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公積金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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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陜西公積金新政策

  2017年陜西公積金新政策也出臺了,以下是陜西省《西安個人住房“商轉公”貸款操作規程》及陜西省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實施細則,歡迎閱覽!

2017年陜西公積金新政策

  陜西省《西安個人住房“商轉公”貸款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拓寬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渠道,擴大公積金貸款制度惠及面,充分發揮其住房保障作用,滿足繳存職工辦理商轉公貸款的需求,降低廣大繳存職工住房貸款成本。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西安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結合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將本人或配偶已辦理且尚未結清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以下簡稱“原商貸”)轉換為在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 公積金中心負責“商轉公”貸款的審批和管理;受委托銀行根據公積金中心規定,受理“商轉公”貸款的咨詢、申請、辦理及貸款發放與回收等業務;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機構負責“商轉公”貸款擔保,貸款房屋抵押登記、不良貸款催收和代償等業務。

  第二章 “商轉公”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商轉公”貸款對象

  在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規定正常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購買自住普通住房時,辦理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職工,可以申請“商轉公”貸款。

  第五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應具備條件

  (一)申請人在辦理原商貸時,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符合西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且原商業貸款可以提前結清;

  (二)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申請人應為原商貸房屋買受人(僅限夫妻)其中之一。原商貸房屋買受人為父母子女或聯名購買的,“商轉公”貸款申請不予受理;

  (四)申請人及配偶無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且無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

  (五)申請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征信系統內無連續3期(含)或累計6期(含)以上逾期記錄,且原商貸還款狀態正常無逾期;

  (六)所購住房在西安市行政區域內,且該房屋已辦理房屋權屬證書;

  (七)原商貸借款人已離異,經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離婚協議中明確其房屋產權歸屬已不在原商貸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貸借款人或配偶均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

  (八)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業務;

  (九)“商轉公”貸款銀行應為公積金中心受委托銀行之一;

  (十)申請人按照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提供“商轉公”貸款擔保;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商轉公”貸款額度、利率和期限

  第六條 “商轉公”貸款額度

  “商轉公”貸款的申請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70%,且不高于原商貸剩余本金部分(以萬元為單位取整),同時不得高于借款人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

  第七條 “商轉公”貸款利率

  “商轉公”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執行。貸款期內遇法定利率調整,貸款期限為一年(含)的不調整;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八條 “商轉公”貸款期限

  “商轉公”貸款期限與原商貸已還貸款期限之和不得超過30年。最終貸款期限以公積金中心審核批準的《西安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期限為準。

  第四章 “商轉公”貸款辦理流程

  第九條 貸款申請

  受委托銀行應按公積金中心的政策規定,負責“商轉公”貸款的咨詢服務,銀行工作人員應指導借款人準確完整的填寫《個人住房“商轉公”貸款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申請人婚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申請人及配偶收入證明;

  4、申請人及配偶征信報告;

  5、申請人及配偶印章;

  6、《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或《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

  7、原商業貸款借款合同、還款計劃及還款明細;

  8、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貸前調查

  受委托銀行審核借款人“商轉公”貸款資格,根據原商貸借款合同、還款計劃測算“商轉公”貸款額度、期限。符合條件后掃描錄入相關資料并提交公積金審貸系統。

  第十一條 貸款面簽

  對符合“商轉公”貸款條件的,由受委托銀行經辦人員指導借款人及配偶,簽署“商轉公”貸款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貸款審批

  “商轉公”貸款資料齊全后,公積金中心按照“商轉公”貸款審批流程逐級審批。

  第十三條 結清原商貸

  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后,通知借款人自籌資金償還原商業貸款。借款人在收到通知后30天內,前往原商貸銀行償還原商貸剩余本息,結清原商貸。

  第十四條 注銷原商貸

  借款人憑原商貸銀行結清證明等資料辦理原商貸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 抵押登記

  借款人將房屋所有權證遞交至擔保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銀行放款

  受委托銀行收到《擔保辦結通知書》后,發放“商轉公”貸款至指定賬戶,通知借款人領取《借款合同》,簽訂“商轉公”貸款還款計劃。

  第五章 “商轉公”貸款擔保

  第十七條 “商轉公”貸款采取的擔保方式:由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機構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人以所購房屋抵押作為擔保的反擔保;

  第十八條 借款人以所購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并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擔保責任范圍包括“商轉公”貸款的本金及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其他實現債權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九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間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的責任,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以及擅自處分。

  第二十條 抵押人違反抵押合同或抵押物因意外毀損,難以清償《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借款人應提供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新保證或新抵押。

  第二十一條 住房抵押擔保的期限自抵押物登記完成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清償貸款本息之日后兩年止。

  第六章 “商轉公”貸款的償還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商轉公”貸款本息。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自銀行放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借款人在每月還款日前將月還款本息足額繳存至還款賬戶。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可以在貸款發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償還貸款。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應當向受委托銀行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提前全部還款的,應在歸還當期貸款本息的同時結清全部剩余貸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還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計算以后的月應還本息額。

  借款人提前還款,此前已計收的貸款利息及相關費用不再調整。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還清“商轉公”貸款本息后,應及時到房產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七章 “商轉公”貸款貸后管理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用于償還“商轉公”貸款的還款賬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每月按時足額償還貸款,由受委托銀行扣劃貸款本息。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商轉公”貸款本息,造成貸款逾期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二十九條 受委托銀行負責借款人信息的維護及逾期催收工作,擔保機構負責抵押物的管理和不良貸款清收。

  第三十條 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致使公積金中心決定提前終止合同的,擔保機構應當對抵押物進行處置,處置抵押物所得用于“商轉公”貸款清償。

  第八章 貸款風險控制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1、借款人采取欺騙和提供虛假材料手段騙取貸款的;

