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

時間:2024-11-30 06:24:29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實用的經濟合同范文匯編10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經濟合同10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實用的經濟合同范文匯編10篇

經濟合同 篇1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

  【案情】

  陸某系一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技術部經理,其于20xx年2月開始在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每月基本工資5000元,市內交通補貼 500元、國家各類補貼計200 元、職務津貼300元、服務費800元。陸某每月應得工資計6800元,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公積金、稅收,實際每月所得5000余元。此外,作為公司員工陸某還可以享受下面的津貼和福利:公司每年在12月和6月各發(fā)放的津貼1000元;技術部經理可享受季度獎金。陸某可享受的手機通訊費補貼每月 800元。公司還每月向他支付住房補貼1000元,由其自行在外借房住宿。20xx年8月,陸某向公司提出應引進最新的技術設備以提高公司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不料總經理認為陸某在公司面臨困難時不但不努力工作,不帶領技術部門攻克技術難題,卻給自己找借口,當即要求人事部與陸某解除勞動合同。 20xx年9月11日,人事部向陸某發(fā)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并稱愿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人事部堅持只有寫進勞動合同的工資和津貼才作為補償金的計算基數(shù);而陸某認為提成獎金、所有的津貼、住房補貼都是自己的收入來源,而且經濟補償金是應發(fā)工資的合計,而不應扣除稅收和自己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公積金,雙方各持己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20xx年1月15日,陸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按國家規(guī)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計算了陸某在解除合同前12個月中的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每月固定收入(工資及各類補貼、津貼)5411.8元、提成獎金合計67,399.7元(已扣稅)、防寒和高溫津貼2000元,故月平均工資性收入應當為11,195.11元。經仲裁委員會調解,公司實際向陸某支付了 11,200元。

  【案例分析】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需注意: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按照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勞動者在本單位規(guī)定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本案中,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應發(fā)給陸某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我國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月平均工資包括些什么內容?哪些是工資的范疇,哪些不是?我們講“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工資性收人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但不應包括住房補貼和手機通訊費。因為住房補貼是公司提供給員工的福利而不是其應得的工資性收人,而手機通訊費未以津貼的形式發(fā)放給職工,而是按規(guī)定予以報銷的,這說明單位沒有將它列人工資支付總額。同時,經濟補償金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性收入為計算標準,而不應以應發(fā)工資為準,即實際工資性收人是扣除社會保險金、公積金、稅收之后的所得。陸某要求以應發(fā)工資計算,并且住房補貼、手機通訊費報銷款均應計算在內,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律師提示】

  (1)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shù)的范圍問題,應當嚴格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區(qū)分清楚,辨別清哪些是屬于工資性收人范圍的項目,哪些是應當剔除的項目,在此基礎上得出的項目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需要說明的是,這里工資的計算基礎是在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獲得的報酬,而不是指勞動者正常工作的情況下獲得的勞動報酬。故實際上計算所得出的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有可能是低于其正常月工資的。

  企業(yè)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那么企業(yè)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請閱讀下文進行詳細了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發(fā)現(xiàn)其公司部門設置凌亂,人員冗雜,欲。次日新整合。A部門被撤銷并入B部門,程某對其職位變動很不滿意,公司與其溝通多次,無果。次日,公司向程某發(fā)出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為:公司部門調整,與程某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請問: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公司此舉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向程某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勞動法所指“客觀情況”具有法定要求:是指發(fā)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現(xiàn)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而本案中的情況不足以導致勞動同無法履行,因為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合同 篇2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xié)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普遍性法律形式,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jù),勞動合同區(qū)別予民商事合同,具有以國家意志為主導,以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特征。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2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的類型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要遵守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在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雙方無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即告終止,勞動關系消滅。如果雙方有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可以經協(xié)商一致續(xù)訂。勞動合同法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及簽訂條件并無限制性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協(xié)商確定是否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起止時間,適用范圍較為廣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只約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沒有確定合同的終止日期。在不出現(xiàn)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或當事人約定的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或法定終止情形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持續(xù)至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為止。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鐵飯碗”,在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或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變更、解除的條件或法定終止情形時,可以依法解除、變更、終止。法律規(guī)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的“黃金年齡”,保護勞動者的職業(yè)穩(wěn)定權,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xù)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的`過錯性辭退和第40條第1、2項規(guī)定的非過錯性辭退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為了使勞動合同制度平穩(wěn)過渡,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shù),自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符合上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中涉及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標準等內容的,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xié)商確定;對協(xié)商不一致的內容,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guī)定。

  除具備法定情形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yè)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

  為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履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不履行該義務時應當加倍支付工資,即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時間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當該項工作完成后,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種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合同有效時間的長短,而是把某項工作任務完成的時間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實際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轉化。主要是便于用人單位根據(jù)工作性質、工作任務完成的狀況,靈活確定勞動合同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勞動合同法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簽訂上沒有特殊或強制性的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經濟合同 篇3

  經濟賠償金=原經濟賠償金+額外經濟賠償金

  賠償金=應得工資*25%

  賠償總金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yè)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經濟賠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所 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活補助費,而是醫(yī)療 補助費。當然,并不是所有的解除合同情形都可以領取經濟賠償金,如果因勞動者違法、違紀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是不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者可以依法領取經濟賠償金的情況包括:

  1、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生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單位與其解 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發(fā)放不低于6個月的醫(yī)療補助費。患重 病和絕癥的還應贈加醫(yī)療補助費,或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50%,換絕癥的增加部分

  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因發(fā)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又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就是有人單位瀕臨破產或在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同時,法律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逾期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這時,用人單位除全額發(fā)放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照該經濟補償金數(shù)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經濟合同 篇4

  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人們在實踐中一般只是重視其調整交易關系的一面,而對于其組織經濟的一面,卻較少關注。下文將詳細梳理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及其具體機制,以促進合同法理論和合同法規(guī)則的進一步完善。以下是為大家分享的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供大家參考借鑒,歡迎瀏覽!

