假和考勤制度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人事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學校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與我校建立聘用關系或用工關系的教職工請假和考勤以及相關后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主要涉及教職工請假制度、考勤工作和曠工認定及處理。其中,請假制度主要包含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探親假、喪假、工傷假以及因公出差等。

  第二章 事假

  第四條 學校已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工辦理私人事務原則上應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凡需占用工作時間辦理私人事務的,應事先提出申請(申請表可在人事處主頁上下載,下同),學校逐級審批,經批準后方可休事假。

  第五條 事假審批

  (一)事假在10天以內(含10天)的,由所在學院(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

  (二)事假超過10天的,由所在學院(部門)主要負責人核轉報人事處審批。

  (三)事假最長準假時間原則上一次不超過30天。特殊情況請假超過30天的,由人事處報主管校長審批。

  第六條 工資待遇

  我校教職工工資由基本工資和績效津貼(含工作量津貼與績效獎勵)兩部分組成,事假期間具體工資待遇規定為:

  (一)教職工請事假,一年累計不超過20天或連續不超過10天,基本工資照發;一年累計超過20天或連續超過10天,超過天數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一年累計超過30天,超過天數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一年累計超過60天,扣發超過天數的本人基本工資。

  (二)教職工事假當月累計超過10天,扣發當月績效津貼。

  第三章 病假

  第七條 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需要請假治療或休息的,憑醫院有效病假證明,經批準后可休病假。

  第八條 病假審批

  (一)病假時間在2個月以內(含2個月)的,由所在學院(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

  (二)病假時間超過2個月的,由所在學院(部門)主要負責人核轉報人事處審批。

  (三)病假時間連續超過6個月的,由所在學院(部門)簽署意見,報人事處審批,辦理長病假手續,列入長病假人員管理。

  長病假教職工,憑三級甲等醫院出具已恢復勞動能力證明,通過我校醫務勞動鑒定小組健康狀況鑒定,方可復工。同意復工的,應先試工3個月。

  第九條 工資待遇

  (一)基本工資

  1、教職工病假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

  2、教職工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放病假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

  3、教職工病假超過6個月的,不計算工齡,并從第7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放病假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4、長病假教職工在復工試用期間的基本工資照發。

  (二)績效津貼

  1、教職工病假當月累計超過15個工作日的,扣發當月績效津貼。

  2、長病假教職工在復工試用期間的績效津貼:正常上班并完成工作任務的,績效津貼照發;安排半天試工,半天休息的,根據工作輕重按績效津貼的75%~90%計發。

  第十條 女教職工懷孕,憑醫院有效證明可以申請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時間審批和工資待遇按照病假規定執行。

  第四章 婚假

  第十一條 教職工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憑結婚證書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休婚假。

  第十二條 教職工結婚可休3天婚假。女性年滿23周歲、男性年滿25周歲的初婚者,另增加晚婚假7天,與婚假連續使用。

  第十三條 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晚婚假;初婚男女只有一方達到晚婚年齡,達到晚婚年齡的一方享受晚婚假。

  第十四條 教職工在婚假期間,基本工資和績效津貼照發,往返路費自理。

  第五章 生育假

  第十五條 教職工憑就診醫院開具的產育證明書提出申請,經學院(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休生育假(不含哺乳假和產后長假)。

  第十六條 產前檢查及孕期工間休息假:懷孕女教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檢查時間視作工作時間;懷孕7個月以上的,每天可以有1小時工間休息。

  第十七條 產假期限

  (一)女教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三)符合計劃生育條件,年滿24周歲已婚女教職工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

  第十八條 女教職工懷孕流產的,憑醫院出具的證明給予產假:

  (一)本市女教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

  (二)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第十九條 女教職工生育后,嬰兒1周歲以前,在每天的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二十條 女教職工產假結束后確有困難,在工作許可的情況下,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部門)主要負責人核轉報人事處批準后可休哺乳假,假期為6.5個月。

