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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主創業秘訣
7月24日,公司法修改草案已基本形成,年內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定,一個自然人可投資成立1個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5萬元。這5萬元既可是現金,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股權作價等,現金出資額不低于30%。
“一人公司”的形式有可能得到法律認可,體現了國家更加注重建設有效率的、平等的市場經濟:國家尊重每個人的創業愿望。對“一人公司”的認可體現了平等。在現今的公司法中,國有公司以及外資能夠成立“一人公司”,而對于非國有的內資企業以及個人,公司法則禁止設立“一人公司”。市場經濟是平等的經濟,我們追求的應是所有的市場主體在一個起跑線上的競爭。
對“一人公司”的認可體現了實事求是。市場的需求能夠沖破一切束縛,雖然公司法對“一人公司”沒有規定,但現實中存在著大量規避之道:公司法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是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不少人往往采取掛名股東的方式加以規避,形式上的多人公司,實質上仍然是“一人公司”。此外,有限責任公司創立后,其他股東轉讓股權,使得股東由創立時的多人變為了運行時的一人。當法律與現實發生碰撞時,我們要修改的應該是法律,而不是削足適履地改變現實。 對“一人公司”的認可,最可貴的是最大限度地釋放了個人的創業欲望。每個人都渴望在市場上取得成功,但市場風險卻不是每個人都能承擔。正是為了減輕創業者的風險,在商法中出現了公司制,其核心內容就是有限責任,以激發人們的創業欲望。
每個人都有追求創業成功的需求,但適合每個人創業的商業模式并不固定,由于資本和個性方面的原因,很多人更愿意一人創業,“一人公司”使人多了一種選擇。 誠然,“一人公司”也有其缺陷。例如公司股東會、監事會制度因為只有一名股東而無法建立,公司的財產易于與股東的財產發生混同,使得交易者承擔了不必要的風險等。這些公司治理與管理方面的問題,成了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在早期禁止“一人公司”存在的依據。但理性的人們很快發現,一個具有合理存在理由的現實,只能通過制度進行完善而不能禁止。與其可能存在的缺陷相比,“一人公司”對于市場活力的作用更值得期待。于是,當今市場經濟國家紛紛建立了“一人公司”的制度。
其實,“一人公司”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在其他形式的公司制度上也可能存在。正因如此,各國在規定了更自由的公司形式的時候,也加強了對公司的管理與監督。比如有關揭開公司面紗的制度,就能夠有效防范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的風險。 總之,“一人公司”值得期待。這樣的消息很可能讓很多人激起了創業的沖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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