  一、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演進

  (一)合同法的原型及新古典合同法理論的發(fā)展

  作為現(xiàn)代合同法的前身,古典合同法理論側重調整一次性的交易,以交易主體利益的對立性為預設、以合同內容的高度確定性和簡單的合同執(zhí)行機制為主要特征,并未充分認識到合同法在組織經濟方面的功能。即認為合同所追求的是交換正義,其調整的側重點是單個的交易關系。按照學者的研究,合同反映交易關系的觀點,最早由亞里士多德提出,后者提出了交換正義(commutative justice)的概念,并認為合同就是規(guī)范交換正義的工具。[1]中世紀后期的經院哲學家繼承了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將合同定義為規(guī)范交換行為并以追求正當交換為目的手段。[2]到17世紀,以格勞秀斯、普芬道夫、波蒂埃和沃爾夫為代表的法學家,進一步發(fā)展了有關交易理論。[3]而19世紀產生的意思理論,實際上也可以認為是來源于亞里士多德的交易理論,其制度原型仍然是單次交易。

  與古典的合同法理論相比,現(xiàn)代合同法或新古典合同法理論更注重合同法的社會性,其核心是信賴利益保護規(guī)則和允諾禁反言規(guī)則。如麥克尼爾將合同置于社會整體之中予以考察,提出合同不僅是合意的產物,而還應當將合意之外的各種“社會關系”引入合同。在其合同概念中,一方面合同源于當事人合意,但又不限于合意,而是要擴展至與交換有關的各種社會性關系之中;另一方面,合同不僅關注個別交易,而且還要指向未來的長期合作。據(jù)此,合同不僅是一種市場交易,還是一種廣義的社會性“交換”。此外,麥克尼爾還強調合同關系中的相互性,認為個人選擇與公共選擇之間存在著“相互性的參與”。[4]除了麥克尼爾外,還有很多有影響力的其他學者也看到了合同與社會、經濟關系的密切關聯(lián)。如日本學者我妻榮便曾指出:“仔細研究了支持資本主義經濟組織的法律制度,懂得了其結果是歸結于各種債權關系……只有以這種債權關系為中心,才能理解近代法中抽象的法律原理的具體形態(tài)。”[5]內田貴教授也在其《關系契約論》中指出合同對組織社會生活的作用,認為它是構建國家、社會和個人三者之間和諧關系的基礎。[6]可見,學者逐漸認識到合同法并不只是調整單個的交易關系,其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組織社會生活的功能。近來,越來越多的學者已經開始高度重視合同法在組織經濟中的功能。法學家、經濟學家如科斯、哈特、威廉姆森等人直接通過研究企業(yè)組織中的合同關系來理解企業(yè)制度。[7]歐洲學者也開始強調正確認識合同法的組織經濟功能。如德國學者Grundmann等人提出了“組織型合同”(organizational contracts)的概念,認為合同法的功能正從交易性向組織性發(fā)展。

  (二)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日益彰顯

  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在現(xiàn)代社會日益凸顯,主要源于以下幾個原因。

  1.社會分工細化

  現(xiàn)代市場條件下,社會分工越來越細致,交易關系也因此越來越復雜和專業(yè),而合同是連接不同交易階段的紐帶,對理順交易關系、促進交易便捷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合同法通過規(guī)定合同法的一般規(guī)則和具體的合同類型,為交易雙方提供滿足基本交易需要的合同范式。這些合同范式考慮到不同交易類型的具體情況,考慮到不同情況下當事人不同的經濟地位,規(guī)定了合同雙方基本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實現(xiàn)交易的公平和安全。由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復雜性,交易關系也變得越發(fā)復雜和專業(yè),當事人要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充分維護自身的權益,并促成合同的順利締結和履行,需要具備大量的相關專業(yè)知識和經驗,而合同法通過規(guī)定各類典型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當事人缺乏專業(yè)知識的不足,降低雙方當事人的協(xié)商成本,也有利于保證合同公平性。從這一意義上說,合同法作為社會分工的重要媒介,在組織經濟方面發(fā)揮了基礎性作用。

  2.產業(yè)組織復雜

  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企業(yè)的存在是為了節(jié)約市場交易成本。市場交易成本高于企業(yè)內部的管理協(xié)調成本,是企業(yè)產生的原因。市場交易的邊際成本與企業(yè)內部管理協(xié)調的邊際成本相等之處,是企業(yè)規(guī)模擴張的界限。可以看出,合同與企業(yè)都是組織經濟的工具,選擇何者取決于交易成本:如果以合同為載體的外部市場成本高于企業(yè)內部的管理協(xié)調成本,則選擇企業(yè)作為組織經濟的工具;反之,如果市場交易成本低于企業(yè)內部的管理成本,則宜選擇合同作為組織經濟的工具。因此,合同組織經濟的功能與企業(yè)組織經濟的功能并非相互對立,而是相互補充的。實際上,在一個公司中,也存在著大量合同,內部如公司與員工、公司與股東之間、公司與高管之間的合同關系,外部如公司與供應商、經銷商,甚至與眾多消費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正是這些內外部關系中所包含的合同使公司有效運轉。在上述背景下,企業(yè)可以說是由雇傭合同、供貨合同、銷售合同、專利許可合同、租賃合同等構成的“合同束”:

