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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失業保險繳費必須達到規定的期限嗎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鄭州失業保險繳費必須達到規定的期限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鄭州失業保險繳費必須達到規定的期限嗎?
根據規定,要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規定,目前規定是:所在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除開滿足繳費年限,還需要滿足下面的條件才能領取: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2、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有什么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
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
單位退工后,憑退工單、勞動手冊等證明,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進行失業登記,符合領取條件并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填寫《失業保險登記表》,然后根據街道通知的時間、地點到區縣職業介紹所辦理核定待遇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計算失業金領取金額的方法如下: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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