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住房公積金貸款服務指南
內蒙古住房公積金如何貸款?流程如何?條件怎樣?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內蒙古住房公積金貸款服務指南
貸款流程:
咨詢領表→貸款受理→簽訂合同→貸款審批→發放貸款→按月還款
一、貸款條件
1、借款申請人在我中心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2、借款申請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在自治區內購買普通自住住房;
3、借款申請人自簽訂網簽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或首付款繳交之日起,至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之日止,高層住宅不超過四年、多層住宅不超過三年、購買二手房為辦理過戶手續二年內、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原商貸正常還款一年以上;
4、借款申請人房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總價款的20%;
5、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在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中無不良信用記錄、無未還清公積金貸款、且沒有為他人做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
二、貸款額度
貸款額度包括房價額度、車庫(地下車位)額度、裝修額度,最高貸款額度為80萬。
1、房價額度計算方法:購買房屋自付價款的80%;
2、車庫(地下車位)額度計算方法:購買所購住房同一小區的車庫(地下車位)可一并納入貸款額計算范圍,按車庫(車位)總價的80%核定,最高不超過20萬;
3、裝修額度計算方法:按1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標準核定;
4、若選擇抵押擔保方式時,貸款額度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值的80%(住宅)或50%(非住宅)。
注: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月本息還款總額不得高于夫妻雙方月實發工資的60%。
三、貸款期限
借款申請期限政策規定為借款申請人剩余法定工作年限,最長不超過30年,信用良好的借款申請人貸款期限可延長至退休后5年。
延伸閱讀
內蒙古關于印發《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印發以來,陸續接到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來電,反映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有關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會計核算問題。為了完善《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我們對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有關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的會計核算進行了補充,現印發給你們,請印發各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遵照執行。
附件: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補充規定
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補充規定
一、會計科目
(一)增設“119其他應收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臨時發生的其他各種應收款項。如處置個人抵押物取得的價款低于逾期貸款賬面價值應由債務人清償的`部分等。
2、處置抵押物時,按取得的價款,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按取得的價款低于逾期貸款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本科目,按逾期貸款賬面價值,貸記“逾期貸款”科目;收回款項時,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債務人設置明細賬。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二)增設“219其他應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臨時發生的其他各種應付及暫收款項。如住房公積金繳存過程中收到的多繳款,處置抵押物取得的價款超過逾期貸款賬面價值應歸抵押人所有的部分等。
2、住房公積金繳存過程中收到的多繳款,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退還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處置抵押物時,按取得的價款,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按逾期貸款賬面價值,貸記“逾期貸款”科目,按取得的價款高于逾期貸款賬面價值的差額,貸記本科目;償還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3、本科目應按債權人設置明細賬。
4、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償付的其他應付款。
二、會計報表
在資產負債表“應收利息”項目下“委托貸款”項目上增設“其他應收款”項目(7行),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在資產負債表“應付利息”項目下“專項應付款”項目上增設“其他應付款”項目(21行),反映期末尚未償付的其他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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