  將公司當作法人的說法往往會掩蓋其交易的本質。因此,我們常常說公司是“合同束”或一組默示或明示的合同,這種說法也為公司中各種組成人員的復雜角色安排提供了功能定位的捷徑。通過這條路徑,自愿組成公司的各類人員均能解決其自身的定位問題。這種“合同束”的說法提醒人們,公司是一項意思自治的.風險事業(yè),同時也提醒我們,必須審視個人同意參與公司所依據(jù)的條款。

  也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說,公司組織經濟功能的發(fā)揮也離不開合同。

  3.新興技術躍進

  隨著計算機和互聯(lián)網技術的發(fā)展,人類社會進入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互聯(lián)網給人類的交往和信息獲取、傳播帶來了方便,深刻地改變了人類社會的生活方式,甚至改變了社會生產方式和社會組織方式。互聯(lián)網交易的發(fā)展也使得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日益凸顯,主要體現(xiàn)為:一方面,互聯(lián)網交易的具體規(guī)則需要合同法予以規(guī)范,如在網絡環(huán)境下,要約、承諾的方式發(fā)生了重大變化,金融消費者、網購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交易平臺和支付平臺的法律地位等,都需要新規(guī)則予以規(guī)范;[10]另一方面,在信息時代,電子商務日益發(fā)展,出賣人可以根據(jù)訂單需求組織供給,實現(xiàn)“零庫存”,根據(jù)個性化需求組織個性化生產。

  總之,合同法是現(xiàn)代市場經濟最重要的基礎設施。這種作用不僅表現(xiàn)在其對交易關系的調整上,而且還體現(xiàn)在其對經濟生活的組織上。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逐步認識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雖然其他力量可以影響和引導資源配置,但決定資源配置的力量只能是市場。因此,雖然政府在市場發(fā)展、培育過程中也發(fā)揮一定作用,但市場主體的交易自由是市場發(fā)展的主要動力,即市場應當在組織經濟方面發(fā)揮基礎性的作用,而這些自主交易都是通過合同實現(xiàn)的。換言之,對待合同的態(tài)度反映了經濟規(guī)制的政策取向,只有尊重市場參與者本身的意志,才能保證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

  合同法所調整的交換關系和經濟組織功能之所以很難截然分開,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于市場主體雙方而言,交換的過程是一個相互為對方提供產品或服務以滿足自身利益需求的過程,即交換可以促使資源向能夠最有效利用它的人手中轉移,從而實現(xiàn)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合同既組織供給,也組織需求,并有效促進供給和需求的連接。從交易實踐來看,過去的交易關系更多地強調對當前經濟、社會關系的規(guī)劃與安排,沒有考慮對未來交易的預見性。而現(xiàn)代交易關系越來越重視長期性合同和面向未來的信用交易,如期房買賣等針對未來之物的買賣,又如為了規(guī)避未來價格劇烈波動的風險而訂立的長期供貨合同、套期保值交易合同和大宗商品期貨交易合同等。

  二、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合同與公司是組織經濟活動的兩大基本工具,但與公司法組織經濟的功能相比,合同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法是交易法

  公司法側重于規(guī)范經濟活動主體的組織活動,如公司的設立、變更、運行等,而合同法則側重于調整主體的交易活動。合同法雖然也調整經濟活動主體的組織活動,如公司的設立、決策及內部的經營管理,但主體的交易活動是合同法調整的中心。市場經濟這一概念本身并不描述經濟活動主體本身,其描述的是經濟活動主體的具體行為,因此比較而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法在組織經濟生活方面的作用要大于公司法。如果經濟活動主體的生產、銷售行為由自由市場的自由價格機制引導,則為市場經濟;如果由國家計劃引導則為計劃經濟。因此,作為規(guī)范經濟活動主體具體行為的合同法,實際上擔負了定義經濟活動性質的重要作用。如果合同法強調當事人雙方的自由意志,則是市場經濟,如果沒有合同法,或者合同法強調國家對合同的指導和批準,則仍是計劃經濟。在這個意義上,是由合同法而非公司法決定了國家經濟制度的性質,也由合同法決定在組織經濟過程中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各自的地位和功能。

  (二)合同法是自治法

  公司法本身以任意性規(guī)范和強制性規(guī)范的結合來組織經濟,體現(xiàn)了市場和政府干預的結合:一方面,公司法需要借助任意性規(guī)范來發(fā)揮市場功能和經營者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公司法又針對市場失靈強調政府的干預。而合同法是自治法或任意法(dispositives Recht),合同的成立和內容基本取決于意思自治。在現(xiàn)代社會,自治本身就是社會治理的重要模式,因為當事人最為了解自己的經濟需求,也最有動力以盡量低的對價實現(xiàn)該經濟需求。這有利于實現(xiàn)資源的合理分配和社會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合同法以任意性規(guī)范為主,這既有利于充分發(fā)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也尊重了當事人的私法自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的發(fā)展和財富的增長要求市場主體能夠在交易中保持獨立自主,充分表達其意志。法律應為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留下廣闊的活動空間,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應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盡可能賦予當事人行為自由的要求,在合同中表現(xiàn)得最為徹底。