  第二十一條 女教職工在產假與哺乳假期滿后確有特殊困難,如條件允許可以酌情延長,經所在學院(部門)主要負責人核轉報人事處批準,可繼續休產后長假,假期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教職工,享受下列節育手術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

  (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

  (三)輸精管絕育的,休息7天。

  (四)輸卵管絕育的,休息30天。

  (五)放置皮下埋植劑的,休息5天。

  (六)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息3天。

  第二十三條 工資待遇

  (一)教職工在晚育護理假、節育手術假期間,本人基本工資和績效津貼照發。

  (二)教職工在產假期間,本人基本工資照發,績效津貼扣發,生育生活津貼由社會保險統一發放。

  (三)教職工在哺乳假期間,本人基本工資按80%計發,績效津貼扣發。

  (四)教職工在產后長假期間,本人基本工資按70%計發。生活確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最多不超過本人基本工資的80%。績效津貼扣發。

  第六章 探親假

  第二十四條 凡參加工作滿一年的教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由所在學院(部門)主要負責人核轉報人事處審批,批準后可享受探親假。

  第二十五條 探親假期限

  (一)已婚教職工在國內探望配偶的,每年準假1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教職工在國內探望父母的,每年準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兩年探親1次的,假期45天。

  (三)已婚教職工在國內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準假1次,假期為20天。

  (四)探親假期是指教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第二十六條 享受寒暑假制度的教職工,應當在寒暑假期間安排探親。見習、實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假。如果寒暑假時間較短,各學院(部門)可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申請出國(境)探親假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歸僑、僑眷、港澳臺胞教職工出境探親規定:

  1、已婚歸僑、僑眷、港澳臺胞教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探望1次的,準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準假1個月計算。

  2、已婚歸僑、僑眷、港澳臺胞教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準假1次,假期為40天,不予累計。

  3、未婚歸僑、僑眷、港澳臺胞教職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探望1次,準假4個月;三年1次的,準假70天;兩年1次的,準假45天;一年1次的,準假20天。

  4、父母已經去世的歸僑、僑眷、臺胞教職工,可以出國(境)探望親兄弟姐妹,每四年準假1次,假期40天。如在境內探望的,每四年準假1次,假期20天。

  (二)因配偶公派出國(境)工作學習分居一年及以上的,可申請出國(境)探親。探親假原則上為3個月,續假后合計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不歸的,從第7個月起按自動離職

  處理。

  第二十八條 工資待遇

  (一)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探親假期間,教職工基本工資和績效津貼從探親假開始的次月起扣發;其他探親假期間,教職工本人基本工資和績效津貼照發。

  (二)探親往返路費按學校規定報銷。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基本工資30%以內自理,超出部分予以報銷。符合出國(境)探親的境外路費自理,從工作地點至出境口岸路程的往返路費按規定予以報銷。

  第七章 喪假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申請喪假由所在學院(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條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準假3天。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去世,需要教職工本人去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在喪假期間,本人基本工資和績效津貼照發,往返路費自理。

  第八章 工傷假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須憑定點醫療機構或三級甲等醫院出具工傷休假證明書,經學院(部門)主要負責人核轉報人事處批準后可休工傷假。

  第三十三條 工傷假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具體期限根據定點醫療機構或三級甲等醫院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工傷假期間,本人基本工資和績效津貼照發。

  第九章 因公出差

  第三十五條 教職工為學校聯系業務離開工作崗位的,20個工作日及以下的由學院(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20個工作日以上由學院(部門)主要負責人核轉報人事處審批。

  第三十六條 教職工因公外借、掛職鍛煉、公派出國等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報人事處備案。

  第三十七條 教職工在因公出差期間,本人基本工資和績效津貼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章 考勤工作

  第三十八條 教學科研人員的教育教學時間和管理服務人員的辦公時間以及學校、學院(部門)規定的學習、會議和活動等時間,均視為教職工的工作日,應按時到崗。

  第三十九條 我校上、下班時間分別為每個工作日的8:00和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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