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失業保險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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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業保險常見問題解答(匯總)

  北京市失業保險相關問題答疑!

北京失業保險常見問題解答(匯總)

  一、基本概念問答

  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國家機關及其合同制工人、鄉鎮企業及其職工依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上述城鎮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及各類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它城鎮企業。

  上述人員在繳納了失業保險后,可以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個人提出辭職能享受失業救濟金嗎?

  因本人意愿提出辭職的,而且合同未到期,是不能享受失業金的。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如何給予行政處罰?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對用人單位和單位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以下處罰:

  (一)對不進行失業保險登記和不按規定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遲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由于用人單位原因延誤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關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失業職工失業前的連續工作年限怎樣核定計算?

  (1)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各類聯營企業的職工、鄉鎮企業的城鎮職工、外商、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失業后,其連續工作年限,持勞動部門辦理的錄用手續日期核定計算。

  (2)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雇工失業后,其連續工作年限,以雇主在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并進行年檢的《用工簿》中受雇職工登記卡的日期核定計算。

  (3)失業職工在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從事過臨時工作的,以街道、鎮勞動部門審批的《城鎮待業青年工齡審批表》記載的工作時間為依據。1989年1月1日至1994年6月6日期間從事臨時工作的,以繳納了養老基金工作年限為依據。符合上述兩種條件的臨時工作年限,可以和用人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錄用手續后的連續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4)失業職工間斷工作的時間不計算為連續工作年限。失業職工兩次以上失業,其計算并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時間不重復計算。

  (5)因連續曠工15天或累計曠工30天被用工單位除名的失業人員,連續工作年限從勞動行政部門辦理招工錄用手續之日起至本人連續曠工15天或累計曠工第30天止,計算為連續工作年限。

  什么是失業人員?

  指具有北京市城鎮戶口,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目前無業,有就業意向的人員。

  失業人員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人員:

  (一)初中以上各類學校畢(結)業后,未能繼續升學的人員;

  (二)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退學學生;

  (三)就業轉失業人員(失業職工),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個人辭職的人員,企業除名、開除的人員;

  (四)駐京部隊隨軍家屬以及經部隊和本市民政部門同意的,要求自謀職業的復員、退伍軍人;

  (五)解除勞動教養、刑滿釋放人員;

  (六)符合失業人員定義的其他人員。

  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有什么區別?

  失業人員與下崗職工的主要區別是:失業人員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檔案已轉入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而下崗職工雖然無業,但未和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檔案關系仍在原企業。

  什么是登記失業人員?

  指符合失業人員定義條件,并按規定在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辦理了失業登記,領取了《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簡稱"求職證")的人員。求職證是認定失業人員身份的有效憑證。

  什么是職業培訓?

  職業培訓是指對失業人員進行職業知識和實際技能的培訓與訓練活動,其目的是提高失業人員素質、增強失業人員的就業能力,促進其就業。

  什么是創業培訓?

  創業培訓是對具有創辦小企業意向的人員和小企業經營管理者進行企業創辦能力、市場經營素質等方面的培訓,并對他們在企業開辦、經營過程中給予一定的政策指導,其目的是通過提高企業創辦的心理、管理、經營等素質,增強參與市場競爭和駕馭市場的應變能力,使小企業創辦者在成功地創辦企業,解決自身就業問題的同時,創造和增加社會就業崗位,幫助更多的人實現就業。

  二、辦理失業登記問題解答

  失業職工怎樣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失業職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天以內,持本人戶口簿、城鎮居民身份證、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和三張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到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科,填寫《北京市城鎮待業人員求職登記表》后由街道、鎮勞動科頒發《求職證》。

  不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持本人戶口簿、城鎮居民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張到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科,填寫《北京市城鎮待業人員求職登記表》后由街道、鎮勞動科頒發《求職證》。

  哪些人員可到勞動部門辦理失業登記?

  年滿16周歲至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0周歲,并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具有北京市城鎮戶口,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要求就業的失業人員,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科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北京市城鎮待業人員求職證》。殘疾人不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如何使用《求職證》?

  《求職證》是失業人員進行了失業登記的憑證,失業人員不辦理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救濟金的手續和就業手續。《求職證》應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轉借,如有遺失應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報失,經核實后予以補發。 每年12月1日至20日失業人員須持本人的《求職證》到原發證機關進行年驗,《求職證》加蓋年驗印章后次年才有效。 失業人員的戶口在本市范圍內遷移時,應及時到戶口遷出街道、鎮勞動科辦理《求職證》轉出手續,原《求職證》由遷入街道、鎮重新編號,加蓋有效印章后繼續使用。 失業人員就業或遷往外省、市,《求職證》由原發證機關收回。

  三、領取失業金問題解答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失業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58號)規定了: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哪些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下列情況之一非本人愿意中斷就業并符合有關規定的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

  1.勞動(聘用)合同到期終止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3.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4.被用人單位辭退的;

  5.被用人單位除名或者開除的;

  6.根據《勞動法》第32條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7.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市政府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職工失業后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因辭職或者自動離職等本人愿意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在失業期間,您應履行哪些義務?