  正如內田貴教授所指出的,契約關系不僅僅是由私法自治原則支配的世界。如私法中異常重要的信賴關系就是非經逐個合意,信賴對方而聽憑對方處理,因此,有必要用協(xié)作關系來把握契約關系。[11]當然,協(xié)作關系不等于強制和外部干涉。現(xiàn)代法大量出現(xiàn)了任意法對強制法(zwingendes R?ht)的替代,就是契約精神和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xiàn)。[12]因此,合同法主要通過任意性規(guī)范而不是強行性規(guī)范來調整交易關系。例如,合同法雖然規(guī)定了各種有名合同,但并不要求當事人必須按法律關于有名合同的規(guī)定確定合同的內容,允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以確定合同條款。只要當事人協(xié)商的條款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認其效力。法律盡管規(guī)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當事人創(chuàng)設新的合同形式。合同法的絕大多數(shù)規(guī)范都允許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加以改變。“在法經濟學家看來,合同創(chuàng)設了一個私人支配的領域,而合同法正是通過強制履行承諾來幫助人們實現(xiàn)私人目標。如果把具體的合同比作是一部法律,那么對于這些自愿形成的私人關系,合同法就像一部統(tǒng)轄所有這些具體法律的憲法。”[13]從這個意義上說,合同法可稱為任意法。合同法的任意法性質和自治法特征,保證了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自主性。基本的經濟規(guī)律表明,自由的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必然遵循市場規(guī)律而行動,這便保證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三)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寬

  公司法組織經濟的功能在于約束公司組織的成員及組織的內外部關系,適用范圍較為特定,而合同法則調整所有的市場主體,其調整對象范圍更廣,其在組織經濟方面的重要性也強于公司法。經濟活動是由無數(shù)交易所組成的,這些交易連接所有的經濟活動主體,涵蓋了涉及物、服務以及各種混合交易等所有經濟活動類型,包括了從原料生產到最終消費的所有經濟活動環(huán)節(jié)。而所有這些交易原則上都是通過合同來實現(xiàn)的。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合同就是經濟活動本身的具體化。而合同的安全性、可預期性直接決定了經濟活動能否順利進行、社會財富能否順利增加。

  (四)合同法事關交易秩序的維持

  公司法主要調整公司本身的運行,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調整公司的對外交易關系,如規(guī)范公司的對外擔保問題,但主要是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運行,并不直接維護交易秩序。而合同法則具有維護交易秩序的功能,這也是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體現(xiàn)。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幾乎從來不是單獨出現(xiàn)的,某一合同之所以有成立的可能是由于其過去曾有上百個合同,即所謂上游合同。任何兩個人都可以成立買賣鉛筆的合同,但兩個人單靠他們自己是不能生產一支鉛筆的”。[14]由于各種合同關系形成了一個密切聯(lián)系的交易鎖鏈,因此,過多或不適當?shù)匦婧贤瑹o效或解除,必然會造成許多交易的鎖鏈中斷,對其他一系列合同的履行造成障礙,給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這也是合同法強調“契約嚴守(pactasunt survanda)”,視合同為當事人間法律(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的原因。進一步講,合同法不僅保護契約嚴守,還可以通過規(guī)范制度降低協(xié)商成本,盡量保證當事人雙方的公平,從根本上減少合同糾紛的產生,提高交易的效率。

  (五)合同法促進重復合作

  合同法則具有維護當事人之間合作關系,促使當事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作用。合同法注重保障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系,這也是合同法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體現(xiàn)。“允諾源于信用”,[15]遵守允諾才能維護信用經濟和市場秩序。合同法是構建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它通過規(guī)范和支持成千上萬的協(xié)議,從而構建了市場體制的基礎。[16]Grundmann等學者指出,“公司法和合同法模型可能會在完成合同所需的交易和監(jiān)管成本上存在差異。在公司法模型中,代理的利益必須通過監(jiān)管等成本的支出來獲得平衡,以避免出現(xiàn)道德風險。而在合同網絡中,因為沒有代理環(huán)節(jié),所以交易成本較高而監(jiān)管成本較低”。

經濟合同 篇5

  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xù)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xù)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xx年在某企業(yè)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xx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xx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xù)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shù)某狻?傊緱l“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guī)定,不能理解為連續(xù)幾個合同的最后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xù)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xiàn)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xù)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jù)勞動部1996年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fā)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規(guī)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guī)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洕a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凑债敃r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shù)挠嬎銟藴蕿椋航洕a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shù)挠嬎銟藴恃永m(xù)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jù)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guī)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計算基數(shù)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關于一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yè)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shù)卦缕骄べY,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后規(guī)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如此規(guī)定,主要有以下考慮: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續(xù)性,原有規(guī)定有不足的,適當進行修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jù)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按照該規(guī)定,月平均工資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內容,這樣的規(guī)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護低收入勞動者的權益,但失之于設計過于復雜,不利于勞動者掌握。同時也與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做法不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統(tǒng)一了月平均工資的內容,這樣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講究公平性,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月平均工資為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的規(guī)定一方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比較長,最初的工資可能比最后的工資要低得多,考慮到物價等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了以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入相適應。一般來說,某一崗位的工資受市場規(guī)律的調節(jié),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qū),不同企業(yè)之間有著很大差別。如果規(guī)定以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shù)仄骄べY為標準,將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