  2、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供新抵押物的;

  3、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抵押設定抵押權和質押權財產或權益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以及擅自處分的;

  4、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5、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后,非正常停繳住房公積金的;

  6、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條款規定,經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指出,借款人仍不予改正的;

  7、借款人拒絕或阻擾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8、借款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9、借款人由于其他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貸款人利益的。

  第三十二條 抵押權利證明由承保“商轉公”貸款的擔保機構保管。貸款結清后,由產權人持相關證件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操作規程由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貸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操作規程于2017年4月10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

  陜西省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日益增長的住房貸款需求,促進住房消費,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貸款通則》和《西安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操作規程》、《陜西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結合本中心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是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并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購買自住普通住房時,公積金貸款不足部分由銀行商業個人住房貸款補足而形成的一種個人住房貸款模式。借款人的貸款由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兩部分組成。

  第二章 組合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三條 貸款對象:

  連續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可以申請組合貸款。

  第四條 申請組合貸款的職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證件;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借款人應為同一人,申請組合貸款時不存在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四)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或協議;

  (五)已支付不低于規定比例的首期購房款;

  (六)同意按照陜西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公積金貸款擔保,商業貸款部分按照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組合貸款額度、利率和期限

  第五條 組合貸款額度

  (一)組合貸款的額度最高不超過所購房屋總價的80%,其中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得超過省中心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

  (二)組合貸款的比例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借款人的具體情況核定。

  (三)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月償還貸款本息總額不得超過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六條 組合貸款利率

  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的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執行。貸款期內遇法定利率調整,貸款期限為一年(含)的不調整;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七條 貸款期限

  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貸款期限相同,起止日期一致,還款方式相同。組合貸款期限最長30年。以公積金中心審核批準的《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借款合同》期限為準。

  貸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余年限,但對距法定退休年齡剩余年限在10年以內的職工,經本人申請,省中心審核通過后可延續至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

  第四章 組合貸款程序

  第八條 項目準入

  申請組合貸款的樓盤必須是經過公積金中心與受委托銀行同時審批準入,并可以辦理抵押登記的新建商品房項目。

  第九條 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提出組合貸款申請,由公積金中心對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條 貸前調查

  受委托銀行應對借款人貸款用途、貸款資料、抵押物狀況、還款能力等進行調查。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應及時將貸款資料退還給借款人。

  第十一條 面談和面簽

  對符合組合貸款條件的,由受委托銀行經辦人員指導借款人填寫組合貸款相關資料,并簽訂《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十二條 貸款審批

  組合貸款資料齊全后,分別按照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各自的審批流程進行貸款審批。

  第十三條 抵押登記

  組合貸款審批結束后,抵押權人憑相關資料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貸款發放

  抵押權人出具《辦結通知書》,受委托銀行收到組合貸款資料后,向公積金中心提交公積金貸款放款申請,公積金中心向受委托銀行劃撥公積金貸款資金,受委托銀行將組合貸款資金(公積金貸款資金+商業貸款資金)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賬戶同時發放。

  第五章 組合貸款擔保

  第十五條 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部分采取的擔保方式:

  由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借款人以所購房屋抵押作為擔保的反擔保。

  組合貸款中商業性貸款部分可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之一,具體由銀行和借款人進行約定:

  (一)抵押加階段性保證。用所購住房抵押,由開發商或其他擔保機構為組合貸款中商業性貸款部分提供階段性擔保責任。

  (二)抵押。借款人用所購住房進行抵押。具體辦法按照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借款人以所購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并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擔保責任范圍包括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公積金貸款部分和商業貸款部分)的本金及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七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以及擅自處分。

  第十八條 抵押人違反抵押合同或抵押物因意外毀損,難以清償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借款人需落實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新保證或新抵押。

  第十九條 住房抵押的期限自抵押物登記完成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清償貸款本息之日止。

  第六章 組合貸款的償還

  第二十條 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還款方式應當一致。貸款本息按照公積金中心和組合貸款合作銀行各自發放的比例收回。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可以在貸款發放半年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償還組合貸款。

  借款人提前部分償還組合貸款的,公積金貸款部分和商業貸款部分按貸款比例分別償還,再按剩余貸款本金和剩余貸款期限重新計算每月應償還貸款本息額。

  第七章 組合貸款貸后管理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在銀行開設一個用于償還組合貸款的還款賬戶,按照《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借款合同》約定,每月按時足額償還貸款,由組合貸款合作銀行分別扣除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本息。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組合貸款本息,造成貸款逾期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二十四條 組合貸款合作銀行負責借款人信息和貸款信息的維護及公積金貸款部分三個月以內的催收工作,與擔保公司共同負責抵押物的管理和不良貸款訴訟。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違反《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借款合同》約定,致使公積金中心和銀行決定提前終止合同的,銀行或擔保公司應當協商提出對抵押物進行處置,處置抵押物所得按照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所占比例進行清償。

  第八章 組合貸款風險控制

  第二十六條 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部分由公積金中心承擔貸款風險,商業貸款部分由組合貸款合作銀行承擔貸款風險。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應優先償還公積金貸款部分。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一)借款人采取欺騙和提供虛假材料手段騙取貸款的;

  (二)抵押物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供新抵押物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抵押設定抵押權和質押權財產或權益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以及擅自處分的;

  (四)借款人不按照《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后,非正常停繳住房公積金的;

  (六)借款人違反《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借款合同》條款規定,經公積金中心或組合貸款合作銀行指出,借款人仍不予改正的;

  (七)借款人拒絕或阻擾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八)借款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九)借款人由于其他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貸款人利益的。

  第二十九條 抵押權利證明由承保公積金貸款的擔保公司、組合貸款合作銀行各自保管。組合貸款結清后,由產權人本人持相關證件辦理領取手續。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陜西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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