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合同標準樣本
項目名稱:
甲方(采購方):
乙方(供貨方):
合 同 條 款
甲方(采購方):
乙方(供貨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各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合同:
1、定義
1.1“采購方”是指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合同設備的使用單位,包括該法人的繼任人和法人的受讓人。
1.2“供貨方”是指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合同設備的生產制造單位或供應單位,包括該法人的繼任人和法人的受讓人。
1.3“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總價”是指在合同4款中規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合同17款中所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術資料”是指合同設備及其與設備相關的設計、制造、監造、檢驗、安裝、調試、驗收和技術指導等文件(包括圖紙、各種文字說明、標準、各種軟件)。
1.7“合同設備”是指供貨方根據合同規定所要供應的儀器、材料、專用工具、隨機備品備件、技術資料等物品以及合同規定提交的其他相關服務。
1.8“監造”是指采購方對合同設備的監造。在合同設備的制造過程中,由采購方代表對供貨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的關鍵部位進行質量監督,實行文件見證和現場見證。此種質量監督不解除供貨方對合同設備質量所負的責任。
1.9“驗收”是指采購方及相關專業部門對合同設備的驗收。
1.10“年、月、日”是指公歷的年、月、日:“天”是指24小時;“周”是指7天。
1.11“技術服務”是指由供貨方提供的與合同設備有關的設計、監造、檢驗、土建、安裝、調試、缺陷處理、驗收、運行和檢修時相應的技術指導和技術配合等全過程的服務。包括合同期滿后供貨方的售后服務。
1.12“現場”是指為安裝合同設備所在地。
1.13“隨機備品備件”是指根據合同提供的滿足設備安裝、調試、運行的備用部件。
1.14“設備缺陷”是指供貨方因設計、制造錯誤或疏忽所引起的合同設備(包括部件、原材料、鑄鍛件和元器件等)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性能和質量標準要求。
1.15“運雜費”是指合同設備從供貨方工廠到采購方交貨地點所發生的公路、水路、鐵路、航空運費、包裝費、裝卸費、大件運輸措施費及保險費等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
1.16稅費是指以合同設備總價計算應承擔的增值稅費。
1.17“最后一批交貨”是指該批設備交付后,使得合同設備的已交付的設備總價值達到合同設備價格 100%。
1.18“質量保證期”是指合同設備簽發驗收證書之日起一年或供貨方發運的最后一批交貨的'設備到貨之日起18個月。二者以先到日期為準。
2、合同標的
2.1本合同所訂設備將用于 工程。
2.2合同設備應是全新的,技術先進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3、供貨范圍
3.1合同供貨范圍包括所有設備、隨機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產品合格證、技術資料和技術服務。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現有任何漏項和短缺,在發貨清單中并未列入而且確實是供貨方供貨范圍中應該有的,并且是滿足合同設備的性能要求所必須的,均應由供貨方負責將所缺的設備、隨機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技術資料和技術服務等補上,發生的費用由供貨方承擔。
3.2電機全部采用佳木斯產品。
3.3設備制造、技術要求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4、合同總價格
4.1合同總價格為人民幣
(小寫:人民幣107萬元)。
4.1.1設備費為人民幣:
4.1.2設備監檢費為人民幣:
4.1.2運雜費為人民幣:
4.2合同設備的任何一項費用均含在總價內。
4.3合同總價為最終交貨價,在合同有效期內固定不變。
4.4合同總價為綜合價格,即合同設備制造、運輸、安裝、調試、監檢直至交付采購方使用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5、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生效后,采購方預付合同總價的 計 萬元。合同設備經采購方確認具備發貨條件時,采購方即支付合同總價的 ,計 萬元。合同設備安裝、調試、監檢合格,交付使用后兩周內再支付合同總價的 ,計 萬元。留合同總價的 ,計 萬元為質保金,質保期滿后無質量問題時一次付清。
6、交貨與運輸
6.1合同設備制造完畢具備發貨條件時通知采購方,
【采購合同標準樣本】相關文章:
原料采購合同樣本09-10
燈飾采購合同樣本09-07
醫藥采購合同樣本09-07
水果采購合同樣本09-01
餐飲采購合同樣本09-01
民間借款合同標準樣本06-13
物資的采購合同樣本09-07
食品原料采購合同樣本09-07
電腦的采購合同樣本09-07
食堂蔬菜采購合同樣本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