  四、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端勞動者,工資收入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勞動關系中并不總處于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xiàn)不出經濟補償?shù)男再|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作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的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于高端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和市場調節(jié)并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qū)分不同群體,并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將高端勞動者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端勞動者作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shù)兩個方面作了限制,規(guī)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蓜趧有姓块T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經濟合同 篇6

  甲方:

  住所地:

  身份證號碼:

  乙方:

  住所地:

  身份證號碼:

  甲方因購買位于____市____區(qū)__小區(qū)__號樓__單元__層__戶房屋,需向乙方借款______(大寫:_______)。

  同時約定該房屋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所需條件時,將該房屋產權轉讓與乙方。甲、乙雙方就該房屋轉讓、借款事項,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大寫_______),月利息為__,借款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借給甲方______(大寫:_______)。

  二、待該房屋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所需的條件后,甲方須協(xié)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將該房屋產權過戶至乙方名下。

  三、乙方支付給甲方現(xiàn)金______(大寫_______),作為欲轉讓房屋產權的39;轉讓費。支付方式:本合同成立時,乙方支付現(xiàn)金______(大寫_______);待該房屋所有權權屬變更登記、產權過戶至乙方名下時,支付剩余的現(xiàn)金______(大寫_______)。

  四、因甲方買房的全款均有乙方所出借,甲方自拿到該房屋鑰匙起,同意乙方無償使用、占有、居住、管理該房屋。由乙方確定該期限。

  五、協(xié)議第二條約定的所附條件成就時,即房屋(____市____區(qū)__小區(qū)__號樓__單元__層__戶)已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要求時,甲方必須協(xié)助乙方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將產權過戶至乙方名下。否則:

  1,逾期不辦理,按日5‰支付滯納金,同時仍應履行協(xié)助過戶義務;

  2,若因甲方原因導致無法辦理該產權變更登記,乙方無法實現(xiàn)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目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該房屋總價款(以甲方與開發(fā)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為準)30%的違約金,同時歸還借款______且按照約定借款利率支付______借款利息。該利息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至還款日止。

  六、協(xié)議第二條約定的所附條件成就前,乙方不得提前向甲方催要借款。所附條件成就后,合同目的完成,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權,乙方基于借款______及利息的債權滅失。

  七、該合同條款所約定的權利、義務對雙方當事人的近親屬有法律約束力,其近親屬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雙方有義務告知自己的近親屬。

  上述條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涉及附生效條件的約定條款成立)。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經濟合同 篇7

  第一節(jié)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jù)《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yè)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y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zhí)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jié)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guī)定。

  第五條 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yè)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并發(fā)給委托證明收的例外。

  第六條 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yōu)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 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xié)商,統(tǒng)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九條 經濟合同除即時清潔者,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tǒng)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 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guī)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shù)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饈、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zhí)行現(xiàn)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jié)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guī)定寫明,法律沒規(guī)定或規(guī)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yè)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xié)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qū)、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xiàn)貨為主,并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xiàn)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yè)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十三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 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jié) 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guī)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五條 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yè)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guī)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yè)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聯(lián)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lián)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yè)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六條 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guī)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十八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各企業(yè)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yè)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xù))。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yè)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fā)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jié) 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條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guī)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guī)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xù)為準。

  第二十一條 各企業(yè)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jié) 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二條 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yè)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guī)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xié)商。

  第二十三條 對主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yè)合法權益出發(fā),從嚴控制。

  第二十四條 變列、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guī)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變理、解除合同的手續(xù),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及第二百二十條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zhí)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xié)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上級主管機在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xié)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xié)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二十七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xié)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書中明確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以 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fā)現(xiàn),從嚴懲處。

  第六節(jié)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三十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fā)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guī)和本《制度》規(guī)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yè)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yè)的,可以協(xié)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yè)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三十二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guī)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xié)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fā)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xié)商,在既維護本企業(yè)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xié)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 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各企業(yè)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lián)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tǒng)一意見,統(tǒng)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yè)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五條 提請?zhí)幚砗贤m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jù)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xié)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xié)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七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yè)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jù)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fā)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jù)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xié)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九條 各企業(yè)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xié)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zhí),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zhí)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guī)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zhí)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guī)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四十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zhí)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zhí)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zhí)行中若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應制作協(xié)議書并按協(xié)議書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zhí)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jié) 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yè)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凡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法律顧問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五條 公司主管內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內貿合同。

  公司主管外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外貿合同。

  公司主管工業(yè)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工業(yè)方面的引進、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產業(yè)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房地產、建設合同。

  第四十六條 法律顧問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公司的各類合同;

  2.負責檢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實行法律監(jiān)督;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yè)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托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考試、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各企業(yè)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業(yè)辦理合同的報批、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各企業(yè)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有關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下屬公司、企業(yè)合同管理的 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企業(yè)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企業(yè)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xù),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jù)法律及本《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企業(yè)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修理本企業(yè)合同糾紛;對難度較大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tǒng)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xù),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fā)現(xiàn)問題應立即上報、并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fā)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好或協(xié)助有關部門處理好;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九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fā)給法人委托證書:

