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暫行規定
福州地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居住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昨日,東南快報(微博)記者從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獲悉,福州出臺了《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根據該暫行規定,職工可在按月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房屋租賃滿6個月后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首次申請提取的金額不能超過6個月的租金。以后每隔12個月可申請提取一次,每次申請提取的金額不能超過12個月的租金。
職工租住商品住房等非公共租賃住房的,按不高于每月600元的標準提取。今后提取標準如有調整,由管委會辦公室及時向社會公布。申請提取時需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夫妻雙方無房證明(有效期限一個月)、房屋租賃合同、個人有效身份證、結婚證(未婚的在面簽的承諾書中進行承諾),并面簽對承租行為和提交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書。
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則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金額提取。申請提取時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繳納證明、個人有效身份證,并面簽對承租行為和提交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書。同時,值得提醒的是,上述的租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每月房屋租金提取金額均不能高于職工家庭每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職工提取申請資料齊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后將即時辦理。需對申請資料進一步核查時,在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此外,對出具虛假證明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經核實確認,將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同時,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本人及配偶5年內不得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并將相關信息報送人民銀行納入征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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