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精神權利制度

時間:2024-08-06 06:02:13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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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精神權利制度

一、精神權利的實質

  事實上,傳統中的人身權討論的都是人的精神利益,只不過它沒有熟悉到精神  利益的存在,也就難以有效地對主體精神利益加以保護罷了。對于精神權利,民法理論上也  并非沒有提及。但人們在使用這一概念時,卻沒有把它作為一項獨立存在的權利看待,因而  也就沒有對它的含義加以明確。

  精神權利同物質權利一樣,是對主體需求滿足的可能性的確認。眾所周知,人的需  求基本上可分為兩種,即生理性需求和心理性需求。現實中,人的生理特性表現為生物性的  人的各種生理性能的正常。而生命的安全是人的生理性能得以存在的條件,身體的健康  是生理性能發展正常的標志,活動的自由是保持生理性能正常發展的條件。因此,基于生理  特性產生的需求可以進一步分為安全需求、健康需求和自由需求。在這三種需求中,健康需  求是最基本的要求,是其它需求的基礎;安全需求和自由需求是為保障健康需求的滿足而派  生出來的。任何的人都具有生理需求,只不過不同社會及其發展的不同階段,決定不同  生理需求的迫切性而已;從需求的看,生理需求中的安全需求更多地表現為精神需求,  生理需求中的自由需求也是如此。但不論是安全需求或是自由需求,除了精神性需求外,也  具有一定的物質性需求內容。而生理需求中的健康需求的內容,卻是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并  存。因此,人的生理性需求還可進一步分為生理性精神需求和生理性物質需求。

  需求的滿足是通過利益來實現的,人類尋求需求滿足的過程就是追求利益的活動過程。  正是從這個角度出發,馬克思才說,人類活動所爭取的一切都同其利益有關。不同的需求要  有不同的利益來滿足,精神需求要通過精神利益來滿足,物質需求要通過物質利益來滿  足。

  人的需求要得到滿足,即需求的實現,一般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法律條件,即法律是  否答應。這一條件的成就與否取決于需求主體以外的氣力,因而我們把它稱為需求滿足的外  條件。二是需求主體自身的能力,即通過活動以取得利益來滿足需求的能力。這一條件的成  就與否完全取決于需求主體自身,因而我們把它稱為需求滿足的內條件。不具備其中的任伺  一個條件,需求都不可能得到滿足。

  法律的任務在于規定外條件,引導需求滿足。需求的滿足是具有多種多樣的可能性的。社會發展的程度不能改變人的基本生理需求,而只是為需求的滿足提供不同的可能性。法律正是通過對需求滿足的可能性的確認,來實現其引導需求滿足的目的的。需求滿足的可能性是人的需求得到滿足、進而是人賴以生存的條件。任何對需求滿足的可能性的限制和破壞都會需求滿足的實現。然而,在所有的需求滿足的可能性之中,又有公道與非公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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