  1.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guī)章帛;能拒腐蝕,不假公濟私、損公肥私。

  2.業(yè)務工作好。熟悉本職工作,能夠良好地完成本人的業(yè)務工作,并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yōu)簽約,嚴格履約,節(jié)約資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績,無遺留問題。

  3.法律意識強。對《經濟合同法》等經濟法規(guī)認真學習,初步掌握并能運用有關法規(guī)。

  第五十條 公司根據(jù)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yè)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托人的設置及數(shù)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fā)給法人委托書。

  第五十一條 法人委托書慶于每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學習及思想情況,取得什么成績,發(fā)生什么問題,有無違紀行為等。審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據(jù)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托書等決定。

  第五十二條 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法人委托人工作調動時,應向所在企業(yè)交銷其法人委托證書。

  第五十四條 簽訂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保企業(yè)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各企業(yè)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術拒絕辦理結算手續(xù),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還可以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 合同專用章由各單位統(tǒng)一刻制、編號和頒發(fā);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六條 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七條 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八條 公司各企業(yè)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和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yè)應根據(jù)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每個企業(yè)必須設一個總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yè)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后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和法律顧部室。

經濟合同 篇8

  市場經濟發(fā)展迅速,企業(yè)又是從事經濟活動的重要步驟,而約束市場經濟唯一的條款就是市場經濟合同,市場經濟合同是企業(yè)從事經濟活動取得效益的橋梁和紐帶。

  摘要:本文就企業(yè)如何預防經濟合同風險為目的,分析企業(yè)經濟合同防范風險的必要性,同時闡述了經濟合同風險的防范措施,合同法問題的有效處置方法,最后總結了企業(yè)經濟合同風險對策。

  關鍵詞:經濟合同;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一、企業(yè)合同經濟風險的意義

  企業(yè)合同經濟風險的意義就是,在外部環(huán)境的影響下,(例如,政治變化,市場變化,經濟變化等因素。)不同于企業(yè)本身的一些不守信行為或者企業(yè)本身某些專權的行為,最終發(fā)生的糾紛,企業(yè)經濟合同就是為解決這些糾紛,避免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以及惡劣后果。

  二、企業(yè)經濟合同風險防范的必要性

  企業(yè)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關乎著國民經濟。企業(yè)合同是約束企業(yè)的最佳手段,增強企業(yè)合同經濟管理,既能夠有效的防范合同經濟法律糾紛問題,又能夠最大質量的保證企業(yè)的正常運行,維護企業(yè)的合理權和合法權。經濟合同法律風險防范不僅僅能夠控制企業(yè)的損失,還對企業(yè)的發(fā)展和促進起著至關重要的意義。合同糾紛不單單只是簡單的經濟糾紛,企業(yè)的合同糾紛對企業(yè)的項目進行,形象、信譽都有著巨大的影響。因此,企業(yè)經濟合同風險防范是一個企業(yè)長遠發(fā)展的重要步驟,企業(yè)應當成立相應部門,從源頭解決合同糾紛問題。

  三、企業(yè)經濟合同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經濟合同是屬于文字類,中華文化博大精深[1],一個詞放在不同地方有些不同解釋,法律合同更是要仔細審核,或許僅僅一字之差就能讓企業(yè)遭受巨額損失。企業(yè)可以根據(jù)以下幾點來防范企業(yè)經濟合同風險。

  (一)事前防范

  1、對合同的仔細檢查核對。對法人的`檢查,可根據(jù)對方提供的材料,到工商部門去驗證核實有關證照,不可大意,更不可僅僅聽信對方的一面之詞。

  2、小型企業(yè)具有獨立營業(yè)執(zhí)照,卻不符合工商局對法人的規(guī)定,此類問題可以繼續(xù)簽署合同,但需要雙方上級進行到場監(jiān)督。

  3、小型企業(yè)不具有獨立營業(yè)執(zhí)照,不管是上級或是任何部門所簽署的合同都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

  4、確定法人準確無誤之后,還要注意核實法人的運營范圍,不可有違反運營規(guī)定的行為出現(xiàn)。

  5、檢查核實對方資信問題,對方居住地址以及常去地址調查,對方對于合同的理解性檢查。

  6、法人除企業(yè)外的凈資產核實,銀行帳戶流動資金調查,確保項目出現(xiàn)問題法人具有資金流動。

  對于對方企業(yè)的運營情況進行調查,包括企業(yè)盈利,企業(yè)業(yè)績,企業(yè)履約等等。

  (二)事中控制

  1、簽訂書面紙質合同,信息技術發(fā)展迅速,很多行業(yè)已經信息化,為了節(jié)省不必要的麻煩,合同也出來了電子合同,但在法律層面來講,電子合同并不具備法律保護,書面紙質合同能夠證明合同關系,對后期的法律糾紛更方便舉證。

  2、合同格式要規(guī)范,文字要用合同規(guī)定文字。語言表達要清晰,完整,沒有歧義沖突。確保對方理解合同內容,避免出現(xiàn)合同盲區(qū)。

  3、合同內容要規(guī)范合法,條款要完善明了,具有可取證性。要避免的是違約條款和爭議處理這兩塊,違約條款一定的處理方法一定要寫在合同當中,決不可口頭商定,在雙方無異議的情況下,核實違約條款之后才打印合同,避免糾紛引起后續(xù)問題。

