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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許可注意事項
特許的核心是商標使用許可。不論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均應掌握和熟悉商標法律及行政法規中有關商標許可合同的規定,依法經營,依法辦理有關法律事宜:
1.特許經營協議中涉及或包括商標使用許可的,應按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備案,并報特許人和受許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2.許可人不得超過其注冊商標的范圍許可。《商標法》第二十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使用的商品為限;
3.不得濫施許可。我國商標法中對濫施許可行為及不顧商品質量的行為作出了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或罰款直至撤銷其注冊商標的處分規定;
4.加盟店要協助總店在當地登記商標或有關的知識產權人;
5.不能以加盟店的名義登記成為商標或有關知識產權的擁有者,除非獲得總店的允許或指示;
6.確認商標及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權益完全屬于總店,如由于法律上或其它原因而使商標或有關的知識產權被認定為屬于加盟店,則加盟店必須按總店指示辦理手續將上述權益轉讓予總店;
7.若獲悉任何第三者有侵犯商標或有關的知識產權的行為,應立刻通知總店,并按總店的指示及在總店愿意支付有關訴訟費用的前題下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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