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育報銷政策

時間:2022-11-25 01:32:31 生育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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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報銷政策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昨天(3日)發布消息,將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30天生育獎勵假也能享受生育津貼,不過取消了晚育假的生育津貼。對參保職工來說,享受現有待遇標準不變,企業也未增加負擔。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2016年北京市生育津貼及報銷流程政策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晚育假和生育獎勵假的津貼不能同享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后,增加了生育獎勵假、取消了晚育假。據此,本市調整了生育津貼的發放范圍。凡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人員按規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獎勵假納入生育津貼發放范圍,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貼。

  市人力社保局有關負責人解釋,根據現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均可享受產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獎勵假共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貼。因國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生育保險政策出臺時間,因此規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貼和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不應同時享受。也就是說,如果參保人員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此《通知》印發前已按原規定領取晚育假生育津貼的,則不再享受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

  職工生育津貼待遇標準不變

  其實,很多參保人不知道,女職工休產假期間,單位可以不支付這一階段的工資,這期間的工資就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支付。

  政策調整后,生育津貼支付標準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和獎勵假天數。這樣既保障參保職工享受現有生育津貼待遇標準不變,也不增加企業負擔。

  舉例來說,參保人小王所在的單位上一年月繳費平均工資是4500元,她最多可享受128天產假,那么她的生育津貼標準就是4500÷30×128=19200元。

  領生育保險需持相關證明

  目前,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含產前檢查和分娩費用)及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政策調整后,參保人員生育保險待遇保持不變。

  此前,申領生育相關待遇時,本市戶籍參保職工需提供俗稱“準生證”的《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埠戶籍參保職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生育保險專用)。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取消了《生育服務證》管理,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根據市衛計委頒布的生育登記服務制度,本市出臺規定,參保人員申領生育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分娩辦理住院手續時,也應當出具計劃生育相關證明。

  本市戶籍參保人員,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需提交本市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需提交由區衛生計生委蓋章確認的《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

  外埠戶籍參保人員,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需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并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需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并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服務單》。

  另外,為確保新老政策的銜接,參保人員在此通知下發前已辦理了《生育服務證》和《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但尚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相關證明仍可繼續使用。如參保人員已按照生育登記規定領取了生育保險待遇,再次生育時,原持有的證明則不能繼續使用。

  延伸閱讀:北京生育津貼領取報銷條件

  按照《關于申領生育津貼與自選代發銀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15〕45號),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申領生育津貼需要提供的材料、要求和標準如下:

  一、申報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

  2.《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生育保險專用)(原件和復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4.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

  5.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6.《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7.《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一式二份)(見附件2);

  8.《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變更表》(以下簡稱“變更表”)(一式二份)(見附件3);

  9.因特殊原因,需要攜帶的其它相關材料。二、提交申報材料的要求

  1.本市戶籍的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參保單位應攜帶材料中的1、4、5、7;

  2.外埠戶籍的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參保單位應攜帶材料中的2、4、5、7。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還應攜帶辦理材料3;

  3.參保職工因引流產申領生育津貼的,參保單位應攜帶材料中的4、6、7,引流產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戶籍參保職工,還應攜帶辦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臺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參保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4、5、7。

  5.參保單位對已經領取生育津貼的參保職工進行信息或待遇變更的,應攜帶材料8,并按社保經(代)辦機構的要求提供材料9;

  二、提交材料應符合以下標準:

  1.因分娩或引流產在中國大陸就醫的,須提供國家相關部門認定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分娩類診斷證明書應明確注明是否采用產鉗、胎吸、剖宮等方式助產。引流產類診斷證明書應注明妊娠周數和引流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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