  4、要注意合同條款,是否有“免除”“解除”“義務”等詞,如若有,一定要注意其對應的條款,仔細閱讀。確保合同條款對于雙方而言是公平公正的,而不是偏向于任意一方。

  5、留意合同法人代表同合同簽署人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簽署人必須要有授權委托書和代理簽署權限,授權委托書要同合同一起保存,要有相應的簽字和公章加蓋。

  6、合同簽署成功后,雙方企業(yè)應該成立小組,專門負責合同后續(xù)跟進,做好監(jiān)督工作。成立小組可以更方便,及時的發(fā)現(xiàn)合同實行中所存在的問題,并做好相應的防范。

  7、合同實行中不論是保管還是搜集,都要求必須是完好無損的材料,實行過程中若是之前商定的內容發(fā)生變化,要及時補充相應內容的協(xié)議,并作為附件同合同一起保管。8、留意傳真,郵件。避免競爭對手惡意中傷,雙方郵件傳真往來,都必須蓋上公章或者負責人簽字才視為有效。

  (三)事后彌補

  計劃趕不上變化,合同也會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后期合同風險處理可考查以下幾點。

  1、對于合同條款需要更改的情況下,必須是雙方法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可進行更改,若是合同變卦,需要簽署書面變卦協(xié)議,對于變卦的內容必須清楚明了的進行書面表達。

  2、法人代表某一方進行債務延遲,造成項目無法繼續(xù)推行,另一方法人應該在合理范圍及期限內行駛權益,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

  3、在法律的層面上,雙方商定解除合同時,行駛解除合同權益的一方必須通知另一方到場,簽訂想換協(xié)議,并對合同解除的后續(xù)事情進行商定,并以書面形式表達,雙方簽字。

  四、合同法律問題有效處置方法

  發(fā)生合同法律問題糾紛時,雙方法人協(xié)議不成的情況下,企業(yè)應當將合同交予律師解決,用法律來解決合同糾紛,在提交訴訟時,要留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合同的法人在提交訴訟前應該注意合同上規(guī)定的訴訟有效期,損失在訴訟有效期之后上訴也不具備法律效益、若未過訴訟有效期,法人一定要抓緊時間上訴,避免時間問題失去勝訴權。

  (二)法人要明白合同中是否有訴訟管轄條款,沒有的情況下,被告則需要在居住地或者合同實行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審理案件,法人應該在被告的管轄法院提交訴訟。

  (三)在案件審理過程當中,對于申請訴訟保全的一方,應該要有十足的把握才能申請訴訟保全。損失最終結果申請訴訟保全的一方敗訴,該方需要承擔被告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以及相應的賠償。

  (四)如果雙方達成了協(xié)議,法院的調解協(xié)議是具有法律效應的,雙方必須認真執(zhí)行,如若不然,法院有權進行強迫執(zhí)行。對于調解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十天或者十五天內進行上訴,二審結果下來,當事人就必須執(zhí)行。

  五、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

  前文講解合同風險以及風險處理措施,下面列舉幾點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一)采用書面紙質合同,內容要明確有效,合同中要有糾紛解決的有效約定,雙方法人、律師必須到場。

  (二)合同需要簽字或者蓋章的地方必須進行清晰的簽字蓋章,若有模糊或者錯誤的情況必須重新擬定合同。

  (三)合同頁數(shù)超過兩頁以上時,應當防止任意一方隨意變更合同中的條款內容,對于合同內容雙方律師必須認真審核。

  (四)若是多頁合同,每一頁都必須簽字蓋章,最后還應該蓋騎縫章,做好風險防范措施,避免后續(xù)合同糾紛。

  (五)合同文本若要修改其內容的情況下,應該告知對方,在取得雙方的同意之后,才可更改內容,后期簽字的情況下,雙方應該在修改地方進行簽字確認,并加蓋公司公章,這樣的修改才具備法律性。

  六、結語

  我國市場經濟發(fā)展繁榮昌盛,國民生活水平提高,到隨之而來的就是各種法律的不完善,各類經濟問題層出不窮,法律糾紛隨處可見。企業(yè)經濟合同風險糾紛不僅僅會給企業(yè)帶來資金影響,更會造成企業(yè)的外部形象受損。因此,為了避免這些不必要的損失出現(xiàn),企業(yè)應該加強經濟合同的管理,將一些不必要的糾紛扼殺在襁褓之中,確保企業(yè)權益不收侵害,維護企業(yè)的信譽和形象。企業(yè)若想要更好的發(fā)展就一定要加強合同管理,避免糾紛出現(xiàn)。對于企業(yè)而言,只有良好的形象,信譽才能夠更加長遠的發(fā)展。

經濟合同 篇9

  1.高校經濟合同內容及其特征的分析

  1.1高校經濟合同

  合同,是契約經濟中各個主體相互往來的橋梁,是商品在交換的過程中,對活動主體行為進行有效約束的依據(jù)。它能夠使經濟活動中,各個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得到有效的落實。是市場經濟在發(fā)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經濟活動合法化的保障。目前,我國高校經濟合同的內容主要是指高校與市場經濟活動中其它主體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平等、公平”為原則而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1.2高校經濟合同特征的分析

  1.2.1從高校經濟合同主體方面來看

  在經濟活動中的各個當事人在鑒定合同時,被稱之為合同主體。合同主體依法享有合同中所規(guī)定各項權利,并承擔著相應的法律義務。而高校經濟合同中,至少會有一方主體,是與社會經濟活動相關聯(lián)的,并以自身發(fā)展為目的高等院校。這是其經濟合同中最為主要的特征。

