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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會計從業知識點《會計基礎》考點:財務報表
為了幫助參加2016廣東會計從業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應屆畢業生網小編整理了廣東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復習資料供大家參考,希望能對考生們有所幫助!
財務報表編制的基本要求:
(一)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
(二)按正確的會計基礎編制。
除現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編制外,企業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編制財務報表。
(三)各項目之間的金額不得相互抵銷。
(四)項目列報遵守重要性原則。
(五)至少按年編制財務報表。
(六)保持各個會計期間財務報表項目列報的一致性。
(七)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個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
(八)應當在財務報表的顯著位置披露編報企業的名稱等重要信息:
1.編報企業的名稱;
2.資產負債表日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會計期間;
3.人民幣金額單位;
4.財務報表是合并財務報表的,應當予以標明。
【擴展相關知識】
證書調轉
調轉說明
持證人員工作單位調轉后,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四條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調轉手續。其中辦理檔案調轉手續的人員應向原發證單位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作調動的有效證明(系指調令、合同、協議等)、繼續教育相關證明及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各地調轉政策稍有不同,實際調轉要求根據各省做好準備,在此為全國調轉政策。
跨省調出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往遼寧省以外地區的人員應當由持證人員或委托代理人向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申請調出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出具填寫準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供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持證人員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其調轉登記表中予以注明,持證人員調轉后,須參加調入地當年繼續教育。 持證人員調出材料符合要求的,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打印其基礎信息表供持證人員核對確認。持證人員發現基礎信息有誤或有變更事項的,由本人提供相關證明,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予以辦理更正或變更。
持證人員對其基礎信息和調轉登記表內容進行確認后,在基礎信息表、調轉登記表上簽字。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調轉登記表上加蓋公章,經辦人簽字并注明聯系電話和時間,并在從業資格證書“注冊、變更、調轉記錄”頁內打印調轉記錄。
持證人員因故未能調出的或被退回的,應于退回之日起90日內到原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核銷。如仍需調轉的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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