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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就業失業監測補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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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就業失業監測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就業失業監測統計體系,加強就業形勢分析,根據《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粵財社〔2014〕188號)及《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東府〔2015〕88號)文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補貼對象及標準:由東莞市人力資源部門推薦,并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定的就業失業監測點(包括定點監測企業、定點監測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監測點),按要求及時完成全年四個季度各項監測數據的填報且填報數據真實有效的,按每個監測點每年1000元的.標準給予監測補貼。
第三條 申領補貼時需提交的材料: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申領的營業證照或其他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
(二)監測點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復印件;
(三)《就業失業監測補貼申請表》。
第四條 申領補貼的程序:
(一)1月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科室部門出具上一年符合申領就業失業監測補貼的監測點名單。
(二)市就業管理辦公室通知符合申領條件的監測點向所在地鎮(街道)人力資源服務中心提交第三條規定的材料。
(三)2月受理就業失業監測補貼的申領,鎮(街道)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并報市就業管理辦公室審核。
(四)市就業管理辦公室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五)經核準的,由市就業管理辦公室將就業失業監測補貼撥到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五條 就業失業監測補貼實行公示制度,每年3月開始的10個工作日內公示上一年申領補貼情況,公示內容為監測點名稱,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第六條 監測補貼資金應用于監測點填報數據的部門開展如監測業務培訓,監測人員交通補貼和通訊補貼等支出。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要嚴格按規定申領補貼。對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的單位或個人,將列入失信懲戒“黑名單”,除追回補貼款外,并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相關規定給予處罰,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關于印發〈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就業失業監測補貼試行辦法〉的通知》(東人發〔2015〕48號)同時廢止。
業監測補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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