  政府為保障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幫助您就業,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給您提供多方面的服務,您也應該配合政府履行下列義務。

  (1)每月如實向社保所工作人員反映您在當月的求職及培訓情況;

  (2)積極應聘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工作;

  (3)積極參加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和其他就業服務項目;

  (4)接受、配合街道(鄉鎮)、社區開展的關于失業人員情況的調查。

  申領失業救濟金的程序是什么?

  失業人員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次月起,按月持本人《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求職證》、身份證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因病(需有醫院有關證明)本人不能親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委托代領人持本人身份證代為領取。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的。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 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 個月的 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 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 時間滿5年的,可以領取1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六)累計繳費時間 滿5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享受的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的其它保險待遇有醫療補助費、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其具體標準是:

  (一)失業人員因病到失業保險機構指定的醫院就醫的,可以補助本人醫療費50%-80%。累計醫療費數額不超過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額的80%。醫療費的管理原則是先個人支付,后申請醫療補助的辦法。

  (二)失業人員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采取計劃生育措施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三)失業人員死亡的,參照本市在職職工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等。

  (四)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從事個體經營或者考入中等以上學校的,憑其營業執照或者學校入學通知書,可以一次性享受其應領取的失業救濟金的剩余部分。

  (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失業前所在單位及個人參加失業保險;

  2.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3.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4.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怎樣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后的次月起,按月持本人《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求職證》、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戶口在本市遷移時,應持《戶口遷移證》、《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到原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部門辦理失業保險金關系轉移手續。失業職工持本人《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求職證》及《北京市失業職工關系轉移介紹信》到遷入區、縣失業保險機構辦理銜接手續,原《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加蓋遷入區、縣失業保險機構公章后繼續使用。

  在什么情況下停發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發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或者辦理了就業登記的;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屆滿的;

  (三)應征服兵役的;

  (四)考入中等以上專科學校的;

  (五)移居境外的;

  (六)達到退休年齡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八)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工作的;

  (九)連續兩個月無故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失業職工能否將失業保險金一次全部領完?

  失業職工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不能一次全部領取,必須按月領取。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失業保險機構可以將其應領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失業職工從事個體經營、興辦企業的,持營業執照和《身份證》、《求職證》及《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失業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戶口遷往外省的,憑其《戶口遷移證》、《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居民身份證到原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部門辦理一次性領取保險金申請手續。 對符合以上情況的,經街道、鎮勞動部門審核后,填寫《北京市失業職工一次性發放保險金憑證》、收回《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注銷登記卡片后,將應領取的保險金一次發給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市遷移戶口后,怎樣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市遷移戶口的,持公安部門開具的《戶口遷移證》、《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到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關系和檔案轉出手續。并持《北京市失業人員關系轉移介紹信》、《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求職證》,到遷入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遷入手續后, 在遷入地的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領取。

  四、失業人員醫療問題解答

  如果在領取失業金期間生病了,能不能報銷醫藥費?

  如果您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可以得到醫療補助金。根據您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您可以獲得比例為60%-80%的醫療費補助,但是補助總額不能超過您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0%-80%。

  失業人員怎樣申領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申領醫療補助金,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失業人員患病就醫的醫療費,需先由個人支付,后申請醫療補助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不予預支或墊付醫療費。

  (二)失業人員當月的醫療費,應在次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時申領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終止月內發生的醫療費,可在次月10日前申領。因有特殊情況的,最遲不得超過次月底。

  失業人員享受醫療補助金應遵守哪些規定?

  失業人員享受醫療補助金,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就醫:

  (一)門診就醫時,應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本市市屬或者區、縣屬綜合性醫院就醫;

  (二)因患急癥不能在指定醫院就醫時,可以到居住地附近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急診就醫;

  (三)遠郊區、縣的失業人員家居偏遠地區的,經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以在鄉級醫院就近就醫;

  (四)住院治療的,必須到指定醫院就醫。

  (五)住院期間需轉院治療的,必須由指定醫院開具轉院證明,并持轉院證明、《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轉院手續,經批準后方可轉院就醫。

  失業人員能夠享受多少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享受醫療補助金的標準,根據其繳費時間,分別按照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和醫療費的60%—80%予以報銷。具體報銷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照醫療費的60%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0%。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照醫療費的65%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5%。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 年的,按照醫療費的70%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0%。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 年的,按照醫療費的75%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5%。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按照醫療費的80% 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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