  1.2.1從高校經濟合同的內容來看

  在開展高校經濟活動的時候,一定要預先制定出科學完善的規(guī)范計劃,并且要與其教育、學術、公共服務的內容相結合,在保障學校經濟效益的基礎上,使其能夠充分發(fā)揮其各項職能。由此可見,高校經濟合同的內容,僅限于教育,服務,科研等方面。與其它經濟合同內容相比,范圍很小,區(qū)別很大。

  1.2.3從高校經濟合同簽訂程序來看

  高校參與在社會經濟活動的時候,其活動的范圍和內容與其它經濟活動有著明顯的區(qū)別,因此,其經濟合同的審批簽訂及其履行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依照相關規(guī)定,學校在需求經濟合作伙伴之前,需要首先進行投標招標活動。在履行合同規(guī)章制度的方面,高校一般都是要以學校的名義為前提,派遣法人代表與合同其它主體進行簽訂活動,而另外部分的工作,則是交由其它相關部門來進行。

  2.當前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現(xiàn)狀與問題分析

  2.1合同內容不完善、不明確

  經濟合同,其內容首先要規(guī)范,對于各項責任與義務分配,一定要明確。合同的適用性是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為前提的,合同約定不明的履行規(guī)則,也是要在合同生效之后方可適用的。因此,目前我國高校內部執(zhí)行部門與對外業(yè)務部門聯(lián)系不緊密,對于合同的制定標準不夠專業(yè),了解不夠全面等現(xiàn)象,都有可能會造成合同簽訂后,學校主動權的喪失,這會造成學校經濟利益的損失。

  2.2合同生效時間不明確

  經濟活動中,參與活動的各個主體,之所以簽訂經濟合同,就是為了使其活動內容受到法律的保障與約束,因此合同就是約束經濟活動參與主體的法律條文,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是,我們要明白的是,合同并不是法律,它只是法律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合同只有在得到了法律認可并對其賦予法律約束力的時候,才能生效。

  2.3經濟合同在執(zhí)行的過程中,相關部門監(jiān)督力度不夠

  合同雖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約束力,但是在其執(zhí)行的過程中,合同中各個主體的行為活動依舊需要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和控制,只有這樣才能使更好的完成合同中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但是,由于高校經濟合同的內容隨意變更以及其財務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控措施不夠完善等原因,使其經濟活動中存在很多不安隱患。這非常不利于高校經濟的發(fā)展。

  3.法治視域下高校經濟中的合同管理

  3.1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定

  在高校經濟活動中,健全,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定是其得以順利進行的保障,也是其行為的指導和規(guī)范。高校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從學校的經濟模式與發(fā)展需求方面考慮,在分析了學校實際的運營特點之后,結合相關的法律條文,進行制度的創(chuàng)建。制定合同管理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使高校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都能有法可依,有規(guī)可循。使其在執(zhí)行的過程中,能夠最大限度的降低各種糾紛的發(fā)生幾率,在維護了學校權益的同時,也將學校的各項義務有效的落實下來。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高校經濟活動得以進行的先決條件。

  3.2各個機構緊密配合,團結協(xié)作

  在對高校經濟合同進行管理的過程中,除了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之外,還要將組織結構的設置工作做好。經濟合同的管理工作,不是一個部門或者個人所能獨立完成的,它需要各個部門的團結協(xié)作。也就是說,在高校內部,應該就有一個分工明確,脈絡清晰,層次多樣的.管理網絡。對于一些重大的經濟決策,應該經過先關部門的分析,表決之后,方可施行。這樣一來,不但合同的中雖規(guī)定的任務能夠得以有效完成,也能夠減少很多無用功的產生。各個部門的有效配合,還能夠提高工作的效率,保障合同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3.3定期開展管理人員的培訓活動

  任何社會活動都是以人為主體而進行的活動,高校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必然也要以人為主體,在推行高校管理模式多樣化的過程中,相關部門要重視管理人才的培養(yǎng)。在學校內部,要定期開展管理知識普及活動,也要定期安排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技術的學習。只有這樣才能,好的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與職業(yè)素養(yǎng),進而提升其法制觀念與工作能力。

  4.結束語

  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fā)展,使得我國各項事業(yè)都處于相對繁榮的時期,為了能夠更加適應市場的需求,以及提高其自身的經濟實力,我國高等院校的發(fā)展模式也朝著多元化的方向開始發(fā)展。經濟合同,是高等院校與經濟活動中其它主體的鏈接橋梁,也是其經濟利益得以順利實現(xiàn)的重要保障。在這樣的背景下,加強高校經濟合同的管理力度,制定科學,合理的管理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經濟合同 篇10

  【單項選擇題】

  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有( )。

  A.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

  B.承租人經催告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C.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

  D.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 :

  (1)選項A: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2)選項D: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并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單項選擇題】

  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承租人乙不可以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的有( )。

  A.甲將租給乙的房屋賣給該房屋的共有人丙

  B.甲將租給乙的房屋賣給第三人丁,尚未過戶登記

  C.甲將租給乙的房屋賣給甲的姐姐戊

  D.甲將租給乙的房屋賣給不知情的.己,并且已經辦理登記手續(xù)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x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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