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企業以物抵債協議書
甲方xx縣城關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顧xx,鎮長。 乙方xx縣城關農村信用合作社。(城關社) 法定代表人趙xx,主任。 寶豐縣xy農村信用合作社。(xy社) 法定代表人栗xx,主任。 xx縣第一耐火器材廠系甲方開辦的鄉鎮企業,后被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因該廠無力償還拖欠乙方的借款,甲乙雙方就甲方以物抵債有關事宜,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xx縣第一耐火器材廠1996年9月25日從城關社借款3筆,分別為5元、36元和36元、1997年12月21日借款2元、1998年9月28日借款2筆,分別為26元和1元、1998年12月3日借款16元、1998年12月31日借款17元、1999年12月3日借款4筆,分別為2元、2元2元和2元;1998年12月24日從xy社借款13元,上述借款共計1366元,截止協議簽訂日拖欠利息483112元,上述款項總計1849112元。
甲方對上述款項金額及其用于xx縣第一耐火器材廠事實予以確認。
二、甲方自愿以現歸屬甲方所有的xx縣第一耐火器材廠所有的`全部房屋、機器設備抵償所欠乙方上述全部款項。抵償資產范圍以“xxx市中資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報告為準。
三、本協議簽訂之日起5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對抵貸資產進行清理并造具清單,雙方共同簽章后作為 本協議書附件。 四、本協議簽訂之前xx縣第一耐火器材廠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及工商、稅收、土地等一切稅費均由甲方承擔,對此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協議簽訂之日起,xx縣第一耐火器材廠所屬機器設備、房屋的所有權由乙方享有。
六、xx縣第一耐火器材廠承租村集體的該廠占用范圍內的土地,甲方保證乙方及從乙方承租、轉讓資產的他人在原土地租賃條件的前提下正常使用。 因土地使用權發生的糾紛,由甲方負責與村集體協調處理,乙方應積極配合。
七、甲方保證抵債財產無設定抵押,不影響乙方行使權利,因抵債的全部房屋、地上定著物、機器設備所有權所發生的一切糾紛,由甲方承擔經濟責任并負責解決。
八、甲方應負責將以物抵債的事宜通知資產承租人,并停止收取下一租金交付期間的租金。原租賃合同期滿前,從下一租金交付期間,由承租人按照原合同約定的標準向乙方繳納租金。
九、乙方之間對本協議約定的債權享有連帶債權,xy社委托城關社統一接受抵債的資產。
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當事人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乙方主管部門xx縣農村信用聯社備案一份。 附:抵債財產清單 甲方xx縣城關鎮人民政府(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xx縣城關農村信用合作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xx縣xy農村信用合作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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