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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著作權許可使用的經濟學分析
[論文關鍵詞]著作權;許可使用;經濟學基礎;經濟背景;商業價值[論文摘要]著作權許可使用制度是著作權流轉制度的核心,著作權貿易應當以著作權的轉讓、許可使用和擔保等財產流轉制度為其研究方向。對著作權許可使用制度的經濟學基礎、產生發展的經濟背景及其商業價值等基本理論問題的探討,有助于人們加深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生俱來的經濟學屬性的理解和認識。
對著作權許可使用制度的經濟學基礎、經濟背景及其商業價值等基本理論的初步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學術價值和實踐意義。它是開展著作權經濟利益動態研究的前提,為作品的市場準入及其大規模的商業流通提供了知識產權法學視野下的理論支撐和準備。著作權制度的正常動態運轉并不完全取決于經濟因素,它還有其他的諸如哲學、社會學和法理學的基礎,也有著技術背景和思想背景等其他決定因素。本文僅著眼于經濟學范疇進行探討。
一、著作權許可使用制度的經濟學基礎探源
通常認為,只有當預期收益與作品的復制成本的差額超出或等于其表達成本時,作品才得以創作。創作一部作品必然需要耗費大量的成本、時間和精力;作品的上市也需要一定的成本投資,在社會不給予智力創作以補償的情況下,盜版活動就會泛濫、猖獗。盜版既沒有“表達成本”,也不需要投入開發者的創造性,但它卻可以以更低的成本復制并以更低的價格出售。在這種狀況下,創作者所付出的各項投資將無法收回,作者的創作動機必定會因此而受損,因而,有必要建立著作權許可使用制度以便使權利人獲得長期的、穩定的效益。不過,著作權的保護水平也不能過高,否則有可能限制作品的傳播,增加不必要的教育、研究和娛樂成本。所以,最理想的著作權制度應該在追求創作者利益最大化與照顧廣泛的社會公益需要之間求得一種平衡。
在缺乏著作權保護的情況下,也有可能會存在一個自然的市場機制為智力創作者提供較充分的報償。因為很多作者具有天生的創作欲望或者在其創作中具有其他方面的優勢,像第一個將作品推向市場獲得的優勢、較低的復制成本,在有些情況下這足以使其收回成本。另外,創作者也可以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加以防范。但是,對大多數智力產品來說,個人的控制能力總是十分有限的,并且這種行為極有可能損害社會利益。在很多情況下,使用者完全可以通過降低復制成本和不用付出投資來獲取創造者的努力,如此不利于化解開發智力成果所承擔的風險。因此,即便處于“避免危險”以及“促進經濟增長”的考慮,也很有必要通過著作權許可使用制度授予智力創作者一定的財產權以使其至少能禁止一定的復制形式,從而令創作者在邊際成本之上收回成本。
作者的壟斷權允許確立邊際成本以上的價格,而這一結果必然導致對作品傳播的無銷率的限制。這里的邊際成本代表被要求產生作品的單個的額外的復制品的資源,假定作品存在的話。作品的有效分配需要至少愿意支付邊際成本的每一個消費者能夠購買作品的復制品,因為這會導致社會盈余,等于消費者放置在該作品上的價格和在生產該作品的社會成本(如邊際成本)的差額。這與誰實際獲得該盈余無關。如果該作品被以每一個消費者放置在作品中的價值的價格出賣,作者將獲得盈余;而當價格等于邊際成本時,消費者獲得盈余;但只要價格處于這兩個極端之間的某一點,在每一個情況下,所有的盈余都會實現。價格等于邊際成本是確保所有的交易發生盈余的一種方式,而不僅僅是可能的有效率的制度。但是,邊際成本制度是導致有效分配的最簡單的制度,就像其他的制度需要不同的消費者使用不同的價格一樣。所以說,高于邊際成本的價格會無效率地限制作品的傳播。
但是,如果許可使用的成本(與許可證相關的交易成本)變為零,作品的傳播就不再會被無效率地限制。這是因為如果創作作品的作者能夠與后續的使用者談判而沒有成本,創作者就不會提出一個過高的使用費要求而使作品的使用者不能夠獲得任何利潤。如果使用者不能夠獲得利潤,他也就不會再使用該作品,而不使用作者的作品也就不會再支付任何的許可費。對任何一個作者而言,他始終具有使其作品盡可能地被廣泛發行的動機,能夠獲得一些許可費總比沒有要好些。所以,實際情況是:只要有合適機會,作品一般都會被許可使用,但許可的成本要盡可能地壓低。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證許可費確定之前提下的作者收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使用者預留出自己的利潤空間,防止許可費的支出過高,最終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也即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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