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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司治理下企業債權人財務風險成因的分析
債權人的財務風險源自于經營風險的轉移,由于信息不對稱,債權人承擔了與其收益不匹配的財務風險,因此,債權人對其財務風險的管理關鍵是將公司的剩余控制權從股東手中轉移一部分給債權人,讓債權人擁有更多的經營信息,在經營過程中實現股權和債權的共同治理。公司治理;財務風險;信息不對稱
企業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約的有機組合,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交易關系。作為簽約人的企業參與者是對企業進行了投入的要素擁有者,債權人作為要素所有者將資金借給企業后,與企業經營者形成了委托代理關系。作為委托人的債權人為保證其資金的安全性和獲利性,有權監督企業經營者對資金的使用一個根本性的辦法就是參與企業財務治理。雖然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取得固定利息收入和到期收回本金,不干涉公司的經營,債權的收益僅僅是合同約定的收益,但是債權人不承擔剩余風險。就算面對那些風險較大的企業,在舉債或發行債券的時候,通過風險評級機構的評級,不同風險等級的債權具有不同的收益率,在合約完全的情況下債權人依然不承擔剩余風險。
契約的不完全性是由現實世界的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決定,正是因為現實的不確定和契約的不完全,企業經營才會存在不確定性和風險性,這就需要有人來承擔風險并行使剩余控制權。契約的不完全性意味著風險承擔和剩余控制權的重要性,一旦某些重要的未來事件很難或不可能被初始描述而在合約中被遺漏時,控制權的分配就至關重要了,不同的控制權安排會帶來不同的資金收益。由于公司的經營環境千變萬化,從而公司的經營風險也是變化的,這些風險是無法通過合約來規避。例如信用分級只能解決債務發生時或者對公司未來中預期的債權風險與收益配比問題,對于債務合同確立后的動態風險是無法涉及的,這時所謂的限制條款已經失去了意義。可轉換債券和信用分級都是為了使債權收益與其承擔的風險相對應而設計的財務創新,這些財務創新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債權的風險與收益的配比,還不能夠徹底解決問題。在股東與經營者的博弈中,經營者披露信息的動機不足甚至隱瞞信息。經營者為完成所有者下達的經營指標,為了實現自身收益的最大化,經營者面對是經營業績至上還是控制財務風險至上問題時,可能更多的傾向于前者,對于后者則更多的采取掩飾、隱藏等措旌。正是由于這些原因企業的經營風險是在契約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悄無聲息地轉移給了債權人。
總之,由于存在著契約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債權人的財務風險源自于企業經營風險的轉移,債權人承擔了不該屬于自身的財務風險。并且,隨著契約的不完全性和信息不對稱程度的加深,債權人承擔的風險越大。
一、治理權后置
企業的剩余控制權就是指在不完全的企業契約中沒有特別規定的決策權,企業的剩余索取權實質上是企業收入中排除了合同約定的所有固定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資、利息等)后的余額的要求權。企業的剩余不可能是確定的,因而剩余索取者才真正是企業風險的承擔者。企業的治理結構問題本質上就是在既定的財產所有權格局下,如何在契約各方中有效地配置企業的所有權。在正常經營時企業的股東掌握著企業的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企業的債權人只擁有依合同收取固定利息的權利。當企業不能支付到期利息、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已無法取得契約規定的收入,盡管事前的借款契約中有種種保護性條款,但資金一旦到了債務人手里,債權人便失去了控制,由于債權人治理權后置,正常情況下無法參與企業經營決策,這就為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利益提供了便利條件。此時,債權人承擔了企業的全部經營風險。 從風險承擔和剩余控制權相匹配的角度來看,可以發現相對于債權人來說股東或者經理所占有的剩余控制權太多了。股東通過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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