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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管理辦法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下面是小編分享的貴陽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貴陽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買自住住房,防范資金風險,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第2號)以及《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貴陽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時,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貸款。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與權利對等原則。
第四條: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和管理。
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及其下屬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與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的具體貸款業務和金融業務。
第五條公積金中心應當與受托銀行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委托協議的約定,檢查、監督委托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受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協議的約定,接受公積金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以及綜合考核。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
第六條:貸款對象是指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包括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及符合本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規定的繳存職工。
第七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備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四)信用記錄良好。
(五)有符合法律規定及擔保條件的購房合同、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六)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期房款。
(七)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按照國家規定向公積金中心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件。
(二)婚姻狀況證明:包括結婚證、離婚證等。
(三)首付款證明: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單位出具的發票或收據;購買二手房的,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規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據或已支付憑證。
(四)貸款用途證明:貸款用于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貸款擔保資料:貸款采取抵押方式的,提供抵押權利清單、權屬證明文件,及有處分權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證明。
(六)個人信用資料: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查詢授權書及個人信用報告。
(七)貸款收款賬戶資料。
(八)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九條: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使用誠信記錄作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重要審批依據,對于出現住房公積金使用失信行為的職工可限制或拒絕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額度按照職工夫妻月繳存工資基數、還款能力以及繳存余額和借款年限予以確定。其計算公式如下
職工可貸款額度=貸款職工(夫妻)月繳存工資基數×12×還貸能力系數(30%)×貸款年限+職工(夫妻)繳存余額×5倍。計算公式中“職工(夫妻)繳存余額”不足3萬元的,按3萬元計算。
最高貸款額度按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執行,同時不超過應付剩余房款。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按以下情況確定
(一)以所購新建造的住房作抵押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期限一般不得超過職工自委托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齡止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二)以所購二手房作抵押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房齡與貸款年限之和不超過土地使用年限。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可適當延長,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且延長后的期限不超過30年。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內如遇利率調整,于利率調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房款時,可同時向受托銀行申請商業住房貸款。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四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職工向受托銀行提交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和有關資料。
(二)受理。受托銀行受理職工申請后,對職工有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核。審核通過后將受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及時提交公積金中心進行審批。
(三)審批。公積金中心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并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對審批通過的,公積金中心應告知職工;對審批不通過的,公積金中心應向職工說明原因,并退還職工提供的有關資料。
(四)簽訂合同。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的貸款,由公積金中心委托受托銀行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
(五)抵押放款。辦妥抵押擔保手續后,公積金中心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五章:貸款擔保
第十五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以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六章:貸款償還
第十六條:公積金中心負責對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還本息進行核算。
第十七條: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金額、還款方式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違反前款規定的,公積金中心可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罰息。
第十八條:借款人提前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征得公積金中心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第七章:貸款監督
第十九條:借款人應當保證住房公積金貸款專款專用,違反約定挪作它用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單方面要求受托銀行提前收回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條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以欺騙手段違規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調查核實后,應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因公積金中心、擔保機構、受托銀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而導致住房公積金貸款損失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鐵路分中心管轄地區的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貴陽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實施細則》(筑公積金管委字〔2004〕0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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